醫藥化工廠HRD93路燈式防爆燈
適用范圍:
適用于節能改造及檢修更換困難的場所
適用于防護要求較高、超市的場所
適用于石油開采、冶煉、化工、*儲備等企業的危險環境及海洋石油平臺,油輪等場所。
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1區、2區場所。
適用于ⅡA、ⅡB、ⅡC類爆炸性氣體環境。
適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21區、22區場所
適用于T1-T6組溫度組別
產品特點:
鋁合金壓鑄殼體,表面高壓靜電噴塑
外殼采用無銅鋁合金壓鑄成型,經高速拋丸清理后表面高溫靜電噴塑,具有很強的防腐能力,確保在各種惡劣的環境下使用。
霧化鋼化玻璃透明罩,抗4J能量沖擊,具有抗高能量沖擊的鋼化玻璃。
純隔爆結構,止口隔爆形式,,防爆性能可靠。
外露緊固件及其它附件都采用高防腐性能的316不銹鋼制作。
精心設計的反光罩,有效提高燈具使用效率。
高防護的結構設計,裝有耐老化硅橡膠密封墊,防護等級達到IP66。
技術參數:
★型號規格 HRD93
★光源類型 LED
★額定功率
HRD93-35W
HRD93-45W
HRD93-55W
HRD93-65W
★額定電壓 220V40W 24V 36V
★防爆標志 Ex d II C T6
★防護等級 IP66
★規格:270x270x75mm
★燈具重量 吸頂式(3.5KG)路燈式(4KG)
★引入裝置:G3/4'
★引入規格:Ф10mm~Ф14mm
★安裝方式:吸頂式(x) 壁式(b)吊桿式(g) 護欄式(h)法欄式(f)
型號規格 | 光源類型 | 額定功率 | 額定電壓 | 防爆標志 | 防護等級 | 燈具重量 |
HRD93 | LED | 35W 45W 55W 65W | 220V | Ex d II C T6 | IP66 | 2.2kg |
醫藥化工廠HRD93路燈式防爆燈
結構特性
鋁合金壓鑄殼體,表面高壓靜電噴塑;
高防腐性能的不銹鋼外露緊固件;
霧化鋼化玻璃透明罩,抗4J高能量沖擊,透光率高,防眩光設計;
純隔爆結構及,止口隔爆形式,防爆性能可靠;
設計的多點配光照明系統,多點發光、照度均勻、無眩光;
燈具內置壓接式接線端子,方便接線及維護;
高功率因數cosΦ≥0.95;
鋼管、電纜布線G3/4'均可。
*
本產品的標準*達到設計要求,自購買3年內,產品正常使用下出現任何故障(非人為故障)由本公司免費維護。
產品說明:采用大功率LED作光源,壽命長、光效高,抗震性強,體積小,平均使用壽命才長達100000小時,合理的配光設計,照明范圍大、角度廣、亮度高、照度均勻。就目前市面上使用的燈泡光源,我們來做個對比:1,白熾燈和鹵鎢燈,其光效為12~24流明/瓦;2,熒光燈和HID燈的光效為50~120流明/瓦;3,LED防爆燈預計可達到250流明/瓦,目前可以110流明/瓦,并成功應用與實踐中。采用高強度合金材料和鋼化玻璃,并且經過優化的結構設計,可靠的密封設計和表面噴涂技術,具有較高的抗強力碰撞和沖擊能力及防水性能,外殼防護等級達到IP66,可防浸水和猛烈海浪侵襲,具有優良的耐腐蝕性能,確保燈具可在戶外*的日曬雨淋、風吹雨打中*可靠工作。LED防爆燈通明襯底技能:InGaAlP LED顯示屏通常是在GaAs襯底上外延成長InGaAlP發光區GaP窗口區制備而成。與InGaAlP相當,GaAs資料具有著小得多的禁帶寬度,因此,當短波長的光從發光區與窗口外表射入GaAs襯底時,將被全部吸收,變成儀器出光功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襯底與約束層之間成長同一個布喇格反射區,能將筆直射向襯底的光反射回發光區或窗口,有許多改善了儀器的出光特性。3同一個更為有用的辦法是先去掉GaAs襯底,代之于全通明的GaP晶體。
防爆燈具標準-照明燈具標準總匯
產品類型 | 標準名稱 | 標準代號 | 標準類別 | 采用標準情況 |
電光源總體要求 | 電光源的安全要求 | GB7248-1984 | 安全 |
|
電光源名詞 | GB/T7451-1987 | 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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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燈泡 | 普通照明燈泡 | GB/T10681-1989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064{普通照明燈泡}等 |
普通照明燈泡的安全要求 | GB14196-1993 | 安全 | 等效采用IEC60432-1-93 | |
白熾燈光電參數的測量方法 | GB/T15043-1994 | 方法 |
| |
一般白熾燈泡總技術條件 | GB/T15043-1994 | 性能 |
| |
燈泡 | 照明燈泡 | GB/T2058-94 | 性能 |
|
鐵路信號燈泡 | GB/T14046-1993 | 性能 |
| |
裝飾燈泡 | GB/T2055-94 | 性能 |
| |
船用燈泡 | GB/T2055-94 | 性能 |
| |
管形熒光燈 | 普通照明用管形熒光燈 | GB/T1082-1989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081(普通照明用管形熒光燈) |
高壓鈉燈 | 高壓鈉燈 | GB/T13259-1991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662(高壓鈉燈泡) |
高壓鈉燈泡特性的測試方法 | GB/T13434-1992 | 方法 |
| |
鹵鎢燈 | 鹵鎢燈 | GB/T14094-1993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357(鹵鎢燈) |
緊湊型熒光燈 | 單端熒光燈安全要求 | GB/T16834-1997 | 安全 | 等同采用IEC61199-93 |
單端熒光燈性能要求 | GB/T17262-1998 | 性能 | 非等同采用IEC60901-96 | |
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的安全要求 | GB/T16844-1997 | 安全 | 等同采用IEC60969-99 | |
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的性能要求 | GB/T17263-1998 | 性能 | 非等同采用IEC60969-88 | |
鎮流器 | 管形熒光燈自鎮流熒光燈 | GB/T14044-1993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921-90 |
放電燈(管形熒光燈除外)用鎮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GB14045-1993 | 性能與安全 | 等效采用IEC60922〖放電燈{管形熒光燈除外}用鎮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
管形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GB15143-1994 | 性能與安全 | 等同采用IEC60929-90 | |
管形熒光燈用交流鎮流器性能要求 | GB15144-1994 | 性能 | 等效采用IEC60929-90 | |
燈具 | 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 | GB7000.1-1996 | 安全 | 等效采用IEC605899-1-92 |
嵌入式燈具通用技術條件 | GB/T9472-1988 | 性能 |
| |
室內燈具光度測試 | GB/T9476-1988 | 方法 |
| |
可移動式通用燈具技術條件 | GB/T13036-1991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598-2-4 | |
固定式通用燈具技術條件 | GB/T13037-1991 | 性能 | 參照采用IEC60598-2-1 | |
燈頭和燈座 | 燈頭總技術條件 | GB/T2797-1994 | 性能 | 非等效采用TOCT17100 |
燈頭、燈座型號命名方法 | QB2218-1996 | 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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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化工廠HRD93路燈式防爆燈安全要求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爆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術語、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以白熾燈、鹵鎢燈、熒光燈泡(包括緊湊型熒光燈)、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為光源的防爆燈具。
注:除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外、其他高強度放電燈應對其內部放電元素加以分析,經防爆檢驗部門試驗和認可后方可采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低壓鈉燈為光源的防爆燈具。
本標準不適用于爆炸性粉塵和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同時存在的危險場所內的燈具。
2 引用標準
GB 1444防爆燈具螺口式燈座
GB 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2829周期檢有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3836.1~3836.9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GB 7000 燈具通用安全要求與試驗
GB 7001 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
GB 12476.1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粉塵防懾電氣設備
3 術語
術語采用本標準第2章引用標準中相應的術語,還采用了下述術語:
3.1 防爆燈具
為防止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種特定措施的燈具。
3.2 攜帶式燈具
使用中可握在手中的防爆燈具。本標準規定為可移式燈具的一種類型。
3.3 連接件
用于連接外部電路導體的與絕緣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線部件。
4 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4.1 分類
燈具除應按GB 7000第2章進行分類,還應該以下規定分類。
4.1.1 按GB 7000第2.1條防觸電保護型式分類應為Ⅰ,Ⅱ,Ⅲ類。
4.1.2 燈具的防爆類別、級別與溫度組別須符合GB 383.1第3.4章和GB12476.1第4~9章的有關規定。
4.1.3燈具按防爆型式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共五種主要類型,也可以由(GB3836.1~3836.8中各種防爆形式的組合形成復合型。
4.1.4 燈具按安裝形式可分為固定式、可移式。
4.2 標志
4.2.1燈具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并可靠固定。銘牌須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銅、黃銅或不銹鋼制成(小型燈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殼上,銘牌亦可與外殼一起模制成型。銘牌的內容包括:
符合GB 7000第3.1條規定的有關項目。
符合GB 3836.1第30.3條(小型燈具參見30.4條)或GB
12476.1第23.2條的有關項目。
燈具名稱。
允許環境溫度(該范圍僅為-20~40℃時可不標)。
4.2.2 燈具外殼明顯處,須設置清晰的*性凸紋標志'Ex'。小型燈具還可采用標志牌*固定在外殼上,也可采用凹紋標志。
4.2.3 燈具中防爆型式的符號須符合GB 3836.1第30.1條和GB12476.1的有關規定。
4.2.4 燈具的警告牌須清晰可見,不易磨滅或脫落。'斷電源后開蓋'的警告牌須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銅、黃銅或不銹鋼制成(小型燈具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殼上,警告牌亦可與外殼一起模制成型。
4.2.5 燈具的其他標志及符號應符合GB 7000第3.2~3.14條的要求。
4.2.6 銘牌、警告牌和其他標記應能承受GB 7000第3.15條的標記試驗。
4.2.7 產品說明書除須符合GB 7000第3章的有關要求外,還須說明:
燈具的允許工作位置。
對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時,須注明光源的名稱、型號、泡殼形狀和尺寸及生產廠名。
有特殊要求時,須注明電纜或導線的規格、型號及適用溫度。
帶蓄電池的燈具須注明蓄電池的種類、公稱電壓和公稱容量。
注:小型燈具即體積不大于2×106mm3的燈具。
4.3結構應用符合GB 7000第4章所有的有關要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4.3.1 外殼及其機械強度應符合下述要求:
塑料外殼和外殼部件須符合GB 3836.1的要求。
輕合金外殼須符合GB 3836.1第8章的要求。
其他材料制成的外殼須按GB 3836.1第21.1條的規定及方法承受沖擊試驗。
4.3.2 塑料外殼須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來消除靜電放電的潛在危險。
在尺寸形狀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護方法,使之不可能產生靜電的危險。
選擇合適的塑料,使得按規定測得的表面絕緣電阻不超過1×109Ω,試驗按GB3836.1第25章進行。
限制表面積:Ⅰ類燈具不超過1×10-2m2;ⅡB燈吳不超過1×10-2m2,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則可不超過4×10-2m2;ⅡC燈具不超過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產生靜電危險的附加措施,則可不超過1×10-2m2。
如果不能通過設計避免靜電危險,則應設置一塊警告牌,標示出運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 緊固件、機械連接件和密封壓蓋還應符合GB 3836.1第9章的要求。
4.3.4 聯鎖裝置和警告牌須符合下述要求:
聯鎖裝置應沒計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聯鎖功能的結構。
燈具應設置斷開電源后方能更換光源的聯鎖裝置,或用'斷電源后開蓋'字樣的警告牌代替。
如果自帶電源的燈具上設置聯鎖裝置,則當電源裝置呈開路狀態時,方能打開燈具。
4.3.5 絕緣襯墊和絕緣套管還須符合GB 3836.1第11章的要求。
4.3.6 膠粘劑須符合GB 3836.1第12章的要求。
4.3.7 燈具須具有與引入電纜或穿線連接的連接件(防爆類別為Ⅰ類的攜帶式燈具及Ⅱ類燈具可制成*性引入連線的無連接件形式)。連接件和接線柱須符合GB3836.1第16章和GB 3836.3第3章的要求。
4.3.8 接線板與接線盒還須符合GB 3836.1第13.2~13.4條的要求。
4.3.9 引入裝置應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要求。
4.3.10 透明件應符合下述要求:
燈具上應配備透明件和保護網,當透明件能承受規定的沖擊試驗時,也可不裝保護網。
透明件應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學物理性能穩定的材料,并須符合下列要求:
a. 須按GB 3836.1第21.1條的規定和方法承受沖擊試驗;
b. 須按GB 3836.1第24.3條的規定和方法承受熱劇變試驗;
c. 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除了按透明件沖擊能量進行沖擊試驗外,須符合對塑料外殼的要求;
d. 不允許制成帶螺紋的結構。
透明件與光源的間距須符合表1的規定,但攜帶式燈具除外。
表 1
光 源 功 率 P, W | 小 間 距 mm | |||
鹵鎢燈和白熾燈 | 熒光燈 | 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 | 粉塵防爆型 | 其他防爆型式 (隔爆型除外) |
P≤100 | P≤100 | - | 7 | 5 |
100< P≤200 | - | P≤125 | 10 | 10 |
200< P≤300 | - | 125< P≤250 | 20 | 20 |
300< P≤500 | - | 250< P≤400 | 25 | 10 |
P>500 | - | P>400 | 30 | 30 |
4.3.11 保護網須符合下述要求:
燈具保護網采用的金屬材料須按GB 3836.1第21.1條規定的方法承受沖擊試驗。
保護網的網孔面積和網條尺寸須符合GB 3836.1表4的規定。
4.3.12 接合部位使用的密封墊在打開燈具時不得脫落;使用填料密封時,每次開啟后再關閉前,不得使接合面與填料的相對位置發生變化或填料輕易脫落。
4.3.13 燈具上的開關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不得制成浸油結構。
除非燈具內的電源或線路具有本區安全性,否則應在開關的操作部位明顯標明防止誤操作的報告,并在燈具內的電源或變壓器輸出端加設防護性絕緣措施。
4.3.14 電池組除符合相應的制造標準外,還須符合下述要求。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燈具的蓄電池上連接裝置的結構應是固定的,不可逆連接結構上必須采取保護措施防止與其他金屬接觸。
不得采用使用中會析出氫氣的電池,否則須采用相應防爆型式的外殼或特殊的防護結構。
4.4 燈具的外部線路和內部線路
4.4.1 燈具的外部導線應是絕緣層包覆的銅芯線,其標稱截面積不得小干1mm2。
4.4.2 如果外部導線接入燈具本體,則須符合GB 7000第5.2條內部導線的要求。
4.4.3 內部導線須符合GB 7000第5.2條的要。
4.5 接地
應符合GB 7000第6章和GB 3836.1第15章的所有的有關要求。
4.6 防觸電保護
應符合GB 7000第7.2~7.4和7.6,7.7條所有的有關要求。
4.7 防快速開啟
內裝電容器的燈具,由斷電到開蓋的時間間隔須大于電容器放電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時間,必須設置警告牌標明:
a. Ⅰ,ⅡA燈具 2×10-4J;
b. ⅡB燈具 6×10-5J;
c. ⅡC燈具 2×10-5J。
4.8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除非燈具另有規定,燈具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須符合GB 7000第10章的有關規定。
4.9 外殼防護性能
燈具應具有與環境條件相適應的外殼防護性能,并按GB7001的有關規定和方法承受外殼防護性能試驗。
4.10 耐久性和熱性能
須符合GB7000第11章的所有的有關要求,何不標明ta時,ta為40℃;與燈具分離的鎮流器必須與燈具一起試驗,防通風罩兇環境溫度為ta,若不在ta下測量,則測量結果應按ta值進行修正;在熱試驗中燈具還須符合GB3836及GB 12476.1中對溫度的有關要求。
4.11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須符合GB3836.1第28章的有關要求,對增安型和粉塵防爆型燈具,其工頻試驗電壓值應增加到規定值的1.1倍。
4.12 耐熱、耐燃和耐電痕
燈具上安置帶電部件,在其位置上的絕緣部件和塑料外光及外殼部件須符合GB7000第12章的有關要求。
4.13 可移式燈具還須符合下述要求。
4.13.1燈具允許采用的光源如下:
a. 白熾燈;
b. 鹵鎢燈;
c. 熒光燈。
4.13.2 燈具還應符合相應的可移式燈具標準的要求。
4.13.3 防爆類別為Ⅱ類粉塵防爆型的攜帶式燈具除須符合GB3836.1第19.7條規定外,還須符合如如下規定:
透明件的外露面積大于4000mm2時,須配有金屬保護網,網絲直徑應大于3mm。
開關結構應能從外殼外部安全可靠地分斷閉合。
外殼部件不得作為導電部件。
攜帶用的手柄或吊掛裝置應安裝簡便,不易脫落。
自帶電源的燈具制成無火花型時,其額定電壓不得超過6V,額定容量不得起過7.5VA。
5 要求和試驗方法
對不同的防爆型式,燈具除須符合第4章外,還須符合下述要求。試驗方法除按引用章(條)中及下述各條中的規定外,其余則采用目測或普通量具進行。
5.1 隔爆型燈具
5.1.1 燈具須符合GB 3836.2第3~13章的有關規定。
5.1.2 燈具須采用間接引入方式,但Ⅰ類帶隔爆燈座的熒光燈和冷啟動熒光燈可采用直接引入方式。
5.1.3 透明件應與外殼部件采取襯墊密封、膠封等方式加以固定,在更換光源時,透明件和密封件不得從外殼部件上脫落。
5.1.4 燈具須按GB 3836.2第18~20章的要求承受強度試驗和阿爆性能試驗。
5.2 增安型燈具
5.2.1 燈具須符合GB 3836.3第4~12章的有關規定。
5.2.2 由饋電網絡供電的燈具只允許采用如下光源。
a. 帶有單插頭的無啟動器的熒光燈;
b. 一般照明用白熾燈;
c. 自鎮流高壓汞燈。
5.2.3 燈座須符合GB 1444的規定或燈頭與燈座的配合符合隔爆部件的要求。
5.2.4 鎮流器、變壓器的線圈須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要求。
5.2.5 電子式鎮流器、調光器,鎮流器保護用熔斷器、開關等可能產生火花或危險溫度的部件應置于隔爆殼體內,或置于按相應標準確認能達到同等安全裕度的殼體內(如氣密、充砂、充油、澆封等)。
5.2.6 鎮流器中采用電容器時,在額定使用時間內,電容器外殼的表面溫度至少應比該電容器的高允許溫度低5K。試驗按4.10條中熱試驗的規定進行。
5.2.7 鎮流器中額定容量超過1μF的電容器,除了符合相應的制造標準外,還須符合下述要求。
a. 電容器外殼應對0.3MPa的正壓確保氣密性;
b. 采取電容保護裝置時,電容器外殼破損時的內壓不得低于電容器保護裝置動作壓力的2倍,但小為0.5MPa;
c. 電容器外殼帶電部分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須符合GB3836.2第5,6章的規定,或將帶電部分用絕緣物*包覆,使帶電部分與絕緣物構成一體。
5.2.8 鎮流器中額定容量不到1μF的電容器,其額定電壓不得低于所用電路電壓的1.25倍。
5.2.9 電容器被鎮流器填充物覆蓋時,不得損壞電容器外殼的可撓性,不得妨礙電容保護裝置的正常動作。
5.2.10 如果燈具內部高表面溫度比使用環境中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在燈具中的低引燃溫度至少低50K,則燈具高表面溫度允許超過組別溫度,但須在銘牌上標明適用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名稱或分子式。
5.3 正壓型燈具
燈具須符合GB 3836.5第3~7章的有關規定。
5.4 無火花型燈具
5.4.1 燈具須符合GB 3836.8第4~11章的有關規定。
5.4.2 燈座須符合相應的制造標準,并符合下述要求。
絕緣物為瓷制品、合成樹脂制品或同類制品,應具有吸濕性小,耐熱、耐燃、耐久性強的特點。
導電部件使用的材料應呈磷青銅、黃銅、赤黃銅或同類不易生銹的材料。
導電部件的結構須能防止使用中振動、沖擊和熱造成的電接觸不良。
燈座上的引出線須符合內部導線的要求,換燈時須移動的情況下,絕緣層不得損壞。
螺口式燈序須符合GB 1444第2.8條的要求。
5.4.3 鎮流器、變壓器的線圈應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有關規定,
5.4.4電子式鎮流器、調光器、鎮流器保護用熔斷器、輝光啟動器、觸發器、開關等可能產生火花或危險溫度的部件應置于隔爆殼體內,或置于按相應標準確認能達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光體內(如氣密、充砂、充油、澆封待。)
5.4.5 鎮流器中采用電容器時,須符合本標準第5.2.6,5.2.7,5.2.8條的有關規定。
5.4.6 燈具還須符合第5.2.10條的規定。
5.4.7 容納高強度放電光源(HID)的光體應制成密封結構,保持密封性所必須的外殼接合部分不得因封閉而導致密封結構的破壞,其合格性用密封結構試驗檢驗。試驗方法如下:
在外殼內部加壓或減壓至2×103Pa,放置于溫度變化不超過2℃的室內30min,然后測定壓力變化值。試品數量為一臺,通過燈具光體開閉重復試驗三次,試驗結果以壓力變化不超過1×103Pa為合格。
5.5粉塵防爆型燈具
5.5.1 燈具須符合GB 12476.1第10,13章和第29章的有關規定。
5.5.2 燈座須符合第~條的規定。
5.5.3 不同電位的帶電部件間的電氣間隙與爬電距離須符合GB3836.3第5,6章的規定,燈座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須符合相應制造標準。
6 質量評定規則
6.1檢驗分類
產品的質量評定規則包括兩類檢驗,鑒定檢驗和質量*性檢驗。
6.2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是用某型號的若干樣品進行的.一系列完整的檢驗,應包括本標準鑒定檢驗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其目的在于確定該產品的設計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和制造者是否有能力生產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產品。
鑒定檢驗應符合GB 3836.1第6篇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應符合以下內容。
6.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鑒定檢驗。
a. 新產品的技術安全性能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及零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6.2.2 鑒定檢驗的樣品可由生產廠在試制的產品中選送,除標準中已作規定外,相關試驗項目均應在單一樣品上進行。
6.2.3試驗項目按表2所列的試驗項目進行,相關試驗的順序須符合表3規定,表3中未列入試驗項目的順序不作規定。
表 3
序 號 | 試驗項目 | 試驗方法條款 |
1 | 輕金屬外殼材質 |
|
2 | 隔爆外殼水壓試驗 | 5.1.4 |
3 | 樣品檢查 | 有關條款 |
4 | 耐久性試驗 | 4.10 |
5 | 防塵 | 4.9 |
6 | 熱試驗 | 4.10,5.1.1,5.2.1,5.3,5.4.1,5.5.1 |
7 | 熱穩定性試驗 | ,4.3.6,c |
8 | 沖擊試驗 | 4.3.1,a, |
9 | 熱劇變試驗 | b |
10 | 防潮 | 4.9 |
11 |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 4.11 |
12 | 標志試驗 | 4.2.6 |
13 | 攜帶式燈具跌落試驗 | 4.13.3 |
14 | 無火花型燈具氣密性試驗 | 5.4.7 |
15 | 正壓型燈具試驗 | 5.3 |
16 | 隔爆強度試驗 | 5.1.4 |
17 | 隔爆性能試驗 | 5.1.4 |
注:未列入表2的試驗項目可按相關的試驗項目插入進行,但需在14~17項進行前完成。
護欄立桿式HRD93-65W防爆燈
6.2.4 鑒定檢驗所項目都符合標準標判合格,其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判不合格。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或未進行完規定的全部試驗項目,不能作判定。
6.2.5 鑒定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經生產廠改進后可重新提交檢驗。重新檢驗時,可對不合格的項目及其相關的項目進行檢驗,幾次檢驗匯總,全部試驗項目均符合標準要求,可判鑒定檢驗合格。
6.3質量*性檢驗
質量*性檢驗是以逐批檢驗為基礎,周期性地從產品中抽取樣品進行的。用以確定產品生產過程中能否保證質量持續穩定的檢驗。
質量*性檢驗由'逐批檢查'和'周期檢查'組成。
6.3.1逐批檢查
逐批檢查的檢查(全檢)項目為:
a. 隔爆型外殼水壓試驗;
b. 零部件外觀質量檢查;
c. 介電強度試驗。
逐批檢查的從批牛抽取樣本的檢查(抽檢)項目、合格質量水平(AQL)按表4中規定項目進行。相關試驗的順序須符合第6.2.3條規定。合格質量水平也可由訂貨方與供貨方協商另行確定,并應在訂貨合同中明確。
表 4
序 號 | 試 驗 項 目 | 試 驗 方 法 條 款 | AQL | 各類防爆燈具檢查項目 | |||
d | e | p | DIP | ||||
1 | 輕金屬外殼材質 |
| 4.0 | √ | √ | √ | √ |
2 | 橡膠材料硬度 | 4.3.9 | √ | √ | √ | √ | |
3 | 透明件沖擊試驗 | a | √ | √ | √ | √ | |
4 | 熱劇變試驗 | b | √ | √ | √ | √ | |
5 | 隔爆外殼水壓試驗 | 5.1.4 | √ | √ | √ | √ | |
6 | 零部件外觀質量檢查 | 有關條款 | √ | √ | √ | √ | |
7 | 介電強度試驗1) | 4.11 | √ | √ | √ | √ |
注:1~4項試驗后樣品作廢品處理,5~7項試驗,當驗收方認為不必要時,可抽查全檢記錄代替。
1)介電強度試驗前不需進行潮濕試驗。試驗后燈具須通電點亮。
抽樣使用GB 2828中的一次抽樣方案、特殊檢查水平S--1。
抽檢的檢查嚴格度、抽樣方案的檢索、樣本的檢查、逐批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逐批檢查后的處置,應用GB 2828第4.6,4.8,4.9,4.10,4.11.1,4.11.2,4.11.3和4.12條的規定。
6.3.2 周期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周期檢查。
a.正常生產時,每二至三年應進行一次;
b.逐批檢查結果與上次周期檢查有較大差異時;
c.產品停產二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e.原防爆檢驗單位要求復查時。
周期檢查的試驗項目、不合格質量水平(RQL)、抽樣方案按表5規定。相關試驗的順序須符合第6.2.3條規定。
表 5
序 號 | 試 驗 項 目 | 試驗方法 | RQL | 樣本大小 | 判定數組 | 各類防爆燈具檢查項目 | ||||
d | e | p | n | DIP | ||||||
1 | 樣品檢查 | 有關條款 | 30 | 3 | (01) | √ | √ | √ | √ | √ |
2 | 塑料外殼絕緣電阻測 定(另送樣片3件) |
| √ | √ | √ | √ | √ | |||
3 | 耐久性試驗 | 4.10 | √ | √ | √ | √ | √ | |||
4 | 防塵 | 4.9 | √ | √ | √ | √ | √ | |||
5 | 防潮 | 4.9 | √ | √ | √ | √ | √ | |||
6 |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 4.11 | √ | √ | √ | √ | √ | |||
7 | 攜帶式燈具跌落試驗 | 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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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無火花型燈具氣密性試驗 | 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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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隔爆強度試驗(三臺樣品中選取不利的一臺進行試驗) | 5.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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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隔爆性能試驗 | 5.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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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檢查使用GB 2829中的一次抽樣方案,判別水平Ⅰ。
周期檢查的樣本抽取、樣本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檢查后的處置,應用GB 2829第4.9,4.10,4.11.1,4.11.2和4.12條的規定。
A1.1 燈種代號按表A1規定。
表 A1
代 號 | B | C | T | X | Y | W |
燈 種 | 標志燈 | 廠房照明燈 | 投光燈 | 便攜燈 | 應急燈 | 未列入類 |
A1.2 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不限。變型代號用英語小寫字母表示。
A1.3 光源種類代號按表A1規定。
A1.4 光源功率為單個光源的功率,但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時為光源的總功率。
A1.5 光源的個數為1及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時應省略不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