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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水產養殖面源污染監管的有關建議
(一)源頭控制污染,加強養殖規模和投入品的管理
合理確定養殖規模。科學制定水產養殖規劃,落實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制度,嚴格依法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
源頭控制水產養殖污染,一是嚴格管控漁藥、漁肥等投入品的使用,加強對投入品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企業生產、銷售飼料和魚苗等情況,嚴厲禁止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不良苗種及高毒、高害的漁肥、漁藥等物質生產、流通。積極推廣高效優質飼料,加強對養殖從業者的技術考核和評估。二是全面提高養殖人員專業技術和環保意識。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后上崗。采取知識講座、宣傳教育、指導幫助等方式提高養殖業整體的技術水平與環保意識。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要認真規范做好水產養殖生產記錄、用藥記錄等,堅持對癥用藥、適時用藥和適量用藥,堅持達標防治。
(二)加快技術研發,培育尾水及底泥處理實用技術
加快研發尾水處理及底泥修復治理技術,鼓勵采取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人工濕地、種植水生蔬菜花卉等養殖尾水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技術措施,開展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和工廠化養殖尾水處理;通過底泥修復處理、植物吸附轉移、回收利用等方式提高養殖過程中底泥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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