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燃氣設施的布置
建筑布局
廚房的安全設計必須對建筑規劃、結構耐火性能、防火分區、燃氣設施、消防設備及避難對策等方面做出考慮。在建筑布局上,廚房應鄰近建筑物的外墻布置。廚房的間隔墻體須使用不可燃材料修建,具有等于或超過120 min的耐火能力,并且不可直接與樓梯間、電梯井或居住的間隔相通,廚房入口的門應該向外開,可從兩側操作,其防煙和耐火能力應等于或超過30 min。
燃氣總閥
供應廚房的燃氣管道必須在廚房范圍以外的地方、緊靠廚房入口的外側,裝設一個手動的快速切斷閥(Quick Shut Off Valve),作為廚房的燃氣總閥。該廚房總閥必須裝在有通道可達的位置,以備發生事故時供消防人員使用,并以不易被擦掉的物料寫上“廚房燃氣總閥”字樣,字高不小于12 cm,以顯目標示。
防火分隔
關于燃具的布置,澳門地區相關的燃氣法規中曾經要求,如果所安裝的燃具的單臺功率超過35kW且燃具的總功率超過70 kW,則要求燃具與燃具之間,或燃具與廚房墻壁之間需有少1.3 m的安全間距。澳門*,相對而言,1.3 m的間距頗大,業界一直有不同意見,終此要求在2009年修改,規定如果使用不可燃及具有不少于120 min的
耐火能力的防火材料在燃具與燃具之間、或燃具與廚房墻壁之間加以分隔,就無需1.3 m的安全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