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廠房、庫房安全出口的數目規定是:
一、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二、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庫房或每個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四、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