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總有機碳(TOC)分析儀水中總有機碳(TOC)分析儀
3.3
常規指標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
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條件限制,水質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余指標仍按表
1、表2和表3執行。
4.1.8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
適當放寬。
4.1.9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8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
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
要求。
9水質監測
9.1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9.1.1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
執行。
9.1.3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308執行。
9.1.4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9.2.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