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機纖維復合防火卷簾 mineal fibre compositus fire resistant shutter
指用無機纖維材料做簾面(內配不銹鋼絲或不銹鋼絲繩),用鋼質材料做夾板、導軌、座板、門楣、箱體等,并配以卷門機和控制箱所組成的能符合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簾。
防火卷簾門(Fire shutter doors)是一種適用于建筑物較大洞口處的防火、隔熱設施,產品在設計安裝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技術。防火卷簾門是現代高層建筑中的防火設施,防火門除具備普通門的作用外,具有防火、隔煙、抑制火災蔓延、保護人員疏散的特殊功能。防火卷簾門面積計算應根據國家建筑工程預決算標準執行。
防火卷簾門的安裝要求和使用說明
1、安裝卷簾門的洞口上部不得設有通風管、水管等;
2、卷簾門安裝好后,安裝吊頂,吊頂邊緣應離簾板50mm,以免摩擦;
3、調試及使用時,嚴禁底部 站人。電器設施不得擅自拆搬;
4、根據消防管理規定
5、每季度在例行消防安全檢查時一定要不能漏檢啟動電機的鏈條潤滑油,這也是好多物業單位,或者消防單位在檢查時疏漏的一個重要環節
防火卷簾門面積計算應根據國家建筑工程預決算標準執行。
計算方法為:(防火卷簾門洞口高度+600mm)×(卷簾門洞口寬度+200mm)附注:(洞口高為梁底下至毛地面,導軌需要預埋) 包箱及門楣面積計算為:(洞口寬)×(底面+立面)展開計算面積。高度在做測量后與屋頂的 距離要保持30cm的間隙。
1.0.1 為加強和規范城鎮供水廠管理,確保安全、穩定、優質、低耗供水,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為水源的城鎮供水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
1.0.3 本規程規定了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與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4 城鎮供水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1 本條為編制本規程的目的。1994年頒布的《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 58-94已經實施了15年,規程實施以來,對全國城鎮供水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城市的規模越來越大,數量越來越多,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發展對水質標準的要求越來越高,2006年底我國發布了新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新標準水質指標由原來的35項增加到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另外,城市水資源日益短缺,水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對城鎮供水廠提出了挑戰。為適應原水的變化,許多城鎮供水廠不斷進行改造,采用新型的處理工藝和工藝組合以期達到合格的水質指標要求,顯然原規程已經不能滿足各地的需要。一大批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新建或改建的城鎮供水廠急需運行維護和安全方面的標準,因此對該規程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本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展了工作。
1 結合新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對水質化驗指標提出新要求,特別是對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質化驗的要求更加嚴格。
2 增加了預處理工藝方面的技術要求。
3 增加了活性炭、臭氧等處理工藝和設備方面的運行維護要求。
4 增加了污泥處理方面設備設施的要求。
5 增加了地下水處理方面設備設施的要求。
6 對配電裝置的運行和維護的要求進一步細化,增加了防雷保護裝置、直流電源等裝置運行和維護的要求。
7 增加了變頻設備的運行和維護的要求。
8 增加了自動化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9 增加和完善了安全方面的內容。
綜上所述,本次修訂充分考慮了我國供水廠的現狀和發展,按照能夠滿足各地的使用,爭取(3~5)年不落后的目標完成本規程修訂工作。
1.0.2 本規程的適用范圍主要為以地表水廠和地下水為水源的城鎮供水企業。
1.0.3 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除水處理專業外還涉及許多工種和崗位,如電氣、機械、暖通等,這些專業都有許多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例如《變壓器運行規程》DL/T 57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 408等,水處理專業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主要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現行行業標準有《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范》CJJ 32、《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范》CJJ 40等。
2.1.1 供水廠應設立水質化驗室,并應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還應負責檢驗原水、凈化工序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供水廠水質檢驗工作可由供水廠化驗室單獨完成或與其所屬單位的水質監測中心共同承擔完成。
2.1.2 當供水廠選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其水質應分別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 3020的要求。
2.1.3 水質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不應作為供水水源。當限于條件必需利用時,供水廠必須增加相應的處理工藝。并應加強對相關指標的監測。
2.1.4 出廠水水質必須達到使管網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規定的要求。
2.1.1 凈化工序是指供水廠在處理自來水過程中采用的混凝、沉淀或澄清、過濾、消毒等工藝單元。中心化驗室是指當一個公司下轄多個供水廠時,在各個供水廠分別建立自己的水質檢驗室的基礎上,由公司單獨成立的檢驗技術能力更強、層次更高,承擔公司下屬各個供水廠水質檢驗及對供水廠檢驗室提供技術指導的水質檢驗機構;當一個公司下轄只有一個供水廠時,其供水廠水質檢驗室可視為中心化驗室。
2.1.3 本條規定了當水源中個別,指標無法達標時,應區別對待,如對水體環境功能影響嚴重的指標超標,則不宜作為飲用水水源;但對水質影響程度有限的指標,如個別地區飲用水源糞大腸菌群超標或富營養化程度較嚴重,但經供水廠處理后能達到飲用水的標準,這類水源經地方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飲用水水源。
2.1.4 該條為強制性條款。主要依據:
1 2007年7月1日衛生部、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實施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前言中明確規定該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條款。
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第9.1.2條規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監測的采樣點選擇、檢測項目和頻率、合格率的計算按《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執行。”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的第6.4節規定: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筑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必要時應抽樣檢驗用戶受水點的水質。上述規定強調了管網水水質必須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因此,相對的出廠就要更嚴,才能使管網水符合該標準要求,也才能使用戶真正用上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保證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
2.2.1 供水廠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區的原水水質特點對進廠原水進行水質檢驗。當原水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根據需要增加檢驗項目和頻率。
2.2.2 以地表水為水源的供水廠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護區內建立原水水質在線監測及預警系統,原水水質在線監測及預警項目可根據當地原水掙性和條件選擇。未建立原水水質在線監測及預警系統的供水廠應在適當的范圍內劃定原水水質監測段,在監測段內應設置有代表性的水質監測點。
2.2.3 以地下水為水源的供水廠應在匯水區域或井群中選擇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補壓井作為原水水質監測點。
2.2.1 該條為強制性條款。主要依據: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第9.1.2條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中第7.2節對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依據有關標準,對飲用水水源水質定期檢測和評價,建立水源水質資料庫。第7.3節當原水水質出現異常和污染物質超過有關標準時,要加強水質監測頻率,并應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
2 建設部部令第156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8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原水是供水的原材料,水源水質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前提條件,沒有符合標準要求的原材料,供水企業不能掌握原材料質量,也將無法保證供水的安全,依據上述規定,考慮到水源水質對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性,規定這一條為強制性條款十分必要。
2.2.2 本條強調了以地表水為水源的供水廠應對原水進行超前監測,以便水質突變時,能提前考慮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超前的時間宜足夠長,使供水廠有時間采取應對措施。適當范圍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范圍。
2.8.1 供水廠應建立健全包括水質、凈水藥劑及材料、實驗室質控在內的質量控制體系。
2.8.2 對水質可實行職能部門、供水廠兩級管理,班組、水廠化驗室和中心化驗室三級檢驗。
2.8.3 各級化驗室應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方式進行內部質量控制與管理,并應貫穿于檢驗的全過程。
2.8.4 中心化驗室應進行計量資質認證。
2.8.5 中心化驗室應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國際、國內有關機構組織的實驗室比對或能力驗證活動。
2.8.6 化驗室所用的計量分析儀器必須定期進行計量檢定。經檢定合格方可使用。計量分析儀器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
2.8.7 供水廠的水質檢驗及數據報送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8.6 該條為強制性條款。主要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章第9條規定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的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33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1) 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性能;2) 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3) 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監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供水水質檢驗是保障水質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計量分析儀器必須準確合格,否則水質檢驗的質量就無法保證,因此該條款為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