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簡介及組成七氟丙烷(HFC-227ea)是一種無色無味,可低壓液化貯存的以化學滅火方式為主的氣體滅火劑,其毒性比鹵代烷滅火劑更小,對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為零,具有不導電,無二次污染,滅火效能高對電器.電子設備無腐蝕及污損的特點,特別適用于有人員工作的場所,如計算機房、電訊中心、圖書館、配電房等重要場所的保護。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按類別可分成:有管網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和無管網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
有管網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由七氟丙烷貯存瓶、容器閥、氮氣瓶組、電磁驅動裝置、選擇閥、單向閥、集流管、連接管、信號反饋裝置、噴頭等部件組成。需要設置專用的氣瓶間。
無管網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由七氟丙烷貯存瓶、容器閥、電磁驅動裝置、連接管、信號反饋裝置、噴頭等部件組成。不需要設置專用的氣瓶間。
本系統在保護區內設置有氣體滅火控制器、煙感、溫感、聲光報警、警鈴、放氣指示燈、緊急啟動按鈕。當有火情時,煙感、溫感同時探測到火災信號反饋到氣體滅火控制器,警鈴和聲光器報警,保護區內人員開始疏散,系統延遲30秒后,開始向保護區噴氣,同時保護區門口的放氣指示燈點亮,警告人員不得入內。如在火情時,報警系統出現故障,可通過保護區門口的緊急起停按鈕,手動按下進行人工放氣。如出現誤報警狀態,也可通過該按鈕,停止向保護區放氣。
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有三種控制方式:
1.自動控制方式:控制器上控制方式選擇開關,置于“自動”位置時,滅火裝置處于自動控制狀態。當只有一種探測器發出火災信號時,控制器即發出異常聲光信號,通知有異常情況發生,而并不啟動滅火裝置;當兩種探測器同時發出火災信號時,探測器會發出火災聲光報警,通知火災發生,請有關人員撤離現場,并向控制中心發出火災信號,控制器發出聯動指令,關閉風機、防火閥等聯動設備,經過30秒延時后,發出滅火指令,啟動電磁驅動裝置,釋放滅火劑實施滅火,門口放氣指示燈會顯示放氣勿入。
為防止因探測器誤動作引起滅火劑釋放,或火災較小值班人員能自行撲滅等在報警過程中發現不需啟動滅火裝置的情況,或按下手動控制盒內或控制器上的緊急停止按鈕,阻止控制器滅火指令的發出,不啟動滅火裝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和混亂。
2.電氣手動控制方式:將控制器上的控制方式選擇開磁置于“手動”位置時,滅火裝置處于電氣手動控制狀態。在該控制方式下,當探測器發出火災信號時,控制器發出火災聲光報警,但并不啟動滅火裝置。工作人員可通過按下“緊急啟動”按鈕,啟動滅火裝置,實施滅火。
每個保護區門口和控制主機面板上都有一個緊急啟動按鈕,如果確定某個保護區有火情后,可以在門口按緊急啟動按鈕,也可以在控制器面板上按緊急啟動按鈕進行放氣滅火。
3.機械應急手動控制方式:當控制系統失效時,通過機械應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實施滅火。
3.4 預制滅火裝置
3.4.1 預制滅火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劑儲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長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壓力不得大于2.5 MPa。
3.4.2 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宜用一套預制滅火裝置保護。
3.4.3 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所用預制滅火裝置最多不得超過4套,并應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間差不得大于2s。
條文說明
3.4.1 因為預制滅火裝置應按試驗條件使用,本條規定的滅火劑儲存量和管道長度數據系采用了國內試驗數據。本規范不側重推廣應用預制滅火裝置,因其只能在試驗條件下使用,有局限性。
3.4.2 本條規定出于可靠性考慮。
3.4.3 本條規定基于國內試驗數據:用6套(本規范規定為4套)預制滅火裝置作滅火試驗,噴射時間為20s,其動作響應時間差為3.5s -2s=1.5s,由此得δ=1.5/20=7.5%;取30s噴射時間得動作響應時間差? =30×7.5%=2.25s(本規范規定為2s)。
5.1 儲存裝置
5.1.1 儲存裝置宜由干粉儲存容器、容器閥、安全泄壓裝置、驅動氣體儲瓶、瓶頭閥、集流管、減壓閥、壓力報警及控制裝置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干粉儲存容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驅動氣體儲瓶及其充裝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 干粉儲存容器設計壓力可取1.6 MPa或2.5MPa壓力級;其干粉滅火劑的裝量系數不應大于0.85;其增壓時間不應大于30s。
3 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及額定排放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干粉滅火系統部件通用技術條件》GB 16668執行。
4 干粉儲存容器應滿足驅動氣體系數、干粉儲存量、輸出容器閥出口干粉輸送速率和壓力的要求。
5.1.2 驅動氣體應選用惰性氣體,宜選用氮氣;二氧化碳含水率不應大于0.015% (m/m),其他氣體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驅動壓力不得大于干粉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
5.1.3 儲存裝置的布置應方便檢查和維護,并宜避免陽光直射。其環境溫度應為—20~50℃。
5.1.4 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的儲存裝置間內。專用儲存裝置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近防護區,出口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風,并應設應急照明。
5.1.5 當采取防濕、防凍、防火等措施后,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可設置在固定的安全圍欄內。
條文說明
5.1.1 干粉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國外一些標準未加明確規定。考慮到國內干粉滅火系統應用不普遍,系統組件不夠標準化,為了規范市場,簡化系統組件的壓力級別,使其生產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根據國內一些生產廠家的實際經驗規定了兩個設計壓力級別,即1.6MPa或2.5MPa。此壓力基本上能滿足不同場合的使用要求并與各類閥門公稱壓力一致。平時不加壓的干粉儲存容器,可根據使用場合不同選擇1.6MPa或2.5MPa。之所以規定設計壓力而不規定工作壓力,是因為在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壓力容器是按設計壓力分級的。
干粉滅火劑的裝量系數不大于0.85。是為了使干粉儲存容器內留有一定凈空間,以便在加壓或釋放時干粉儲存容器內的氣粉能夠充分混合,這是試驗所證明的。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3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增壓時間對于抓住滅火戰機來說自然是越快越好。由于驅動氣體儲瓶輸氣通徑一般為ф10mm,對于大型裝置來講,用較多氣瓶組合來擴大輸氣速度應考慮減壓閥的輸送流量及制造成本。《干粉滅火裝置規范·設計與安裝》VdS 2111-1985 § 9.2 規定不應超過20s,綜合《干粉滅火系統部件通用技術條件》GB 16668—1996規定和國外數據取增壓時間為不大于30s。
安全泄壓裝置是對干粉儲存容器而言,一般設置在干粉儲存容器上。雖然驅動氣體先經過減壓閥后輸進干粉儲存容器,從安全角度考慮為防止干粉儲存容器超壓而設置安全閥,并執行GB 16668有關規定。
5.1.2 驅動氣體應使用惰性氣體,國內外生產廠家多采用氮氣和二氧化碳氣體。氮氣和二氧化碳比較,氮氣物理性能穩定,故本規范規定驅動氣體宜選用氮氣。驅動氣體含水率指標等效采用《固定式滅火系統·干粉系統·pt2:設計、安裝與維護》EN 12416-2:2001§4.2數據。
驅動壓力是輸送干粉的壓力,此壓力不得大于干粉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是出于安全考慮的。
這里“工作壓力”,按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定義,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壓力,它應小于或等于設計壓力。
5.1.3 避免陽光直射可防止裝置老化和溫差積水影響使用功能。環境溫度取值等效采用《干粉滅火系統部件通用技術條件》GB16668-1996第10.6.4條數據。
5.1.4 本條是對儲存裝置設置的部位提出的要求,是從使用、維護安全角度而考慮的。等效采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