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
特點:七氟丙烷(HFC—227ea)自動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227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目前替代鹵代烷1211、1301的替代品。
氣體滅火系統是指平時滅火劑以液體、液化氣體或氣體狀態存貯于壓力容器內,滅火時以氣體(包括蒸汽、氣霧)狀態噴射作為滅火介質的滅火系統。并能在防護區空間內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氣體濃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該滅火濃度達到規范規定的浸漬時間,實現撲滅該防護區的空間、立體火災。系統包括貯存容器、容器閥、選擇閥、液體單向閥、噴嘴和閥驅動裝置組成。
一般在啟動滅火系統時,控制系統會啟動滅火程序經過30秒鐘啟動滅火裝置進行滅火。當然在開始延時是會啟動氣體保護區內外的聲光報警器,提示人員需要在30秒鐘之內撤離。所以當聲光報警器發出聲光報警時,必須立即撤離氣體保護區。如果氣體保護區內確定并沒有火災發生時(控制系統誤動作),可以立即按鈕保護區外面(移動基站(房)的按鈕都在保護區內)的緊急停止按鈕撤銷滅火程序。
氣體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電氣火災;
2、固體表面火災;
3、液體火災;
4、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注除電纜隧道(夾層、井)及自備發電機房外,K型和其他型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不得用于其他電氣火災.
氣休滅火系統不適用干撲救下列火災:
1、硝化纖維、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鎂、鈉、欽、錯、鈾等活潑金屬火災;
3、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4、過氧化氫、聯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火災;
5、可燃固體物質的深位火災
1.根據有關設計規范確定需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選定氣體滅火劑類型。
2.劃分防護區及保護空間,選定系統形式,確認儲瓶間位置。
3.根據相關設計規范計算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確定滅火劑儲瓶的數量。
4.確定儲瓶間內的瓶組布局,校核儲瓶間大小是否合適。
5.計算防護區滅火劑輸送主管路的平均流量,初定主管路的管徑及噴頭數量。
6.根據防護區實際間隔情況均勻布置噴頭及管路走向,盡量設置為均衡系統,初定各管段管徑。
7.根據設計規范上的管網計算方法,校核并修正管網布置及各管段管徑直至滿足規范要求,確定各噴頭的規格。
8.根據設計方案統計系統設備材料。
9.對設計方案綜合評估,必要時作優化調整。
10.機房出口通常配備鋼質防火門,其耐火時間為1.5h.
1.貯存容器的規格和數量符合設計文件要求,且同一系統的貯存容器的規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超過20mm;
2.貯存容器表面應標明編號,容器的正面應標明設計規定的滅火劑名稱,字跡明顯清晰。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標明設備型號、儲瓶規格、出廠日期;每個儲存容器上應貼有瓶簽,并標有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儲存壓力等;
3.貯存容器必須固定在支架上,支架與建筑構件固定,要牢固可靠,并做防腐處理;操作面距墻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且不小于貯存容器外徑的1.5倍;
4.容器閥上的壓力表無明顯機械損傷,在同一系統中的安裝方向要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同一系統中容器閥上的壓力表的安裝高度差不宜超10mm,相差較大時,允許使用墊片調整;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要設檢漏裝置;
5.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充裝量和儲存壓力符合設計文件,且不超過設計充裝量1.5%;鹵代烷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實際壓力不低于相應溫度下的貯存壓力,且不超過該貯存壓力的5%;貯存容器中充裝的二氧化碳質量損失不大于10%;
6.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采用撓性連接;
7.滅火劑總量、每個防護分區的滅火劑量符合設計文件。組合分配的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保護5個及5個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或在48h內不能恢復時,二氧化碳要有備用量,其它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h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按系統原儲存量的99%設置備用量,各防護區的滅火劑儲量要符合設計文件。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有關專家研究表明,包括哈龍滅火劑在內的氯氟烴類物質在大氣中的排放,將導致對大氣臭氧層的破壞,危害人類的生存環境,1990年6月在英國倫敦由57個國家共同簽定了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決定逐步停止生產和逐步限制使用氟里昂、哈龍滅火劑。我國于1991年6月加入了《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締約國行列,承諾2005年停止生產哈龍1211滅火劑,2010年停止生產哈龍1301滅火劑。并于1996年頒布實施《中國消防行業哈龍整體淘汰計劃》。
5.2.1 探測器應設有工作狀態指示燈和報警狀態指示燈。
5.2.2 探測器不應具有斷路器功能。
5.2.3 獨立式探測器電源應采用交流電源(AC 220 V/50 HZ),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5.2.4 當被保護線路剩余電流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應在30s內發出報警信號,點亮報警指示燈,非獨立式探測器的報警指示應保持至與其相連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復位,獨立式探測器的報警指示應保持至手動復位。
5.2.5 探測器的報警值應設定在20mA?1000mA之間,在報警值設定范圍內,報警值與設定值之差的值不應大于設定值的5%;具有實時顯示剩余電流值功能探測器的顯示誤差不應大于5%。
5.2.6 非獨立式探測器與外接的傳感器之間的連接線發生斷路或短路時,探測器應向與其連接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傳送故障信號。
5.2.7 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可在探測器或與其相連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上進行設置,但只應通過專用工具、密碼等手段實現現場設置。
5.2.8 具有測溫功能的多傳感器組合式探測器還應符合GB 14287.3的要求。
5.3.1 監控報警功能要求僅適用于獨立式探測器。
5.3.2 探測器在報警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顯示報警時的剩余電流值(僅適用于剩余電流式探測器)和傳感器部位;報警聲信號可手動消除,報警聲信號手動消除后,應有消音指示,當再有其他報警信號輸入時,報警聲信號應能再啟動。
5.3.3 在報警條件下,在其音響器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70dB,小于115dB。
5.3.4 采用外接剩余電流傳感器的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與其連接的剩余電流傳感器間的連接線斷路或短路時,探測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故障聲信號與報警聲信號應有明顯區別;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狀態恢復。
5.3.5 探測器的報警聲信號應優先于故障聲信號。
5.3.6 獨立式探測器最多可連接4路傳感器。
5.3.7 報警信息應優先于故障信息顯示,在報警狀態下,應能手動查詢存在的故障信息,報警信息與故障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5.3.8 探測器可設有一組控制輸出,在探測器報警時,控制輸出應在3s內動作,控制輸出的性能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5.3.9 探測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音響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燈和顯示器的功能,自檢期間探測器控制輸出不應動作。
5.5.1 指示燈
5.5.1.1 指示燈應采用中文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5.5.1.2 指示燈應用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狀態,黃色表示故障狀態,綠色表示正常狀態。
5.5.1.3 指示燈在其正前方3m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5.5.2 顯示器
5.5.2.1 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數字或字母顯示器顯示信息。
5.5.2.2 在5lx?500lx環境光條件下,顯示的信息應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0.8m處可讀。
5.5.3 接線端子
5.5.3.1 探測器應設置外接連接線的接線端子,但不應設置連接被監測線路的接線端子。
5.5.3.2 接線端子應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5.5.3.3 強電的接線端子應設在探測器的內部或用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保護。
5.5.3.4 強電和弱電接線端子應分開設置。
5.5.4 結構
5.5.4.1探測器的貫穿孔應能使相應額定電流值的導線正常穿過。
5.5.4.2探測器的外殼應堅固可靠。
5.5.4.3探測器應采用可靠的方式進行安裝固定。
5.5.4.4探測器的剩余電流傳感器與信號處理單元的連接線長度不應超過3m。
5.5.5 剩余電流傳感器
如采用電流互感器測量剩余電流,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采用其他原理測量剩余電流的傳感器應符合制造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