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充裝的價格計算通常涉及以下幾個因素:
滅火劑需求量:根據被保護區域的大小和消防系統的設計要求,確定所需的七氟丙烷滅火劑的量。
滅火劑價格:與供應商或承包商協商確定每單位滅火劑的價格。價格可能會因市場供需、采購量和供應商政策等因素而有所變化。
充裝設備和服務費用:充裝過程中可能需要使用特定的充裝設備和技術,以及人工服務。這些設備和服務的費用也需要計入總成本中。
運輸成本:如果七氟丙烷需要從供應商處運輸到現場,運輸成本也需要考慮在內。
相關費用和稅費:除了滅火劑本身的成本外,還可能存在其他費用和稅費,如相關許可證費用、運輸附加費用或增值稅等。
因此,計算七氟丙烷充裝的價格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并與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詳細的商務洽談和協商。咨詢興進消防等專業的消防設備供應商或承包商,以獲得準確的價格報價。
泡沫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護場所中所用泡沫液應與滅火系統的類型、撲救的可燃物性質、供水水質等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于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火災的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撲救水溶性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火災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火災的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應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當采用海水作為系統水源時,應使用適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儲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類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水溶性可燃液體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2 對于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3 對于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的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水溶性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當設置泡沫炮時,泡沫炮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4 對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徑大于9m的固定頂儲罐,當設置泡沫槍時,泡沫槍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5.0.4 儲罐或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大于或等于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的一個儲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頂儲罐的低倍數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每個泡沫產生器應設置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應設置在罐壁上。
5.0.6 儲罐或儲罐區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應小于或等于5min。當儲罐或儲罐區設置泡沫站時,泡沫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泡沫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泡沫站嚴禁設置在防火堤、圍堰、泡沫滅火系統保護區或其他火災及爆炸危險區域內;
3 靠近防火堤設置的泡沫站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與可燃液體儲罐罐壁的水平距離應大于或等于20m。
5.0.7 設置中倍數或高倍數全淹沒泡沫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為封閉或具有固定圍擋的區域,泡沫的圍擋應具有在設計滅火時間內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統的泡沫液量中應補償圍擋上不能封閉的開口所產生的泡沫損失;
3 利用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防護區應設置排氣口,排氣口的位置應能防止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體回流到泡沫產生器進氣口。
5.0.8 對于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全淹沒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于供水壓力。
5.0.1 本條規定了泡沫滅火系統的基本性能要求。系統的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等是保證系統正常發揮作用的關鍵技術參數。系統的這些關鍵參數應根據保護對象的火災特性、系統類型、防護目的等因素綜合確定。
5.0.2 本條規定了泡沫液選擇的原則要求。工程中常用的泡沫液有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等,各類泡沫液的成分不同,適用范圍也不一樣,選型錯誤會導致系統無法有效發揮作用。泡沫液的選擇與系統的類型、可燃物的性質、供水水質相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宜的泡沫液是保證泡沫滅火系統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
5.0.3 本條規定了儲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選型的原則要求。系統類型不同,適用的場景不同,儲罐的類型和大小、儲存的可燃液體種類都是影響儲罐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選型的主要因素,只有選取適宜的系統類型,才能確保系統正常發揮作用。
5.0.4 本條規定了儲罐或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的確定方法。系統儲存的泡沫液和水要在各種設定的火災工況下和連續供給時間內應能滿足系統供給強度的要求。
5.0.5 本條規定了固定頂儲罐的低倍數液上噴射系統管道的基本設置要求,以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儲罐爆炸而導致系統不能正常工作。固定頂儲罐發生火災時,罐頂一般會被破壞,如何保證設置在罐體上的泡沫滅火系統的安全是系統設置必須考慮的問題。
5.0.6 本條規定了儲罐或儲罐區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和泡沫站的基本設置要求,以確保系統能及時出泡沫滅火,保證在火災時泡沫站及泡沫站操作人員的安全。泡沫滅火系統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是保證系統及時出泡沫、提高滅火效果的重要參數,泡沫站是比例混合裝置的設置場所,是系統的核心組成之一,必須保證其消防安全。
5.0.7 本條規定了中倍數或高位數全淹沒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的基本性能要求。對于全淹沒系統,防護區的設置至關重要,需要考慮防護區圍護結構或泡沫圍擋的性能、泡沫損失的補償、排氣口的設置等因素,只有設置合理的防護區才能保證系統的泡沫淹沒深度、淹沒時間等關鍵參數滿足設計要求,確保系統能夠有效發揮作用。
5.0.8 本條規定了中倍數或高倍數全淹沒系統和局部應用系統啟動的基本功能要求,以提高系統控制的可靠性,確保系統在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可靠啟動。滅火系統的啟動控制設置多種冗余啟動方式是提高系統啟動可靠性的基本途徑。
5.0.9 本條規定了泡沫液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泡沫液泵用于向系統供給泡沫液,是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關鍵組件,其性能高低關系到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能否向系統供給符合混合比要求的泡沫混合液,必須確保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符合本條規定。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和響應時間,應滿足系統有效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水源的水量與水質,應滿足系統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運行和持續噴霧的要求。
6.0.3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管道應為具有相應耐腐蝕性能的金屬管道。
6.0.4 自動控制的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6.0.5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使水霧直接噴射和覆蓋保護對象;
2 與保護對象的距離應小于或等于水霧噴頭的有效射程;
3 用于電氣火災場所時,應為離心霧化型水霧噴頭;
4 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用于滅火時,應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護冷卻時,應大于或等于0.15MPa。
6.0.6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細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證細水霧噴放均勻并覆蓋保護區域;
2 與遮擋物的距離應能保證遮擋物不影響噴頭正常噴放細水霧,不能保證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3 對于使用環境可能使噴頭堵塞的場所,噴頭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0.7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持續噴霧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配電室等電子、電氣設備間,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文物庫、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等場所,應大于或等于30min;
2 對于油浸變壓器室、渦輪機房、柴油發電機房、液壓站、潤滑油站、燃油鍋爐房等含有可燃液體的機械設備間,應大于或等于20min;
3 對于廚房內烹飪設備及其排煙罩和排煙管道部位的火災,應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卻水持續噴放時間應大于或等于15min。
6.0.8 細水霧滅火系統中過濾器的材質應為不銹鋼、銅合金,或其他耐腐蝕性能不低于不銹鋼、銅合金的金屬材料。濾器的網孔孔徑與噴頭最小噴孔孔徑的比值應小于或等于0.8。
6.0.1 本條規定了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設置的基本原則。系統的工作壓力、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響應時間是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重要技術參數。這些參數在共同作用下能夠實現火災時系統及時啟動,在一定時間內持續噴放出具有特定噴霧特性,能夠以足夠的霧流密度到達著火區域或保護對象并起到冷卻、隔熱等作用的霧滴,使系統發揮既定功能,實現滅火、控火、防護冷卻、防火分隔等系統防護目標。系統需要基于不同防護目標,充分考慮保護對象自身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這些關鍵技術參數。
6.0.2 本條規定了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水源的基本性能要求。充足的水量和良好的水質是確保系統持續、可靠運行,充分發揮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等功能的必要條件。系統水源的水量既要滿足系統的設計流量要求,也要滿足系統持續噴霧時間內所需用水總量的要求。系統水源的水質要能夠保證系統的管道、管件、噴頭等主要組件不因雜質堵塞或腐蝕而影響其正常工作。
6.0.3 本條規定了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管道材質要求。符合要求的管道材質是確保系統正常工作的必要保證。細水霧噴頭噴孔較小,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噴頭堵塞、影響滅火效果,管材應具有防止管道銹蝕、不利于微生物滋生的性能。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高,對管道的承壓能力要求高,系統管道的材質選擇需要綜合考慮管道的防腐、承壓等相關要求并兼顧經濟性。
6.0.4 本條規定了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啟動的基本方式。多種系統啟動方式的設置是用以保證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及時啟動,以實現滅火或控火等系統防護目標。其中,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一般在自動和手動啟動方式失效的情況下使用。
6.0.5 本條規定了水噴霧滅火系統噴頭設置的基本要求。水霧噴頭的水力特性決定了噴頭存在有效射程和一定的覆蓋范圍。同時,水霧噴頭在一定工作壓力下才能使出水形成噴霧狀態,并具備相應的霧動量、霧滴粒徑等霧化特性。而水霧噴頭具備良好的霧化特性是保證水噴霧滅火系統工作時能夠從噴頭噴出符合系統滅火或冷卻等功能要求的水霧的先決條件。與撞擊型水霧噴頭相比,離心霧化型噴頭噴射出的霧狀水滴是不連續的間斷水滴,其霧化程度更高,具有良好的電絕緣性能,適合在保護電氣設施的水噴霧滅火系統中使用。
6.0.6 本條規定了細水霧滅火系統噴頭設置的基本要求。細水霧噴頭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核心組件之一,與其他水滅火系統相比,細水霧噴頭的噴霧孔徑小,噴出的細水霧霧滴粒徑小,需要一定距離實現有效成霧,并且更易受周圍環境條件影響而造成噴頭堵塞。為保證火災時噴頭噴出的細水霧能夠有效地施加到被保護區域或保護對象上,實現滅火、控火等系統功能,需要細水霧噴頭符合相應的布置原則,滿足基本的防護要求。
6.0.7 本條規定了細水霧滅火系統保護不同場所或部位時的持續噴霧時間要求。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持續噴霧時間是保證系統能否實現滅火、控火等目標并防止火災復燃的重要設計參數。本條根據細水霧滅火系統保護的不同場所的火災特點,考慮相應的系統選型、防護目標要求等,規定了系統的最小持續噴霧時間,以確保系統啟動后能夠按設定的參數持續工作至實現系統的相應防護目標。
6.0.8 本條規定了細水霧滅火系統過濾器材質和網孔大小的要求。與其他自動水滅火系統的噴頭相比,細水霧噴頭的過水孔徑小,更容易因水中雜質的存在而堵塞噴頭,影響系統的噴霧效果。因此過濾器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的關鍵部件之一。為了保證系統的過濾器充分發揮設置功能,避免因其自身腐蝕而產生雜質,要求過濾器具備在所用水質和應用環境條件下長期正常使用的耐腐蝕性能。同時,為了防止過濾器的濾網網孔太大造成噴頭堵塞,或者太小影響系統流量,要求系統中設置的過濾器濾網選擇合適的網孔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