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火管式滅火裝置是消防行業的一個創新發明,作為一套簡單、低成本且高度可靠的獨立自動滅火系統,它無需任何電源、無需專門的煙、溫感探測器,無需復雜的設備及管線,利用自身儲壓,依靠一根柔性可彎曲的探火管作為火災的探測報警部件 。同時這種探火管還可以兼作滅火劑的輸送及噴放管道,柔性的探火管可以很方便地布置到每一個潛在的著火源的最近處,一旦發生火災,探火管受熱破裂,立即釋放滅火劑撲滅火源,集報警和滅火于一體,將火患撲滅在最初階段,既可大幅度降低工程的造價,也可降低每決滅火的費用。
并且不會對人員造成任何傷害,采用火探裝置,可由原來對較大封閉空間的房間保護改為直接對各種較小封閉空間的貴重設備進行保護。
電器設備、控制箱、配電板等易發生火患的空間的防火問題。目前,該裝置在國內已廣泛應用于電廠、通訊、廣電、石化、鐵路等重要建筑。
8.0.1 蒸氣和熱水管道不得與可燃液體、可燃氣體、液化烴的管道敷設在同一條管溝內。
8.0.2 埋地敷設的蒸氣和熱水管道,與埋地敷設的甲、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的凈距,平行敷設時,不應小于1.0m;交叉敷設時,不應小于0.25m。
8.0.3 輸送可燃介質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電纜溝,如必須穿越時,熱管道應設在電纜之上,其他管道均應設置在電纜之下,同時應設置套管。當管道介質溫度超過60℃時,在套管內應充填隔熱材料,使套管外壁溫度不超過60℃。套管伸出電纜溝外壁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8.0.4 輸送油煤漿、水煤漿、液態油渣等含固體物料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應盡可能短、少拐彎、不出現死角;
2 支管與主管的連接應順應物料流向斜接,夾角不宜大于45°;
3 管道上彎管的彎曲半徑宜大于或等于管道公稱直徑的4倍;
4 管道中間不宜有低點;管道上的低點倒淋管管徑不宜小于DN50,宜水平(切線)接出,且根部閥宜靠近主管布置;
5 管道宜選擇耐磨材料或采取耐磨措施;
6 管道上的沖洗點宜靠近被沖洗的裝置,且根部閥宜靠近主管布置。
8.0.5 加熱爐燃料氣管道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之一:
1 設置低壓自動保護儀表,低壓自動保護儀表應具有當壓力降到0.1MPa(g)時能發出聲光報警,當壓力降到0.05MPa(g)時能自動關閉燃料氣管道閥門的功能;
2 在每個燃料氣調節閥與加熱爐之間設置管道阻火器,管道阻火器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石油氣管道阻火器選用、檢驗及驗收標準》SH/T 3413的規定。
8.0.6 與甲B和乙A類可燃液體立式儲罐連接的液體管道上設置的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閥門數量不應少于2個;
2 儲罐進出料管道應設1個可遠控操作的切斷閥,進料管道上的該切斷閥應與儲罐高高液位報警裝置自動聯鎖關閉;
3 當罐根閥設置為可遠控操作的切斷閥時,該切斷閥與工藝操作閥之間的管道上不宜設置金屬軟管。
8.0.7 與液化烴儲罐連接的液體管道上設置的閥門不應少于2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化烴進出料管道距儲罐最近的閥門應設置為緊急切斷閥,其執行機構應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該閥應與儲罐高高液位報警裝置自動聯鎖關閉;
2 液化烴儲罐不設二次自動脫水罐時,脫水管道上的道閥門應采用彈簧快關閥;
3 液化烴儲罐底部的進出料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方式,并應滿足抗震和防止儲罐沉降的要求,柔性連接不宜采用金屬軟管。
8.0.8 除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外,進、出裝置和儲罐區的可燃液體、液化烴、可燃氣體管道,應在裝置和儲罐區的邊界處設置隔斷閥與8字盲板;儲罐區邊界處的隔斷閥應設置在防火堤外。
8.0.9 可燃液體儲罐和設備進出液體物料管道上設置的遙控閥應具有快速手動開關功能。
8.0.10 可燃液體管道涵洞應采用不燃材料填實。
8.0.11 廠區管線綜合、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含可燃液體的生產污水管道的布置,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的有關規定。
8.0.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蒸氣和熱水管道與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液化烴的管道敷設在同一條管溝內,會造成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液化烴的管道溫度上升,壓力增高,影響正常運行,甚至威脅到安全,故需加以限制。
8.0.4 本條規定意在避免固體物料在管道內積聚,保證管道通暢,減小管道磨損,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8.0.5 加熱爐燃氣管道壓力過低[0.05MPa(g)]容易產生氣壓波動回流,發生回火爆炸,需設低壓自動控制或阻火器作為保護措施。
8.0.6、8.0.7 這兩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液化烴、甲B和乙A類液體一旦泄漏,處理措施難度大,且泄漏后易發生火災事故。本條要求意在加強與液化烴、甲B和乙A類儲罐連接的液體管道上閥門的可靠性,并在事故時能迅速關閉閥門。
緊急切斷閥快速關閉時,管道上游壓力加上水擊力易導致金屬軟管破裂,故柔性連接不宜采用金屬軟管。可通過管道布置或設置彈簧支吊架來實現管道與儲罐的柔性連接。
8.0.8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條要求進、出生產裝置和儲罐區的可燃液體、液化烴和可燃氣體管道,應在生產裝置和儲罐區的邊界處設隔斷閥和8字盲板,是為了使生產裝置在因檢修或其他原因停車期間與外部系統隔離,確保安全。
8.0.9 大連某油庫“7·16”火災事故教訓之一是供電系統被摧毀后,儲罐進出油管道上設置的電動閥不能快速人工關閉,致使事故規模擴大。本條規定意在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建議小于或等于DN600口徑的電動閥人工開關時間以不大于10min為宜。
9.1.1 煤化工工廠的消防給水系統應統一規劃,消防水源應有可靠保證。
煤化工工廠的裝置區、儲運區、動力及公用工程設施區、輔助設施區應設置獨立的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穩壓泵維持系統壓力大于或等于0.7MPa。
丁、戊類輔助設施區和生產管理區可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壓力應確保滅時最不利點室外消火栓的水壓不低于0.25MPa。低壓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煤化工工生產給水系統合并。
9.1.2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有關規定。
9.1.3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室內外滅火、冷卻設施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執行。
9.1.4 煤化工工廠內各類建筑和設施的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9.1.1 本條要求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維持系統壓力宜采用穩壓泵形式,系統壓力大于或等于0.7MPa可滿足煤化工工廠一般建(構)筑物的消防水壓力要求。對于煤化工工程所的高大廠房,本標準第9.5節條文有相關要求。
本標準要求“煤化工工廠裝置區、儲運區、動力及公用工程設施區、輔助設施區應設獨立的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相對于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規定大型企業裝置區、罐區等應設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是提高了要求,主要考慮新型煤化工產業技術路線尚未成熟,煤氣化及備煤等高大廠房消防問題較復雜等,提高要求是必要的。
本標準提出丁、戊類輔助生產設施區(含生產管理區)可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不低于0.25MPa,可保證水槍充實水柱不低于13m。
9.1.3 本標準主要針對煤化工產業所的保護對象或場所的室內外消防冷卻及滅火設施的設計,其余場所火災危險類別或保護對象的火災危險性質與石油化工行業類似,采用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可滿足工程建設要求,本標準不再重復規定。
9.2.4 裝置區、儲運區、公用工程設施區、輔助設施區的消防設計流量,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確定。
9.2.5 自備熱電站、變電站的消防設計流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50229的有關規定確定。
9.2.6 生產管理區的消防設計流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有關規定確定。
9.2.7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廠消防儲水量,在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消防設計用水量的基礎上,尚應增加不小于10000m³的用于消防車取水的備用消防儲水量。符合下列條件時,備用消防儲水量可減去相應的有效儲水量:
1 當工廠設有3套及以上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且給水系統之間消防管網互聯互通時;
2 當臨近天然水源或工廠之間消防管網互聯互通時。
9.2.1 本條對煤化工工廠的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用水量做了原則規定。一次火災消防用水量是指某處一次火災消防設計流量和火災延續時間的乘積。
9.2.2 大型煤化工工廠設置2座消防泵站互為備用,提高了消防給水系統的安全性。由于煤氣化裝置高大廠房,消防冷卻滅火時系統所需壓力較高,一般針對煤氣化裝置區設置消防泵站,這樣分區供水更加合理。但需要注意,對于大型工廠如何設置消防泵站,應統一規劃。
9.2.3 本條中原煤處理量是指一個系列的處理量,目前一個系列4臺氣化爐原煤處理量不大于10000t/d。
煤粉制備、水煤漿制備、煤直接液化、煤氣化、煤氣化工藝水處理、油煤漿制備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劑制備廠房等是煤化工所的高大廠房,其室外消火栓系統設計流量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甲、乙、丙類廠房一次滅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并根據原煤處理量分級綜合確定的。當煤粉制備廠房與煤直接液化或粉煤氣化廠房合建、筒倉或圓形煤庫成組布置時,火災危險性加大,發生火災撲救困難,因此,適當地提高了室外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流量。
9.2.4 煤氣化裝置的后續生產裝置和煤直接液化裝置及其后續生產裝置,因其火災危險性與石油化工行業生產裝置類似,故可參考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有關石油化工或合成氨及氨加工部分的規定估算消防用水量。
空分裝置,其消防用水量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規定執行,宜為120L/s~200L/s。
9.2.7 本條規定主要是根據部大型火災案例撲救經驗,提出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廠增加10000m3消防儲備水量,滿足移動消防車取水的要求。
1 工廠若設有3套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只要給水系統之間消防管網達到互聯互通要求,備用消防儲水量可減去相應的有效供水量。
2 臨近天然水源是指工廠附近已有湖、河、水塘等自然或人工水體,可提供備用消防水源,工廠采用遠程供水系統供水,或采用消防車,在天然水源岸邊通過設置的固定取水設施和接口取水,且均具備遠程有效供水能力(從接警開始行動到正常出水的時間控制約40min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