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是用于在變電站、配電室、機房、車間等易燃物質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的情況下,快速減少危險的理想解決方案。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可以快速將無毒、無腐蝕的有效滅火氣體,七氟丙烷-注入可能發生火災的危險區域,以有效阻止和撲滅可能引發的火花和火焰。
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不僅安裝簡單,而且維修保養也十分方便。它可以實現自動執行,一旦發現火警,就會立即發起應急滅火程序,有效避免因火災可能帶來的損失。此外,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還可以減少環境污染,因為它使用的是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
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可大大提高工廠、實驗室、電力站等危險場所的安全性。它可以更快地滅火,大大降低火災可能對設備、設施和文物所造成的損失。它可以在有限的空間內廣泛使用,甚至可以應用于特殊環境下。由于具有如此多的優點,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十分受歡迎,成為對安全性要求的行業的寶貴安全設備。
6.2.1 一般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防火區/防火小區劃分應按本文件要求進行設計,非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防火分區應按照國家現行有效的其他標準進行設計。
6.2.2 分區要求
6.2.2.1 防火區/防火小區由一個或多個房間組成,可跨越多個樓層。
6.2.2.2 廠房的所有房間(結構空間除外)應劃分為防火區/防火小區,每個防火區/防火小區應具有編碼,且宜在現場清楚標明。
6.2.2.3 每個廠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邊界部件與其他廠房進行實體隔離。某些因工藝或布置所限無法在廠房邊界處實施實體隔離措施,或廠房之間無可燃物的情況除外。
6.2.2.4 防火區/防火小區邊界宜利用電廠已有的建筑、結構布局。
6.2.2.5 宜盡可能將核安全相關設備和電纜的冗余系列設置在不同的防火區/防火小區內,避免一場火災引起核安全功能的共模失效。
6.2.2.6 火災荷載集中的區域宜劃分為獨立的防火區/防火小區(如:集中布置的電氣機柜間、儀控機柜間、電纜間、電纜豎井、油罐間、蓄電池間等)。減少其發生火災后對其他區域(特別是容納核安全設備和電纜的區域)所造成的影響。
6.2.2.7 主控制室、遠程停堆工作站應分別劃分為獨立的防火區,并采取措施防止一場火災對兩者同時造成影響。
6.2.2.8 用于人員疏散的樓梯間和受保護的疏散通道應劃分為獨立的防火區/防火小區。該防火區/防火小區邊界應滿足實體隔離要求。
6.2.2.9 因工藝布置、限制事故后氫氣聚集及事故后泄壓等要求,安全殼內無法按實體隔離要求劃分防火區時,應劃分為防火小區。
6.2.3 邊界要求
6.2.3.1 防火區/防火小區的實體隔離屏障(墻、門、樓板、嵌縫、通風管道防火閥、機械和電氣貫穿件封堵等)的耐火極限應滿足火災危害性分析結果且不應低于1h,用于確保核安全功能的防火區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并滿足4.5.3要求的抗震、定期試驗及質保要求,確保防火屏障的完整性,避免一個防火區/防火小區內發生的火災蔓延到其他防火區/防火小區。
6.2.3.2 防火區與其他防火區/防火小區的邊界應滿足實體隔離要求,保持完整性,開口或孔洞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3.3 防火小區與其他防火小區的邊界應滿足實體隔離要求或空間隔離要求,其實體的防火屏障耐火極限不低于1h。當因工藝或其他原因確實無法進行防火封堵的,應確保火災不會蔓延至該防火小區外,或火災蔓延不會影響核安全。
6.2.3.4 邊界防火部件(防火墻、防火門、防火閥、防火風管等)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其所在的防火區/防火小區耐火極限要求。
6.3.1.1 應選用絕緣符合標準的電氣設備,采用無油化設備,盡量減少使用可燃性物質;中壓配電裝置宜選用真空開關,在特殊場合使用的電氣設備還要選用符合環境要求的產品。
6.3.1.2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內所有電纜應為阻燃或耐火電纜,應符合GB/T18380(所有部分)中規定的至少一項阻燃試驗要求或GB/T19216(所有部分)規定的至少一項耐火試驗要求。
6.3.2 電氣設備布置和電纜敷設
6.3.2.1 安全相關電氣設備和電纜的冗余系列之間應采取實體隔離或空間隔離措施,并盡量設置在不同的防火區/防火小區內,以避免一場火災引起的共模失效。
6.3.2.2 主控制室內部應將安全相關電氣設備和電纜的冗余系列進行隔離,將其布置在不同機柜或控制盤內。當由于運行或操作要求必須設置在同一個機柜或控制盤內時,冗余系列之間應保持如下的合理間距
a)當盤臺為阻燃材料時,則其最小水平分隔距離為2.5cm,最小垂直分隔距離為15cm。如果接線能經受下列最壞瞬態情況,最小垂直分隔距離可減少到2.5cm:
• 非安全級電線受熱將不會導致電線下垂并碰觸到安全級電線或元件;
• 安全級電線受熱將不會導致電線下垂并碰觸到冗余通道的安全級電線或元件。
b)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用如金屬板、金屬罩、金屬套管、金屬線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對其中一個冗余系列進行有效的實體隔離。
6.3.2.3 反應堆安全殼電氣貫穿件的位置應遠離機械貫穿件。
6.3.2.4 電纜應與外表面溫度大于100℃或介質為易燃流體的管道和設備之間保持至少1.0m的距離,除非這些電纜是上述管道或設備的供電、控制或測量電纜。如果無法滿足該項規定,則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或隔離措施,以保證電纜與上述管道和設備的隔離。
6.3.2.5 電纜橋架宜采用豎向與水平交替的敷設方式(臺階式),對于層高超過6m的樓層,豎向線路宜每隔5m設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斷,對于層高不超過6m的樓層,豎向線路宜每隔5m設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斷或在穿越樓板處進行防火分隔。
6.3.2.6 對于距頂板小于1m且未由固定自動滅火系統保護的多層水平電纜橋架,應至少每隔25m設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斷,以防止火災蔓延。
6.3.2.7 對電纜穿越防火邊界處的墻體和樓板的實體部位處的孔洞進行防火封堵。
6.3.2.8 如果可燃或易燃液體可能侵入電纜溝時(例如輔助鍋爐房、柴油發電機和電源間等),則該電纜溝內禁止敷設與核安全相關的電纜。當不能避免時,應在電纜溝覆蓋防護蓋板前用砂土填埋或襯上礦物吸收材料。
6.3.3 管道布置
6.3.3.1 盡量避免使用能吸附可燃液體的保溫材料。當必須使用時,保溫材料外應加金屬密封保護層以防止保溫材料吸附可燃液體。禁止任何瀝青類材料作為密封保護層使用。
6.3.3.2 當高溫管道或設備附近可能存在揮發性可燃液體的泄漏而引起火災風險時,應對這些高溫管道或設備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蒸汽排放閥應采用密封套進行隔熱處理。
6.3.3.3 為了限制可燃流體管路上的泄漏,管道連接應采取焊接方式。當不得不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承插焊式法蘭,所有螺母應鎖緊。宜盡可能減少管道的接頭數量,不宜使用軟管連接,當必須使用時應選擇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軟管。
6.3.3.4 對防火屏障的管道貫穿孔應根據貫穿孔的具體情況(如:一根或多根管道貫穿、管道直徑或截面積、管道溫度、是否有保溫層、墻的壁厚及特性、環形間隙大小等)按下列要求執行: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貫穿孔應進行防火封堵。但反應堆廠房某些區域由于要考慮事故工況下的卸壓要求,允許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貫穿相鄰兩個不同廠房的管道,應使用柔性耐火材料進行孔洞封堵或采用柔性耐火接頭,以承受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引起的位移。
6.4.1 建筑物構件
構成防火區/防火小區邊界的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等應為不燃燒體。
6.4.2 架空地板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內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時,宜采用不燃材料。樓板和架空地板之間高度大于0.8m且設置有可燃物時,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3 管溝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內不宜使用管溝。
若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內不得不使用管溝、且存在可燃液體流入風險時,應在溝槽內裝完管道后,在溝內填砂子或不燃性礦物纖維,然后蓋上防護蓋板,避免可燃液體意外流入發生火災。當上述管溝穿越防火區/防火小區邊界時,應在該處設置允許水流通過但防止火災蔓延的油水分離器或其他措施。
6.4.4 吊頂
吊頂(包括吊頂格柵)應為不燃燒體。
應限制天花板與吊頂空間內的可燃物數量。
上述空間內應最遠每25m用不燃燒體隔開。如果吊頂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設施時,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6.4.5 防火嵌縫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各種類型嵌縫(包括但不于:伸縮縫、變形縫、沉降縫、構造縫、預制縫等),當設置在防火屏障處時應滿足該防火屏障耐火極限要求;當設置在廠房邊界處時,應滿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極限要求。
6.4.6 防火封堵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防火封堵,當設置在防火屏障處時應滿足其耐火極限要求;當設置在廠房邊界處時,應滿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極限要求。
6.4.7 防火門
6.4.7.1 具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防火區/防火小區邊界處應設置防火門,其耐火極限應滿足相應邊界耐火極限要求。
6.4.7.2 常開防火門應在火災情況下自動關閉,且與火災自動報警信號聯動,防止火災蔓延,其狀態信號應反饋至主控制室。
6.4.7.3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門應為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其門扇開啟力不應大于80N。
6.4.7.4 防火門應具備20萬次啟閉內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即不發生影響正常使用的變形、故障和損壞。
6.4.7.5 對人員經常通行的防火門可設置開關狀態指示裝置反饋至主控制室。
6.4.8 防火蓋板
6.4.8.1 防火蓋板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所在防火屏障的耐火極限要求。
6.4.8.2 人員通行用(帶助力)防火蓋板的開啟力應適于手動開啟并配置助力開啟推桿,其正常開啟角度不小于90°。
6.4.8.3 位于疏散通道的防火蓋板應具備防冷煙性能并配置閉鎖裝置。
6.4.9 電纜防火包覆
6.4.9.1 電纜防火包覆應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9.2 對散熱量較大的動力電纜,不宜采取電纜防火包覆措施,可采用設計變更或路徑修改的方式防止發生共模失效。如需要采取電纜防火包覆措施時,應考慮防火包覆內溫度上升對電纜的影響。
6.4.9.3 對于測量電纜、控制電纜以及不連續供電的閥門低壓動力電纜,可采取全封閉防火包覆措施。
6.4.9.4 當反應堆廠房外的低壓動力電纜(不連續供電的閥門低壓動力電纜除外)需要采取電纜防火包覆措施時,應考慮防火包覆內溫度上升的影響,宜參考附錄C確定防火包覆型式或對電纜承載電流及其啟動相應設備的能力進行測定。
6.4.9.5 帶通風散熱孔的防火包覆,通風散熱孔應具備防火膨脹密封功能,當周圍發生火災時可膨脹并封閉,避免火災或煙氣對包覆內的電纜造成損壞。
6.4.10 非能動實體防火保護裝置
6.4.10.1 非能動實體防火保護裝置應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10.2 非能動實體防火保護裝置的設計應便于受保護設備的維修和定期檢查,其拆裝操作不應降低其耐火極限和穩定性。
6.4.10.3 宜考慮非能動實體防火保護裝置內溫度上升的影響。
6.4.10.4 封閉防火箱體上的開孔(用于通風散熱、卸壓、窺視檢查等功能)應具備防火膨脹密封功能,當周圍發生火災時可膨脹并封閉,避免火災或煙氣對箱體內的設備造成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