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
一、系統介紹
管網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需要設置單獨的設備間,用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儲存裝置保護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管網將滅火劑輸送到保護區的系統。有管網七氟丙烷自動滅火系統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分為單元獨立系統和組合分配系統。有管網滅火系統需設單獨儲瓶間,氣體噴放需通過放在保護區內的管網系統進行。
二、系統結構
七氟丙烷自動滅火系統由火災報警系統、滅火控制系統和滅火裝置三大部分組成,而滅火裝置是由滅火儲存裝置及管網系統兩部分組成。
三、滅火原理
在高溫條件下,七氟丙烷發生物理反應和化學反應,分解出含氟的自由基,與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支鏈反應的H+、OH-等活性自由基發生氣相作用,中斷燃燒鏈從而抑制燃燒反應,另外,七氟丙烷化學反應中的化學鏈斷裂和氣體過程中吸收大量的熱量可冷卻滅火。
四、適用場所
各類高低壓、變配電房、通訊光纜機房、機站、計算機房、圖書館、檔案室、銀行、學校、酒店、車庫、監控機房、發電機房、電源機房、機場等各類不適宜用水滅火的A、B、C類場所;
6.2.1 主電源應采用220V(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電源,主電源降壓裝置不應采用阻容降壓方式;安裝在地面的燈具主電源應采用安全電壓。
6.2.2 外殼采用非絕緣材料的系統,應設有接地保護,接地端子應符合GB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應有明確標識。
6.2.3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標志應滿足附錄B的有關要求;疏散指示標志燈應使用圖B.1、圖B.2或圖B.3為主要標志信息;樓層指示標志燈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和字母“F”為主要標志信息。
6.2.4 帶有逆變輸出且輸出電壓超過36V的消防應急燈具在應急工作狀態期間,斷開光源5s后,應能在20s內停止電池放電。
6.2.5 使用熒光燈為光源的燈具不應將啟輝器接入應急回路,不應使用有內置啟輝器的光源。
6.2.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單相輸出額定功率不應大于30kV•A,三相輸出額定功率不應大于90kV•A;逆變轉換型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單相輸出額定功率不應大于10kV•A,三相輸出額定功率不應大于30kV•A;輸出特性應滿足企業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6.2.7 系統應有下列自檢功能:
a)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48h后每隔(30±2)d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s?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b)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一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0min;
c) 系統應有手動完成a)和b)的自檢功能,手動自檢不應影響自動自檢計時,如系統斷電且應急工作至放電終止后,應在接通電源后重新開始計時;
d) 系統(地面安裝或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在1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1m處)應在65dB?85dB之間,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1s?3s之間;
e) 集中電源型燈具在光源發生故障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急工作時間不能持續30min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不能完成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統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系統中不能完成自檢功能的自帶電源型燈具、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部位。
6.2.8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
6.3.1 一般要求
6.3.1.1 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6.3.1.2 系統的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6.3.1.3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
a)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0cd/㎡,亮度不應大于300cd/㎡;
b)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cd/㎡,亮度不應大于300cd/㎡,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應小于5且不大于15。
6.3.1.4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光通量不應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電筒的發光色溫應在2500K至2700K之間。
6.3.1.5 消防應急照明標志復合燈具應同時滿足6.3.1.3和6.3.1.4的要求。
6.3.1.6 燈具在處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規格不符合要求等異常狀態時,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且不影響電池的正常充電。光源恢復后,燈具應能正常工作。
6.3.1.7 對于有語音提示的燈具,其語音宜使用“這里是安全(緊急)出口”、“禁止入內”等;其音量調節裝置應置于設備內部;正前方1m處測得聲壓級應在70dB~115dB范圍內(A計權),且清晰可辨。
6.3.1.8 閃亮式標志燈的閃亮頻率應為(1±10%)Hz,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應為4:1。
6.3.1.9 順序閃亮并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的順序閃亮頻率應在2Hz~32Hz范圍內,但設定后的頻率變動不應超過設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應與設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6.3.2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的性能
6.3.2.1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地面安裝的燈具和集中控制型燈具除外)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集中控制型系統中的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狀態指示應集中在應急照明控制器上顯示,也可以同時在燈具上設置指示燈。疏散用手電筒的電筒與充電器應可分離,手電筒應采用安全電壓。
6.3.2.2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應急狀態不應受其主電供電線短路、接地的影響。
6.3.2.3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集中控制型燈具除外)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不應設影響由主電工作狀態自動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開關。在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時,主電不得向光源和充電回路供電。
6.3.2.4 消防應急燈具用應急電源盒的狀態指示燈、模擬主電故障及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應設置在與其組合的燈具的外露面,狀態指示燈可采用一個三色指示燈,燈具處于主電工作狀態時亮綠色,充電狀態時亮紅色,故障狀態或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亮黃色。
6.3.2.5 地面安裝及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狀態指示燈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按鈕(開關)應設置在燈具內部,且開蓋后清晰可見;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設置遠程模擬主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
b) 非閃亮持續型或導向光流型的標志燈具可不在表面設置狀態指示燈,但燈具發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檢時,光源應閃亮,閃亮頻率不應小于1Hz;導向光流型燈具在故障時的閃亮頻率應與正常閃亮頻率有明顯區別;
c) 照明燈具的狀態指示燈應設置在燈具外露或透光面能明顯觀察到位置,狀態指示燈可采用一個三色指示燈,燈具處于充電狀態時亮紅色,充滿電時亮綠色,故障狀態或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亮黃色。
6.3.2.6 子母型燈具的子母燈具之間連接線的線路壓降不應超過母燈具輸出端電壓的3%。
6.3.2.7 非持續型的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在光源故障的條件下應點亮故障狀態指示燈,正常光源接入后應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6.3.2.8 具有遙控裝置的消防應急燈具,遙控器與接收裝置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3m,且不大于15m。
6.3.3 集中電源型燈具
集中電源型燈具(地面安裝的燈具和集中控制型燈具除外)應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應急狀態用紅色。主電和應急電源共用供電線路的燈具可只用紅色指示燈。
6.3.4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性能
6.3.4.1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主電、充電、故障和應急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故障狀態用黃色,充電狀態和應急狀態用紅色。
6.3.4.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
6.3.4.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顯示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
6.3.4.4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主電和備電不應同時輸出,并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只有專業人員可操作的強制應急啟動按鈕,該按鈕啟動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不應受過放電保護的影響。
6.3.4.5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每個輸出支路均應單獨保護,且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3.4.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在空載、滿載10%和超載20%條件下正常工作,輸出特性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6.3.4.7 當串接電池組額定電壓大于等于12V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對電池(組)分段保護,每段電池(組)額定電壓不應大于12V,且在電池(組)充滿電時,每段電池(組)電壓均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當任一段電池電壓小于額定電壓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相應的部位。
6.3.4.8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在下述情況下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的類型;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故障聲信號應再啟動;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故障條件如下所述:
a)充電器與電池之間連接線開路;
b)應急輸出回路開路;
c)在應急狀態下,電池電壓低于過放保護電壓值。
6.3.5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性能
6.3.5.1 雙路輸入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在正常供電電源發生故障時應能自動投入到備用供電電源,并在正常供電電源恢復后自動恢復到正常供電電源供電;正常供電電源和備用供電電源不能同時輸出,并應設有手動試驗轉換裝置,手動試驗轉換完畢后應能自動恢復到正常供電電源供電。
6.3.5.2 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接收應急轉換聯動控制信號,切斷供電電源,使連接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并發出反饋信號。
6.3.5.3 應急照明配電箱每個輸出配電回路均應設保護電器,并應符合GB 50054的有關要求。
6.3.5.4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路電源均應設有綠色電源狀態指示燈,指示正常供電電源和備用供電電源的供電狀態。
6.3.5.5 應急照明配電箱在應急轉換時,應保證燈具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高危險區域的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0.25s。
6.3.6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性能
6.3.6.1 應能完成主電工作狀態到應急工作狀態的轉換。
6.3.6.2 在應急工作狀態、額定負載條件下,輸出電壓不應低于額定工作電壓的85%。
6.3.6.3 在應急工作狀態、空載條件下輸出電壓不應高于額定工作電壓的110%。
6.3.6.4 輸出特性和輸入特性應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7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
6.3.7.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與其相連的所有燈具的工作狀態,顯示應急啟動時間。
6.3.7.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
6.3.7.3 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短路時燈具轉入應急狀態除外)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部位。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時,故障聲信號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6.3.7.4 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任一燈具的光源開路、短路,電池開路、短路或主電欠壓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顯示、記錄故障部位、故障類型和故障發生時間。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6.3.7.5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有主、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指示,并能實現主、備用電源的自動轉換。且備用電源應至少能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6.3.7.6 應急照明控制器在下述情況下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故障期間,燈具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故障條件如下所述:
a)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欠壓;
b) 應急照明控制器備用電源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
c) 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為其供電的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
6.3.7.7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對本機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音響器件進行功能檢查。
6.3.7.8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使與其相連的所有燈具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強制使所有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按鈕。
6.3.7.9 當某一支路的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連接線開路、短路或接地時,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燈具或應急電源盒的工作。
6.3.7.10 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帶電源型燈具時,處于應急工作狀態的燈具在其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連線開路、短路時,應保持應急工作狀態。
6.3.7.11 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帶電源型燈具時,應能顯示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6.3.7.12 當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時,應急照明控制器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顯示每臺應急電源的部位、主電工作狀態、充電狀態、故障狀態、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
b)顯示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工作狀態;
c)控制每臺應急電源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d)在與每臺應急電源和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之間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時,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指示故障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