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已經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國家固定滅火系統檢驗中心檢測合格并獲得3C證書和外貯壓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技術鑒定證書,工廠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并由中國平安保險全面承保。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工作原理:
當火災探測器探測到火災后將火災信號反饋到報警控制裝置報警控制裝置控制聲光報警器,發出撤離報警信號并控制聯動裝置,30S延時后,報警控制裝置向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的電磁驅動器輸出啟動電信號(DC24V,1.5A)電磁驅動器動作,開啟滅火劑瓶組釋放七氟丙烷滅火劑,滅火劑通過噴嘴被噴放到保護區域,達到滅火目的,當高壓滅火劑流經管路時,信號反饋裝置中微動開關閉合,信號反饋動作反饋電信號到報警控制裝置表明七氟丙烷滅火劑已噴放完。
適用范圍: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不必設計專用的瓶組間,整個柜式設計在保護區內,適用于計算機房,檔案館,貴重物品庫,通訊機房等空間較小的保護區域,幾臺柜式裝置連用液可保護較大的區域。
可用于撲滅的火災 | 不可用于撲滅的火災 |
1.電器火災 2.固定表面火災 3.液體火災 4.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 1.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鎂,鈉,鈦,鎬等活潑性較強的金屬火災 3.氫化鉀,聯胺等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滅火 |
技術參數:
設計工作壓力(20℃) | 工作壓力(50℃) | 充狀密度 | 儲存容器容積 | 噴射時間 | 使用環境溫度 | 工作電壓 | 工作電流 |
2.5MPa | 4.2MPa | 小于或等于1150kg/mm³ | 40L/70L/90L/120L/150L/180L | 小于或等于10s | 0-50℃ | DC24V | 1.5A |
4.6.1 濕法冶金生產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助燃)氣體、金屬(非金屬)粉料(塵)以及腐蝕性介質時,其生產工藝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或產生)氫氣的反應裝置,應配置氫氣與氧氣分析儀、氫氣自動切斷放散裝置和相應顯示以及事故報警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 4962的有關規定;
2 使用氧氣等助燃氣體時,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5.5條的有關規定;
3 使用或產生易燃、易爆的金屬(非金屬)粉料(塵)時,應選用相應的防爆型設備;應設置溫度、壓力和氧濃度等參數的監測和報警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的有關規定;
4 使用硫酸、硝酸等強酸或者氫氧化鈉強堿等腐蝕性介質時,必須充分滿足各類設施、裝置腐蝕防護的相關技術要求。
4.6.2 工藝裝置的基礎、管道的支架(含基礎、支座、吊架、支撐)應采用不燃燒體。工藝裝置、生產管道及其保溫層宜采用不燃材料,當確有困難時,應采用難燃材料制作。
4.6.3 廠房(倉庫)的建筑構件應采用不燃燒體。當生產廠房(倉庫)內可能散發(落)密度大于同一狀態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以及易燃爆的粉料(塵)時,應采用不發火花的樓、地面,且不宜設置地坑及地溝。廠房(倉庫)的墻面應平整、光滑,廠房(倉庫)內裸露金屬構件(含管道)應采取導除靜電的可靠措施。
處于腐蝕性區域的廠房(倉庫)應做好應對腐蝕的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 50046的有關規定。
4.6.4 濕法冶金工藝中采用高溫、高壓的生產裝置(高壓釜、閃蒸器、溶出器)應設置溫度、壓力監測、報警和泄壓排放以及應急切換等聯鎖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 150的有關規定。
4.6.5 使用(產生)硫化氫、氨氣(液氨)、液氯等介質的廠房(場所),其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必須設置氣體濃度監測及報警裝置;
2 使用的生產設備及電氣應選擇防爆型;
3 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4 廠房宜采用開敞式建筑,對封閉環境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5 控制(操作、值班)室應遠離有害介質操作區。
6 萃取作業(含儲存、制備、使用)區的地(樓)面應形坡,其排污和管溝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的有關規定。
4.6.6 溶劑萃取工藝生產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萃取溶劑(含稀釋劑、萃取劑)的儲槽(罐)宜設置溫度、揮發物濃度的監控裝置;萃取有機相的調配宜設置獨立用房;
2 主廠房內存儲可燃劑液的總量應予控制:乙類不應大于2.0m³;丙類不宜大于10.0m³,儲存間與廠房應實施防火分隔;
3 溶劑制備、儲存、使用區域不得設置高溫、明火的加熱裝置;
4 電纜宜架空配置;
5 廠房內電纜應采取防潮、防油、防腐蝕的相關措施,防止作業區內電氣短路電弧發生;
6 萃取作業(含儲存、制備、使用)區的地(樓)面應形坡,其排污和管溝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的有關規定。
有色濕法冶金是以適度的酸、堿等作溶劑,從原料中溶出主金屬成分,并從溶液中以化學或電化學方式,還原金屬離子提取金屬;或者使被提取金屬以純化合物形態結晶、沉淀或析出的工藝過程。濕法冶金主要包括:浸出(溶出)(將有價金屬利用各類液態溶劑進行溶解,獲得浸出液的工藝過程,分為酸浸、堿浸,化學浸出、生物浸出,常壓浸出、加壓浸出等類型)、溶劑萃取(利用不同種類的溶質在互不相溶的兩種溶劑中分配不同的原理進行分離的方法,通過控制萃取與反萃取兩個過程,達到富集和分離的目的。溶劑萃取使用的大多為有機溶劑,能揮發、可燃)、離子交換(使用固體或液體的離子交換劑,進行可逆地交換離子的方法,一般用于微量元素的回收或高純產品的提取。離子交換劑通常使用有機合成的離子交換樹脂)、凈液(對溶液中的雜質進行清理、去除的凈化過程)、電解沉積(以浸出液做為電解液,采用不溶陽極進行電解,使得主金屬在陰極上析出的工藝過程,用于銅、鎘、錳、鉻等生產)、水解沉淀(利用水解使雜質生成氫氧化物易于沉淀,而予以分離的工藝過程,常用于凈液生產)、置換沉淀(利用離子化傾向的差別,向溶液中添加電位較負的金屬,如鋅粉、鐵粉和鎳粉〈部分金屬粉塵具有燃爆性〉,置換正電位的金屬離子,使其還原成金屬狀態,從溶液中沉淀出來,從而提取有價金屬)、氣體還原(將溶液中的金屬化合物,還原成金屬粉末,或形成金屬硫化物等沉淀。采用氫氣、硫化氫、一氧化碳、蒸汽等氣體和添加相關化合物,通常在高溫、高壓的壓煮器內反應,達到還原金屬獲得高純度產品一金屬粉體或者化合物的工藝過程,具有易燃、易爆的火災危險性,常用于鎳、銅等生產)、分步結晶(種子分解)(通過物理或化學結晶方式,在特定溫度、壓力的密閉容器內,從浸出液中析出金屬化合物的工藝過程,如氧化鋁、硫酸氧鈦、氯化鎂等)、電解精煉(將擬精煉的金屬先鑄成極板作為系統的陽極,而以同種純金屬薄板或不銹鋼作系統的陰極,在易于導電的適當溶液內,通過直流電形成回路,使主金屬離子從陽極逐步轉移到陰極表面上,從而獲得高純度金屬產品〈銅、鉛、鎳)工藝過程。同時,金屬電位更負的雜質離子一銻、砷、鉍等進入電解液,而比主金屬電位更正的雜質一金、銀、鉑族等成為陽極泥,再經過富集處理即可獲得多種有色金屬產品)以及溶液回收配套工序等眾多個工藝分支系統。其生產特點和要求,具有冶金工藝和化工工藝雙重特性,且金屬產品類別多、應用(產生)介質廣、工藝裝置不一、規模差異很大。因此,防火設計需要以工藝類別和易燃、易爆介質火災危險性的特征以及環境特點,對應、比照本規范采用。
4.6.1 濕法冶金中使用或產生各類易燃、易爆介質時,應作好相關的防火設計。
4 有色濕法冶金工藝大量使用各類酸、堿、鹽等化學介質,其中普遍采用硫酸(還有硝酸、鹽酸、氫氟酸)等強酸類,它們具有較強的氧化性能,遇到有機物質可能引發燃燒。稀硫酸還能與多種金屬作用生成氫氣,對于防火安全都構成一定的威脅。以氫氧化鈉為代表的強堿,也具有較強的腐蝕性,遇水會大量放熱,能與某些輕金屬反應,逸出氫氣等可燃易爆氣體,處置不當也會發生危險事故。鑒于這些酸堿介質都是濕法冶金生產的重要原料,針對其較強的腐蝕性,在使用過程中都必須做好各類設備及裝置的腐蝕防護,防止操作中“跑、冒、滴、漏”,認真做好維護管理,從而實現防腐蝕和防火災雙重目標,這是有色金屬濕法冶金安全生產密不可分的統一體。
4.6.2 當今國內外有色金屬濕法冶金工程,仍較普遍地選用高分子有機化工材料制作的工藝裝置(設備)或管道,還有用來為生產廠房、各類設施作為抵御腐蝕作用的防護層。鑒于多種有機材質能有效抵御腐蝕作用的侵襲,具有良好的耐酸、耐堿的特性,可靠性高,材料來源廣,經濟性較好,業內具有多年應用的實踐經驗。但它們耐火性能一般較差,防火安全存在明顯的缺欠,在實際的應用中利弊十分鮮明,成為當前工程中需要正視的課題。面對這一對矛盾體,在現階段工程設計中必須認真協調,力求揚長避短,否則可能會影響到生產的正常運行,不是大大提高成本就是存在火災隱患,會出現不應有的經濟損失。為此,本規范在涉及設備、裝置、襯里、管道等生產設施的材質要求(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上,盡可能照顧現實,不提過高的防火要求。但在建筑結構(構件、支架、基礎)設計選用要求則從嚴掌握,廠房(倉庫)結構構件應采用不燃燒體且具有足夠的耐火極限,部分建筑防腐蝕配件采用難燃材料制作,并應努力做好其選型和構造。從而,使得工程設計在保證防火安全和生產正常進的雙重目標要求下,解決好“防火”與“防腐”之間的現實矛盾。
難燃材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2006的有關標準加以確定,鑒于原規范GB8624-1997尚處于交替階段(部分規范仍在引用),為此,國家部2007年以公消〔2007)18號文“關于實施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關規定摘錄為下:
“二、目前,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關于材料燃燒性能的規定與GB8624-1997的分級方法相對應,在目前這些規范尚未完成相關修訂的情況下,為保證現行規范和GB8624-2006的順利實施,各地可暫參照以下分級對比關系,規范修訂后,按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1、按GB8624-2006檢驗判斷為A1級和A2級的,對應于相關規范和GB8624-1997的;
2、按GB8624-2006檢驗判斷為B級和C級的,對應于相關規范和GB8624-1997的B1級;
3、按GB8624-2006檢驗判斷為D級和E級的,對應于相關規范和GB8624-1997的B2級.”
4.6.3 廠房(倉庫)結構構件應采用不燃燒體,是與前條要求相對應的(上述已作說明)。另外,當廠房內散發(落)密度大于同一狀態下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氣體密度是個波動的值,例如標準狀態下干燥空氣的平均密度為0.001293g/cm³即處在同一標準狀態下可燃氣體的密度應較上述空氣的密度值大)或易燃易爆粉塵的,為避免該類介質大量聚集在廠房底部或地坑內,難以排除并可能引發事故,本條規定應采用不發火花地面,不宜設置地坑、地溝。
當難以避免,必需設置地溝、地坑時,應當采用有效的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此外,廠房建筑結構及構件的防腐蝕設計是極其關鍵的,它既涉及生產的安全,又確保工程的使用壽命,應特別加以重視。建筑防腐蝕的有關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的有關規定。
4.6.4 工藝生產中選用具有高溫、高壓功能的關鍵裝置一高壓釜、溶出器、閃蒸器等,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會因物料反應、分解、爆聚,致使反應裝置瞬間會出現超溫、超壓,甚至可能導致釜體、裝置爆裂的危險,引起火災爆炸重大惡性事故。必須采取泄壓排放、報警、緊急切換等安全措施。此外,采用鈦材類制作的高溫、高壓容器,當使用氧氣時,為防止發生燃爆的可能性,還應當增設氧氣分析、監測及報警裝置。
4.6.5 在有色金屬的冶金生產中有時需要使用(或產生)硫化氫、氨氣(液氨)氯、(液氯)等類介質,它們易燃、易爆,且多數對人體具危害。其生產(存儲)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較高,如硫化氫的爆炸下限在10%以下(屬于甲類);氨氣的爆炸下限為15.7%~27.4%(屬于乙類);液氯會在日光下揮發生成易燃爆的混合氣體(屬于乙類)。因此,必須對其使用場所制定嚴格的防火措施,應設置必要的監測、報警以及防(泄)爆等裝置,應使生產場所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宜采用開敞式建筑,對封閉的場所應設置機械通風。還應在操作場所設置新鮮風供應系統、空氣呼吸器等裝置,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否則惡性事故就會發生:2007年10月某公司在凈出系統生產中,由于操作失當,物料中的硫化物與凈出槽中過量的鹽酸反應生成硫化氫氣體,同時相關的應對設施不完善,導致發生5人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所幸及時進行處置,未出現爆炸、燃燒等更大的惡性災害發生。
鑒于硫化氫、氨氣等類介質的火災危險性等級較高,故在其工藝管道、儲運設施、事故排放以及安全防護等,都有嚴格的技術要求。在具體工程實施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用于氨冷凍站設計)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有關規定。
4.6.6 有色金屬生產中,對部分液態混合物的分離,經常采用萃取的方法。即在液體混合物(原料液)中加人一個與其基本不相容的液體作為溶劑,造成第二相,利用原料液中各組分在兩個液相中的溶解度不同而使原料液混合物得以分離。萃取工藝所采用的萃取劑具有化學穩定性、熱穩定性和重復利用等特點。溶劑萃取生產工藝所用的萃取劑,通常要選用稀釋劑溶解并組成有機相的惰性溶劑。目前普遍使用煤油或溶劑油等乙、丙類介質,且在有機相中占較大的比例。鑒于其存在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在車間內存儲量應做必要控制,油品的存儲量,不應大于車間二晝夜生產的總需求量,乙類也不應超過2m³,丙類不宜超過10m³。
萃取生產是在相對密閉的生產環境中,通過原料液與溶劑的攪拌混合一沉降分離一脫除溶劑等一系列工序,完成混合物的分離目標。作業中使用一定數量的乙(丙)類溶劑,當其遇到高溫及明火(包括電加熱、電取暖、以及其他引起的高溫)時,會加速溶劑揮發形成混合氣體或液體霧滴,一旦出現明火即引發燃燒,且火勢發展很猛烈,采用普通消火栓難以撲救。如無有效的防火分隔,大面積車間短時間就會被全面危及甚至整體被毀。
2007年6月7日晨某公司萃取車間發生火災,大火燒了數個小時難以撲滅,“6·7”事故致使約7000m²廠房和大量設備、裝置幾乎全部焚毀,一個現代化的廠房遭到滅頂之災,造成的經濟損失達數千萬元。
通過有關部門對“6·7”事故的調查鑒定,結論是:事故的原因是電纜敷設的保護措施不到位,電纜等設施長期處于潮濕和受腐蝕的環境中,導致電纜絕緣性能下降,發生放電產生火花,引燃附近可燃物并殃及整個萃取車間。為此,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建議:應對該類廠房的防火分區(以防火墻或防火卷簾等分隔)、電纜敷設、槽盒封堵等措施加強落實。此外,經相關專家分析研究后提出:通風(空調)系統應按規定設置防火閥,并具有事故狀態下的連鎖控制;作業區地面應設置坡度及排污明溝,有利于生產操作泄漏液的及時排除;不宜在作業區地面下設置管溝,當必須設置時管溝的蓋板應嚴密封堵,防止滲漏液進入管溝,引發竄煙、竄火;另外,鑒于普通滅火系統不適用有機溶劑的火災,宜設置相應的自動滅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