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式 氣體滅火 裝置(也稱預制滅火系統)是氣體滅火技術的應用之一,是按一定的應用條件,將滅火劑儲存裝置和噴放組件等預先設計、組裝成套且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滅火系統。柜式氣體滅火裝置噴射時間短,滅火速度快,對設備無污損,滅火裝置性能優良可與火災探測器、手動啟動按鈕、火警顯示盤、火災報警控制器等電器設備配套使用。
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一般安裝于保護區內,必要時,用地腳螺栓固定。火災探測器、控制器按設計要求安裝到位。當一個保護區采用多臺滅火裝置時,滅火裝置應分布均勻,并應做到同時啟動噴放。
柜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安 裝完畢后,裝置即處于自動工作狀態。當保護區發生火災,感溫、感煙探測器等火災探測器將火警 信號輸送到控制器,控制器輸出信號完成相關設備聯動,并發出聲光報警,在延時10-30秒后(由控 制器根據需要調整),給出啟動信號,打開滅火劑儲瓶,噴出放藥劑實施滅火。
在緊急情況下,火災現場人員可按下控制器或保護區的手動 按狃,實施滅火。
七氟丙烷滅火劑超過一定濃度對人體有害,當火警信號發出 后,防護區內的人員應立即撤離防護區,滅火完畢后,對防護區進行通風換氣后,方可進入。
可根據滅火裝置 容積大小、充裝的滅火劑類型、啟動形式等進行不同類型的組合,以滿足客戶的不同需要,是輕便 可移動式自動滅火的現代化消防設備適用于配電室、變壓器室、儀器設備室、小型油庫、計算機房 、軟件庫、通訊機房、圖書館、檔案文物資料室、 貴重物品庫等重點部位的消防保護。
4.1.1 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適用于建標103-2008所定義的各類檔案庫房、對外服務用房、檔案業務與技術用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
4.1.2 檔案館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依據設定的消防目標,結合防護對象的功能、幾何特性和火災特性,合理選擇系統類型,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術、經濟合理。
4.1.3 檔案館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考慮下列因素:
a)防護對象可能存在的火災特性;
b)防火性能目標;
c)防護空間的幾何尺寸;
d)環境風速或通風狀況;
e)火災探測系統類型;
f)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
g)噴頭的性能及管道、噴頭的布置方式;
h)或環境溫度。
4.1.4 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包含下列基本參數:
a)噴頭的流量系數,噴頭的設計工作壓力、最小工作壓力;
b)系統的噴霧強度、閉式系統的作用面積;
c)噴頭間距、安裝高度及噴頭距墻的距離;
d)系統的噴霧時間和作用面積。
4.1.5 高壓細水霧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防護區內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及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b)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置噴放指示裝置;
c)防護區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1.6 采用開式全室應用系統時,防護區內影響滅火有效性的開口宜在系統動作時聯動關閉。當這些開口不能在系統啟動時自動關閉,宜在該開口部位的上方增設補償噴頭。
4.1.7 采用開式局部應用和分區應用系統時,周圍氣流速度不宜超過3m/s,超過時應采取圍擋措施。
4.3.1 開式高壓細水霧系統設計持續噴霧時間應不少于30min,電子信息機房開式高壓細水霧系統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少于20min。
4.3.2 開式高壓細水霧系統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30s。
4.3.3 開式全室應用系統應用于檔案庫房,所保護的單個防護區面積不宜大于1000㎡,體積不宜大于3000㎡;當超過該面積及體積時,應以相關的火災實驗為依據或采用開式分區應用系統;當防護區進行分區保護時,每個分區的面積不宜小于140㎡。
4.3.4 開式分區應用系統的作用面積應為需同時啟動相鄰分區控制閥對應的保護面積之和,每個分區控制閥的保護面積不宜小于140㎡。
當在相鄰部位交錯重疊布置噴頭時,系統的作用面積可只按一個分區和噴頭交錯部分的保護面積之和確定。噴頭重疊部位的寬度不應小于3m,水霧噴頭布置應不少于2排,噴頭間距應不大于2.5m,排間距宜為1.25m~1.50m。
4.3.5 開式全室應用系統和開式分區應用系統設計參數可根據表1確定。
4.4.1 除局部應用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外,噴頭宜按正方形布置;噴頭安裝間距不宜大于3.0m,噴頭距離墻壁或水平障礙物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4.2 閉式細水霧系統的噴頭布置除滿足4.4.1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a)閉式噴頭的響應時間指數不大于30(m·s)0.5;
b)閉式噴頭的最小安裝間距不應小于2.0m;
c)閉式噴頭應布置在樓板或吊頂下,噴頭的感溫組件與頂棚或梁底的距離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當場所內設置吊頂時,噴頭可貼臨吊頂布置;
d)閉式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不宜有遮擋物,噴頭與遮擋物的距離應保證遮擋物不影響噴頭正常噴放細水霧;當無法避免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4.4.3 細水霧噴頭布置于電纜層或地板下時,或當凈空高度小于0.8m時,宜選擇適用于低矮空間的噴頭;系統的設計參數及其噴頭的布置間距宜符合表3的規定。
4.6.1 泵組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工作性能應與一臺工作泵相同,主、備用泵應具有自動切換功能,并應能手動操作停泵。主、備用泵的自動切換時間間隔不應大于30s。
b)閉式系統的泵組系統應設置穩壓泵,穩壓泵的流量不應大于系統中水力最不利點1只噴頭的流量,其工作壓力應滿足工作泵的啟動要求。
c)當系統采用柱塞泵時,泵進水端的水壓應符合水泵制造商的技術要求。
d)泵組應采用自灌式引水。
e)消防水泵采用電動機泵時,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采用柴油機泵時,應保證其能持續運行60 min。
4.6.2 泵組式系統應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動補水水源,水質、水量均應滿足系統要求。當水源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泵組應設專用的貯水箱,其有效容積應符合4.5.9的規定。
4.6.3 在貯水箱入水口應設置過濾器,出水口或控制閥前宜設置過濾器,過濾器的設置位置應便于維護、更換、清洗等操作。
4.6.4 系統的水質除應符合下列要求外,還應符合制造商的技術要求:
a)泵組式系統的水質指標:固體懸浮物、濁度及自由氯離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標不應低于GB5749的規定;
b)瓶組式系統的水質指標:固體懸浮物、濁度及自由氯離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標不應低于GB17324的規定;
c)系統補水水源的水質應與系統的水質要求一致。
4.6.5 瓶組式系統的備用量設置,應根據防護目標的重要性、維護恢復時間等經綜合考慮后確定。對于需要及時更換或維修、更換時間可能超過48h的瓶組式系統,應按主用量的99%設置備用瓶組。
4.6.6 貯水容器組和貯氣容器組的布置應便于檢查、測試、重新灌裝和維護、維修,其操作面距墻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8m。
4.6.7 泵組控制裝置應布置在干燥、通風的部位,并應便于操作和檢修。
4.6.8 泵組或其他供水設備應滿足高壓細水霧系統對流量和工作壓力的要求,其工作狀態及其供電狀況應能在消防值班室進行監視。
4.7.1 開式系統應按防護區設置分區控制閥。分區控制閥應設置在防護區外便于操作、檢查和維護的位置。
4.7.2 閉式系統應按樓層或保護區域設置分區控制閥。閉式系統中的分區控制閥應為帶開關鎖定或開關指示的閥組。
4.7.3 當分區控制閥上無系統動作信號反饋裝置時,應在分區控制閥后的主管道上設置系統動作信號反饋裝置。
4.7.4 每臺高壓泵的出水口應設置止回閥,系統出水總管上應設置壓力指示裝置、手動測試閥、泄放試驗閥和安全閥。
4.7.5 在系統管網的點處應設置泄水閥,并應在每個控制閥上或其后鄰近位置設置區域泄水閥。
在閉式系統的點處宜設置手動排氣閥,每個區域控制閥后的管網末端應設置試水閥。
4.7.6 系統管道應采用金屬支、吊架固定。支、吊架應進行防腐處理,且應采取避免與系統管道發生電化學腐蝕的措施。
4.7.7 管道支、吊架應固定在建筑構件上,并應能承受管道充滿水時的重量。系統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2MPa時,系統管道支、吊架的間距不應大于表5的規定;系統工作壓力大于1.2MPa時,系統管道支、吊架的間距不應大于表6的規定。
5.2.1 瓶組式系統的供水裝置應由貯水容器、貯氣容器和壓力指示裝置等部件組成,貯水容器、貯氣容器應設置安全泄放閥。
同一系統中的貯水容器或貯氣容器,其規格、充裝量和充裝壓力應分別一致。
5.2.2 泵組式系統的供水裝置宜由貯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盤)、安全閥等部件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貯水箱應采用密封結構,并應采用不銹鋼或其他能保證水質的材料;
b)貯水箱應具有防塵、避光的技術措施;
c)貯水箱應具有保證自動補水的裝置,并應設置液位顯示、低液位報警裝置和溢流、透氣及放空裝置;
d)消防水泵的測試水和泄流水宜回流至貯水箱;
e)消防水泵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啟動功能,應能采用手動操作方式停泵;穩壓泵應具有自動啟停功能,主備泵應具有自動切換功能;
f)消防水泵宜具有巡檢運行功能,巡檢周期不宜大于7d;當巡檢中接到啟動指令時,應能立即退出巡檢,進入正常運行狀態;
g)消防水泵控制柜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h)安全閥的動作壓力應為系統工作壓力的1.15倍。
5.2.3 系統過濾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a)過濾器的材質應為不銹鋼、銅合金或其他耐腐蝕性能相當的材料;
b)過濾器的網孔直徑不應大于噴頭最小噴孔直徑的80%;
c)過濾器的摩擦阻力應能滿足系統管網水力計算的要求。
5.2.4 系統供水溫度應不低于4℃,不大于70℃。
5.3.1 開式系統分區控制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具有接收控制信號實現啟動、反饋閥門啟閉和故障信號的功能;
b)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功能,并應采用手動操作方式關閉閥門;
c)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對應于防護區或防護對象的性標識,并應標明水流方向。
5.3.2 閉式系統區域控制閥應為帶開關鎖定或開關指示的閥組。
5.3.3 閉式系統試水閥的接口大小應和管網末端的管道一致,測試水應排至安全的地方。
5.3.4 系統管道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管,或其他耐腐蝕和耐壓性能相當的金屬管材。管道的材質和性能應符合GB/T14976和GB/T12771的有關規定。
系統工作壓力不小于3.50MPa時,應采用符合GB/T20878中規定牌號為022Cr17Ni12Mo2的奧氏體不銹鋼無縫鋼管,或其他耐腐蝕和耐壓性能不低于該牌號材料的金屬管道。
5.3.5 系統管件應滿足GB50235相關要求。系統管道連接件的材質應與管道相同。系統管道宜采用專用接頭或法蘭連接,也可采用氬弧焊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