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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

2024-10-14 14:01:28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 點擊量:38768
  【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9月30日,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重慶市財政局發布關于《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明確指出,對城市公交企業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資金標準實行差別化,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市級按比例承擔。
 
  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更新為小于6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5.7萬元/輛,更新為6米及以上、不足8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6.9萬元/輛,更新為8米及以上、不足10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7.5萬元/輛,更新為10米及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8.4萬元/輛;對更新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車額外補貼0.5萬元。
 
  下面是原文↓
 
  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號)精神,根據《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交運函〔2024〕390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交辦運〔2024〕49號)、《重慶市超長期特別國債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24〕6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資金標準實行差別化,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市級按比例承擔。
 
  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更新為小于6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5.7萬元/輛,更新為6米及以上、不足8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6.9萬元/輛,更新為8米及以上、不足10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7.5萬元/輛,更新為10米及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8.4萬元/輛;對更新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車額外補貼0.5萬元。
 
  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中心城區由申請人注冊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遠郊區縣由申請人運營所在地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第22號公告要求。
 
  第四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
 
  第五條  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指導申請人因地制宜選擇更新車輛或更換動力電池,引導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車輛。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第三條規定)提交補貼資金申請(附件2、3、4)及佐證材料,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信息查詢系統”公告參數截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提交截止日期可延長至2025年1月15日。
 
  補貼申請(附件2、3、4)加蓋申請人印章后提交原件、掃描件(PDF格式)、電子件(Excel格式),佐證材料以原件的掃描件(PDF格式,一車一檔,以“車牌號碼。pdf”方式命名)形式提交。
 
  第七條  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及時審核并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及時補正。
 
  第八條  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通過交通運輸部管理系統(yb.motcats.com.cn)填報本區(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填寫匯總表(附件5)并加蓋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章,并將匯總表紙質版、電子件(Excel格式)連同申請人報送的全部紙質和電子材料一并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中心城區報公交處、遠郊區縣報客運處,最遲不超過2025年2月10日)。
 
  第九條  專項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填制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并附補貼資金申請及其相關條件佐證材料原件,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單位印章后,中心城區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城市公共汽車處,遠郊區縣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客運處。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客運處、城市公共汽車處對區(縣)報送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補貼資金申請及其相關條件佐證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后填制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履行報銷審簽手續,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規劃財務處及時將專項補貼資金發放補貼對象。補貼資金申請及其相關條件佐證材料等由相關業務處室存檔備查。
 
  第十條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按照“即報、即審、即補”的原則開展資金撥付。對經市道路運輸中心審核通過的,由市交通運輸委匯總審核結果并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及撥付申請,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向申請人撥付資金。
 
  市交通運輸委會同市財政局密切跟蹤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申請及佐證材料。各區(縣)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委(市道路運輸中心)、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指導區縣相關部門和市級各單位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市交通運輸委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區(縣)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委、財政局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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