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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近日聯合印發
《上海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納入《上海市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投保范圍內的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此外,《辦法》鼓勵本市從事涉及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以及石化、化工等高風險行業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辦法》指出,除另有約定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期間為1年,以保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投保單位在同承保單位續保時,保險合同雙方可根據投保單位意愿設立追溯期,追溯期可以按連續投保年限累計計算。承保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險監管部門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年度報告,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承保情況、風控服務、理賠情況等。
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保險責任可以包括:
(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即投保單位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生態環境損害。即投保單位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即投保單位為避免或減少前述風險或損害,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必要的清除污染費用及應急處置費用。
(四)其他費用。包括發生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事件后,為妥善處置事件所需的訴訟費、鑒定評估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必要費用。
《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標題:關于印發《上海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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