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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近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數據局發布了
《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登記存證的對象是數據產品知識產權。
《辦法》明確了登記存證的對象是數據產品知識產權。這一點與目前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山東省、天津市、江蘇省、海南省等十幾個省市開展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試點有本質的不同,上海的登記存證側重在數據產品經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有利于促進數據要素的流通,激活企業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豐富數商經濟。
上海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采取的是“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的模式,這一點也與其他省市多采取形式審查有明顯的不同,辦法第五條對材料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要求申請人對數據進行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主動說明。
上海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的數據產品類型豐富,包括數據加工產品、數據技術算法、數據加工集合等,能夠讓企業在選擇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之外,多一種數據產品保護路徑。
其次,登記存證的數據產品知識產權既可以選擇交易,也可以選擇不交易,凸顯了登記存證是為了數據要素有序流通和數據價值充分實現提供事實固證的本質。
原文如下
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通和數據價值充分實現,推進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試點工作,根據《“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以及相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數據產品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經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屬性和商業價值的數據加工集合、數據加工產品、數據技術算法等數據產品享有的權益。
第四條(總體要求)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下,貫徹落實關于數據產品知識產權試點工作部署,開展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的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為國家試制度、探新路積累先行先試經驗。上海市數據局支持建設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管理平臺和上海市數據存證中心知識產權分中心。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遵循依法合規、自愿登記、公平有序、誠實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則,確保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變更、撤銷和注銷的,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應當進行公告。
第五條(申請方式和材料)
申請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的,應當通過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管理平臺(簡稱“管理平臺”)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申請表;
(二)數據產品概述;
(三)對數據進行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的說明;
(四)應用場景說明;
(五)數據產品知識產權權益歸屬聲明以及數據產品不涉及國家秘密、不侵害他人個人信息和知識產權承諾書;
(六)數據產品信息。
第六條(登記審查)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制定的審查指南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接到材料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登記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登記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七條(不予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并告知申請人:
(一)數據產品涉及國家安全、侵犯國家秘密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數據產品侵害他人個人信息或者隱私的;
(三)數據產品系非法獲取或者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
(四)數據產品權屬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
(五)登記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重復申請登記或者登記申請主動撤回后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公告異議程序)
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申請經審查通過的,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申請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登記申請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在60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告知異議人和登記申請人。情況特殊、復雜的,異議處理期限可以延長6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予以登記,通過區塊鏈技術予以上鏈存證,并頒發登記證明文件。
第九條(登記證明文件)
登記證明文件包含以下內容:
(一)文件名稱;
(二)證書編號;
(三)登記號;
(四)數據產品名稱;
(五)登記主體;
(六)證件號碼;
(七)申請日期;
(八)登記日期;
(九)其他需要在登記證明文件上載明的內容。
第十條(變更登記)
已登記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的轉讓、質押、許可使用以及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通過管理平臺進行變更登記。數據產品知識產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一)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權利的;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權利的;
(三)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撤銷登記)
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后,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發現已登記的數據產品知識產權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銷,告知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的數據產品知識產權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經審查,應當在30日內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決定,并告知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
第十二條(注銷登記)
權利人可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注銷已登記的數據產品知識產權。
因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權利人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人進行注銷或者變更登記;無新權利人的,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有效期及續展登記)
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為3年,自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之日起計算。涉及變更登記、撤銷登記、注銷登記的,登記部門要將相關信息及時傳送存證。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有效期滿,權利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上一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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