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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近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修訂后的《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為河南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繪制了路線圖。
本次《應急預案》主要從調整組織指揮體系、完善救災工作組職責、規范災情管理、優化應急響應4個方面作了修訂。《應急預案》明確,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豫政辦〔2024〕74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修訂后的《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7日
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災害救助行為,提高災害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應對自然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河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將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委)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辦)設在省應急管理廳,承擔省防減救災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和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查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及時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災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并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
省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全省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2.4 救災工作組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時,在省防減救災委統一領導下,適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由省防減救災委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資保障、救災捐贈、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倒房重建等救災工作組,具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必要時從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按照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本預案工作組與其他省級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工作組(專班)同步設置時,任務相近的工作組可結合實際予以整合,在省防減救災委和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
發生一般、較大自然災害時,由所在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下同)、縣(市、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本區域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辦公室指導、支持災區的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
2.4.1 綜合協調組
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擬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通知;研究制定災害救助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議;匯總上報救災工作措施及動態;督導檢查救災工作。
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氣象局、地震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河南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
2.4.2 災情管理組
主要職責:統計調查、核查評估、分析報送災情信息;派出有專家參與的災情核查評估工作組,現場核查評估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災區現場影像等應急測繪保障。
成員單位:省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統計局、疾控局、林業局、河南黃河河務局、省氣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電力公司等。
2.4.3 生活救助組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政府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擬制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相關政策措施;制定應急期、過渡期等救災救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請和下撥救災救助資金;指導災區及時規范發放救災救助資金。
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應急管理廳。
2.4.4 物資保障組
主要職責:收集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向災區調運省級救災物資;視情組織開展省級救災物資緊急采購;申請和分撥中央救災物資;指導災區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開展災區市場價格監督檢查,維護災區市場穩定。
成員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糧食和儲備局、省政府國資委、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中豫航空集團。
2.4.5 救災捐贈組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公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和分配省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災區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工作。
成員單位:省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應急管理廳、紅十字會、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中豫航空集團。
2.4.6 安全維穩組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馳援災區;指導并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成員單位: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武警河南省總隊。
2.4.7 醫療防疫組
主要職責:組織醫療衛生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檢查、監測災區和安置點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成員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疾控局、省政府國資委、省紅十字會。
2.4.8 新聞宣傳組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災情和救災工作,做好救災宣傳、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應急管理廳、廣電局、氣象局。
2.4.9 倒房重建組
主要職責:制定災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確定補助對象,申請和下撥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指導災區規范使用補助資金;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工作。
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應急管理廳。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地震等部門要及時向省防減救災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國防動員部門要根據需要做好人防警報設施檢修工作。省防減救災辦要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省轄市、縣(市、區)防減救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通過電視廣播、手機信息、人防警報系統等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公眾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準備。緊急情況下,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
(3)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4)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物資。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5)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情況,并向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4 災情信息管理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要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h級有關涉災部門要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5 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相關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對啟動省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省應急管理廳在接報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災情穩定后,省轄市應急管理局要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本級黨委、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省應急管理廳要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特別重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4.1.7 對干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災情核定
4.2.1 部門會商核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防減救災委或防減救災辦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4.2.2 專家小組評估。各級防減救災辦要適時組織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地震、氣象等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4.2.3 建立救助臺賬。縣級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門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因災倒損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經濟損失等臺賬,為開展生活救助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4.3 災情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發布信息。各級廣電部門等相關單位要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災區縣級以上政府或防減救災委要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要及時評估、核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救助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特別高、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等,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委組織開展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減救災委發出響應通知,組織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災區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災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2)省委、省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查看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派出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省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減救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消防救援總隊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人員、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省政府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河南省總隊根據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以省政府或省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名義向國務院或財政部、應急管理部上報撥付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國家支持。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提出資金使用分配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后盡快下達資金。
(7)省應急管理廳根據需要向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救災物資支持,收到中央救災物資后及時分配調撥至災區;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8)省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衛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河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災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9)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0)以省政府或省防減救災委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廳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省防減救災委組織災區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很高、群眾反映很強烈等,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向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委組織開展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減救災委發出響應通知,組織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災區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災支持措施。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2)省委、省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查看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派出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省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減救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消防救援總隊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人員、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省政府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河南省總隊根據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以省政府或省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名義向國務院或財政部、應急管理部上報撥付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國家支持。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及時提出資金使用分配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后盡快下達資金。
(7)省應急管理廳根據需要向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救災物資支持,收到中央救災物資后及時分配調撥至災區;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8)省衛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河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災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9)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0)以省政府或省防減救災委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廳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省防減救災委組織災區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等,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三級響應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辦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廳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辦組織協調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開展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減救災辦發出響應通知,及時組織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災區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省政府或省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名義向國務院或財政部、應急管理部上報撥付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國家支持。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及時提出資金使用分配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后盡快下達資金。
(6)省應急管理廳根據需要向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救災物資支持,收到中央救災物資后及時分配調撥至災區;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7)省衛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河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災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9)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10)災情穩定后,指導災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防減救災辦。
(11)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群眾反映強烈等,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四級響應的情形。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由省防減救災辦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省防減救災辦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廳長)報告。
5.4.3 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辦組織協調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開展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減救災辦發出響應通知,組織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災區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
(2)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省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省應急管理廳及時提出資金使用分配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后盡快下達資金。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河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災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8)災情穩定后,指導災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防減救災辦。
(9)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多災易災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省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決定終止響應。
5.7響應協同銜接
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相關地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要與省級響應級別協同銜接。
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由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省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省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廳要指導災區政府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災區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需救助人員規模及中央財政撥款下達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6.1.4 省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廳、財政廳要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h級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積極發揮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保險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人員手中。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減災抗災需求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低洼易澇地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2 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省應急管理廳要根據災區相關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3 以省政府或省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名義向國務院或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4根據災區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及中央財政撥款下達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5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管理廳收到災區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績效評價情況后,要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6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應急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的災情數據,及時安排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科學規劃、選址和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衛生健康、教育部門負責做好災后醫療衛生機構、各類學校的恢復重建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建筑材料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對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人員開展民政領域社會救助。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建設工作。水利部門負責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稅務部門負責重建中有關稅費減免工作。金融機構負責為受災農戶提供優惠貸款支持。
6.2.7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災區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廳、財政廳加強統籌指導,災區應急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冬春救助對象為當年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冬春臨時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災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于9月開始組織力量深入基層,做好需救助人員的調查、統計、評估工作,確定救助對象。
6.3.3 災區縣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組織填寫需救助人員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將需救助情況,通過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報上一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
6.3.4 根據災區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需救助人員規模及中央財政撥款下達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規定下達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申請視情調撥省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指導災區通過政府采購、在庫救災物資調劑調撥等方式解決受災人員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確保糧食供應。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政府要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省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受災情況、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省級財力可能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支持各地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后,省應急管理廳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提出資金使用分配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后及時下達資金。災情穩定后,按照有關規定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
7.1.4 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省轄市、災害多發易發縣(市、區)、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的鄉鎮,要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儲備庫布局。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要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提升省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持續推進救災物資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設。
7.2.3 省應急管理廳商省財政廳、糧食和儲備局編制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確定儲備規模、品種、目錄和標準、布局等,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加強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強化應急資源管理平臺管理,實現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
7.2.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給予資金補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規定對運送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的車輛免費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A電信企業依法保障公用
通信網絡暢通、災情信息及時傳送。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要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省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地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實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 1縣級以上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并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加強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必要裝備配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 2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維護安置點秩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疾控、林業、地震、氣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7.6.2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加。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
衛星定位、遙感測繪、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疾控、林業、地震、氣象、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利用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有效補盲,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7.8.1 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7.8.2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1.1 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1.2 本預案所稱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參照《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有關規定。
8.1.3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8.1.4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方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1.5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6本預案關于救災物資的表述專指生活類救災物資。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演練
省防減救災辦協同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4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根據工作需要作出修訂,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市、縣級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5 救助款物監管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牽頭組織對受災群眾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加強救助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8.6 預案解釋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防減救災辦負責解釋。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類型突發公共事件,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8.7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逗幽鲜∪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辦〔2023〕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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