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旨在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這一舉措標志著我國對環境監測行業的整頓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對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也將更加嚴格。
▲截圖來自生態環境部
環境監測作為評估環境質量、監督企業排污行為以及衡量環境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其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至關重要。因此國家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不僅要求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還將打擊弄虛作假行為作為生態環境部的重要工作之一。
據了解,早在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就頒發了《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和行業的發展,該條例已無法適應當前環境監測工作的需要。因此,在2009年,原環保部辦公廳曾公示“關于征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擬替代和廢止《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但是最后沒有正式實施。但遺憾的是,該條例并未正式實施。直到2019年,《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才被正式廢止,同時新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編制工作重啟。
《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共 45 條,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管理、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測機構監督管理等制度。
在與儀器行業密切相關的環境監測設備方面,《條例》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必須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鼓勵其他排污單位也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這一規定不僅表明了自動監測設備在環境監測領域的大勢所趨,也為儀器廠商提供了明確的升級方向。
同時,《條例》還對生態環境監測設備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比對,以保證量值的準確性。這一規定將不達標的設備淘汰出局,從而促進了國內環境監測設備廠商整體技術水平的提升。
在處罰措施方面,《條例》也做出了嚴厲的規定。對于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或者監測機構,將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受到相應的罰款和從業限制,甚至面臨終身不得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國家層面的條例整頓外,地方也紛紛出臺相關文件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例如,陜西省在11月通過了《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監督管理規定》,湖南省也在11月修改了《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都進一步加大了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力度。
這些文件的出臺無疑給環境監測行業帶來了巨大的震動和變革。新的一年里,環境監測機構將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和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斷提升自身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為環境保護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我要評論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