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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重慶市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4年12月17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胡衡華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
建設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運用數字技術賦能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是指通過一體建設,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三級部署的全域高效協同數字化履職載體,是數字賦能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的智能中樞。
市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分別定位為城市大腦、實戰樞紐、執行末端,共同支撐數字化應用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
第四條 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系統推進、創新迭代、實戰實效、集約利舊、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建立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的建設運行機構(以下簡稱建設運行機構)開展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主管部門,確定本級建設運行機構及其職能職責,健全建設運行有關管理體制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負責本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有關管理工作。
建設運行機構應當為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提供技術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依托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開展數字化履職,構建協同高效的數字化履職能力體系,創新管理和服務方式,全面提升履職效能。
第七條 本市按照共建共享共用要求,加強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基本能力建設,持續迭代升級形成體系能力,全面支撐超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參與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相關工作,培育全域城市運行和治理的數字生態。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應當按照全市統一構架進行建設,包括以下要素:
(一)數字資源支撐體系;
(二)核心功能模塊;
(三)板塊、跑道、子跑道;
(四)關鍵績效指標和體征指標;
(五)全域感知系統和指揮調度系統;
(六)數字化應用和數字駕駛艙;
(七)人工智能賦能能力;
(八)本市明確的其他要素。
第十條 本市推動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構建數字資源支撐體系,建設城市可信數據空間,為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提供數字資源支撐。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政務公有云資源、電子政務外網、數據資源體系等一體建設,開發部署全市統一的數字資源管理系統,實行數字資源統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開發數字化應用,歸集和使用數據、算力、算法等數字資源。
第十一條 本市持續迭代完善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的任務中心、事件中心、智能分撥等核心功能模塊,支撐事件高效流轉、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核心功能模塊,高效流轉、處置各類事件。
第十二條 本市構建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板塊、跑道、子跑道工作體系,根據有關要求設置和動態調整板塊、跑道、子跑道。
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黨建統領、經濟發展、設施運行、社會治理、應急動員、文明創建、生態景觀、生產生活服務等板塊設置要求,基于核心業務數字化履職需要提出跑道、子跑道設置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后,納入本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承接市級板塊、跑道、子跑道。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實際可以提出增設特色跑道、子跑道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后,納入本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黨的建設、經濟發展、民生服務、平安法治等板塊設置要求,推進本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板塊、跑道、子跑道建設,結合實際可以增設特色跑道、子跑道。
第十三條 本市根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板塊、跑道、子跑道工作體系,統籌建立關鍵績效指標體系,明確城市運行目標,量化城市治理效果,實現實時動態監測經濟社會發展相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分級分類設置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值,按照規范要求接入相關板塊、跑道、子跑道,加強關鍵績效指標的日常動態管理,利用關鍵績效指標提高決策處置能力。
第十四條 本市根據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板塊、跑道、子跑道工作體系,采集、整合、分析城市運行體征指標數據,統籌建立城市運行體征指標體系,實時動態監測城市運行相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分級分類設置城市運行體征指標和相關預警閾值,按照規范要求接入相關板塊、跑道、子跑道,加強體征指標的日常動態管理,提升動態監測預警能力。
第十五條 本市構建全域感知系統,集成各類感知功能,支撐感知資源共建共享共用,實現感知信息實時推送。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感知資源的梳理、編目、建設、歸集、接入、維護工作,協同推動感知資源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六條 本市整合視頻通訊、實時調度等功能,構建三級貫通的統一指揮調度系統,形成全市通用指揮調度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歸集各類自有指揮系統、通信工具、
監控設備、執法設備、處置終端等資源,協同構建統一指揮調度系統,推動全市通用指揮調度能力共享共用。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數字化應用復制推廣機制,明確復制推廣流程、標準等要求,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數字化應用在全市共享共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系統梳理核心業務,開展業務事項、事件編目,優化多跨事件閉環處置流程,部署數字化應用,集成多跨協同數字化工作場景。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數字化應用部署的技術標準規范,加強數字化應用部署業務指導。
開發、運維政務數字化應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審批,不得重復開發。已經開發完成的政務數字化應用應當按照規定接入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涉密政務數字化應用的開發、運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市依托國土空間數據綜合信息系統,疊加城市運行和治理的各類數字資源,建設韌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張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韌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張圖上可視化標記、呈現感知資源、風險點及其關聯事件、處置力量等,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本市按照邏輯統一、標準統一、接口統一的要求,構建全市整體協同的數字駕駛艙工作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駕駛艙標準規范,分級分類分崗位推進數字駕駛艙建設,滿足特定場景下的數字化履職需要。
第二十條 本市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打造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人工智能底座,推動人工智能賦能技術融合、數據融合、業務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協同管理和服務的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規范利用人工智能資源,推動智能感知、分析、預警、處置,增強智能發展能力、服務能力、治理能力。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積極回應社會公眾訴求,及時處置城市運行風險,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效能,推動“大綜合一體化”城市綜合治理更加智能、精準、高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三級貫通的要求,建立健全應用貫通機制,開展數字化履職,推動數字化應用實戰實效。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托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感知預警、決策處置、監督評價、復盤改進等閉環工作機制,增強精準感知、態勢分析、智能決策、指揮調度、高效執行等實戰效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閉環工作機制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值班值守、監測預警、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實時監測、動態預警各類風險;
(二)建立健全決策指揮調度機制,分析研判重大、高頻、多跨事件,梳理配置智能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調度,提高處置效率;
(三)建立健全執行、監督、評價、反饋等數字化監督評價機制,加強數字化履職情況的常態化監督評價;
(四)建立健全數字化業務復盤改進機制,定期復盤分析數字化業務,推動業務流程、規則制度、場景內容迭代優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循分級分類、貫通運行的原則,依托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高效流轉、處置各類事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件性質、緊急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將事件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托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平時、急時狀態運轉機制,實現各級各類值班、指揮、調度等工作深度融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常駐、輪駐單位入駐本級建設運行機構;在平時狀態,統籌協調派駐單位開展應急值班值守、監測預警、會商研判等工作;在急時狀態,聯絡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重大事件綜合指揮調度。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下級人民政府協同推動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以及數字化履職、應用三級貫通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數據安全審查機制,提升數據安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能力,保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數字化應用穩定運行。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保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相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數字化應用安全等管理工作。
建設運行機構應當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安全運維管理,及時報告、處置安全風險隱患。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數字化履職的安全責任,建立相關安全保障制度;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主管部門、告知本級建設運行機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對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有關管理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九條 市級建設運行機構應當加強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技術服務保障,迭代完善標準規范和配套指南,及時協調處理建設運行中的技術問題。
第三十條 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有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需由全市統籌建設和運維的,按照程序審批后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數字化人才隊伍建設,做好專業技術人才配備等工作,完善相關人才培育、引進、評價、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運行有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以下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資源,是指對數字化應用以及應用所需的數據、算力、算法、網絡、密碼、感知等資源的統稱。
(二)板塊,是指圍繞城市運行和治理最現實、最緊迫的領域所劃分的不同管理單元。
(三)跑道、子跑道,是指板塊下逐級細化的不同管理單元。
(四)關鍵績效指標,是指衡量和評估城市治理目標和成效的系列量化指標。
(五)體征指標,是指實時動態衡量和評估城市運行狀況的系列量化指標。
(六)數字駕駛艙,是指集成板塊和跑道以及子跑道、關鍵績效指標、城市運行體征指標、感知系統、指揮調度系統等各類數字資源,迭代展示滾動風險提示條,提供感知預警、決策處置、監督評價、復盤改進等閉環處置能力的數字化工作界面。
(七)可信數據空間,是指基于共識規則,聯接多方主體,實現數據資源共享共用的一種數據流通利用基礎設施,是數據要素價值共創的應用生態,是支撐構建一體化數據市場的重要載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