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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及其公告管理辦法
2025年02月26日 08:59:58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點擊量:36025
導讀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號,以下分別簡稱《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
  【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安全應急裝備重點領域發展行動計劃(2023—2025年)》任務部署,促進家庭安全應急產品行業規范管理,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號,以下分別簡稱《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
 
  《規范條件》立足企業端源頭管理,對企業建設、生產等過程提出指導性要求,有效促進產品質量提升,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同時,培育樹立優質企業,引導提升居民家庭消費意愿和安全應急水平。《規范條件》選取家用滅火器和過濾式呼吸器兩類重點產品,主要從五個方面對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提出要求:基本要求部分明確申請企業需具備合法資質、良好的資信和財務狀況,具備一定生產銷售規模等基本條件。企業布局與選址部分明確申請企業應符合生態環境和產業政策規定的要求,引導產業集聚發展。生產條件與產品質量部分明確申請企業的重點產品應當符合現行標準,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證書,具備相應的生產與檢驗檢測設備等要求。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部分明確申請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消費者權益保障部分明確申請企業應建立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管理辦法》主要包括職責分工、申請、審核與公告、監督管理、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方面內容,共八章二十六條,與《規范條件》配套使用。后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規范條件》,增補其他家庭安全應急產品。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強文件宣貫解讀,充分發揮《規范條件》的引導作用,組織開展企業申報評審工作,定期公告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引導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加強產品質量管理,規范行業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5年  第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家庭安全應急產品行業規范管理,營造良好產業發展環境,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全應急裝備重點領域發展行動計劃(2023—2025年)》任務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編制了《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附件:
 
  1.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
 
  2.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2月20日
 
  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基層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導家庭安全應急產品生產企業持續加強產品質量管理,規范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家庭安全應急產品涵蓋了滅火器、滅火毯、呼吸器、燃氣報警、應急手電等多種逃生、自救求救和預警工具。本規范條件選取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包含兩類:一是滅火器,具體為簡易式滅火器、3kg以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3L以下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二是呼吸器,具體為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產品面向家庭、車載及相關室內環境使用,供人員在發生室內火災(如廚房火災、電氣火災、家具及織物火災等)、私家車火災時,滅火及逃生使用。
 
  (二)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企業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公告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業務時間不少于三年。
 
  (四)生產場所建筑面積應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
 
  (五)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存在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應具備良好信譽,不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六)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滅火器生產企業的營業收入年均不小于1500萬元,涉及本規范條件的產品銷售量應不低于6萬件;呼吸器生產企業的營業收入年均不小于1200萬元,涉及本規范條件的產品銷售量應不低于4萬件。
 
  三、企業布局與選址
 
  (七)生產企業應符合生態環境要求,選址應符合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用地標準,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所在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八)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鼓勵企業進入安全應急產業園區集聚發展。
 
  四、生產條件與產品質量
 
  (九)企業應具備與其所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與檢驗檢測設備(具體設備可與所列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相關功能性能):
 
  1.滅火器生產企業應具備滅火器水壓試驗和瓶體爆破試驗設備、滅火器使用溫度范圍噴射性能試驗設備。使用干粉滅火劑的滅火器生產企業,應具備滅火劑主要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和粒度分布檢驗設備;使用水基滅火劑的滅火器生產企業,應具備水基滅火劑pH值和表面張力試驗設備。
 
  2.呼吸器生產企業應具備一氧化碳防護性能試驗裝置、濾煙性能檢測儀、可燃性檢測裝置、吸入氣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試驗裝置等檢測檢驗設備。
 
  3.企業應保存清晰、完整、可追溯且保存期限不低于24個月的產品檢驗記錄或出廠檢驗項目表。
 
  4.鼓勵手提式滅火器生產企業具備自己生產瓶體的能力。
 
  (十)企業應具備規范化的工藝流程,按照GB/T 19001/ISO 9001等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通過認證機構認證。
 
  (十一)企業應配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關鍵崗位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對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繼續教育制度,確保其具備必要的能力。
 
  (十二)產品在出廠、銷售前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獲得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有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證書。產品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滅火器應當符合《簡易式滅火器》(XF 86)或《手提式滅火器》(GB 4351)等標準;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應當符合《建筑火災逃生避難器材 第7部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
 
  (十三)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在產品標識上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標示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十四)大力推動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加強數字技術應用,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提升現代化管理水平。鼓勵企業選擇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環保水平和資源利用水平先進的生產設施設備;采用節能、節水、環保、清潔、高效、智能的技術與工藝。
 
  (十五)鼓勵企業取得省級以上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建立內部實驗室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牽頭或參與相關產品的標準制修訂工作。
 
  五、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
 
  (十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七)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鼓勵企業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
 
  (十八)企業用工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鼓勵企業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六、消費者權益保障
 
  (十九)企業應按照《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鼓勵企業實施產品應用可追溯管理。
 
  (二十)鼓勵企業提升產品的維修保養能力,面向消費者提供家庭安全應急產品的規范使用、維護保養知識與相關技能培訓,并提供產品維修、‌更換及售后服務。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先進標準,生產產品質量、使用年限等方面優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
 
  七、公告管理
 
  (二十一)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家庭安全應急產品生產企業的指導,引導企業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提升技術能力,提高產品質量,規范企業管理。
 
  (二十二)經企業自愿申請,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告。
 
  (二十三)有關行業組織應自覺推動規范條件宣貫,強化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全面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八、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法規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本規范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家庭安全應急產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申請公告的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并公告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名單,負責對企業現場核驗、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工作,并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公告企業及相關產品推廣應用。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報送工作,并對本地區進入公告名單企業的《規范條件》執行情況進行核驗。
 
  第六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規范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積極配合材料審核及現場核驗。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公告
 
  第七條 申請企業填報《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格式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通過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申請企業應對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對本地區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相關材料復核,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核及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于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提交《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格式見附1),按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說明與上次申請時的變化情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逾期未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企業,視為放棄公告資格。
 
  第十二條 未進入公告名單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審核、公告等工作,原則上每1—2年開展1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適時對本地區的公告企業保持符合《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核驗。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公告企業出現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正在申請公告或已公告的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并于2個月內答復。
 
  第五章  變更
 
  第十五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報告(格式見附2)。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
 
  (三)企業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企業經營業務改變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變更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合格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合格后進行變更公告。
 
  第十八條 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原公告資格。
 
  第六章 整改
 
  第十九條 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整改:
 
  (一)現場核驗發現問題的;
 
  (二)經核實填報信息存在虛假統計數據的;
 
  (三)其他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公告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后及時將有關材料經相應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保留其公告資格。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3個月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程序撤銷其公告資格。
 
  第七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二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1年以上無《規范條件》中相關產品銷售業績的;
 
  (二)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三)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四)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拒絕接受現場核驗的;
 
  (六)不能保持符合《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
 
  (八)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九)發生其他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 對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四條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規范條件》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關鍵詞 家庭安全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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