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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印發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從登記要求、登記程序、登記管理、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明確登記工作相關主體權利義務和工作流程,旨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構建全國一體化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為建立公共數據資源底賬、提高公共數據資源可用性奠定基礎。
出臺《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進一步規范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推動公共數據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激活公共數據潛能,再造數字福建新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九條,主要包括總則、責任分工、登記類型、登記程序、平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確認登記數據。要求在依法依規編制公共數據目錄時確認數據是否納入授權運營范圍并登記,明確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數據的確認方式。
(二)明確責任分工。明確數據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三)明確登記類型。明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續展登記等五種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類型,每種登記類型的適用情形及提交的材料。
(四)明確登記程序。明確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一般程序,并明確登記申請、登記受理、形式審核、登記公示、賦碼、異議處理的相關要求。
(五)明確管理要求。明確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建設要求和運維管理要求。細化登記機構、登記主體的監督管理要求。
全文如下
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根據《福建省
大數據發展條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在依法依規編制公共數據目錄時確認數據是否納入授權運營范圍并登記,未能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數據,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并報同級數據管理部門確認。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統籌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相關政策、標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登記機構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網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監管職責。
第六條 登記機構執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制定數據登記、異議處理、賦碼等業務規則,按照行政層級和屬地原則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的登記服務,包括業務咨詢、登記受理、材料形式審核、登記公示、異議處理、賦碼、結果查詢等。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設立的登記機構接受上級登記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區(縣)原則上不單獨設立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應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履行登記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由省數據管理部門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第七條 登記主體負責對依職權采集、產生、制作、獲取或匯聚、共享并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以及依法依規對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登記主體應嚴格執行登記程序,按要求提供完整、準確、有效的登記材料,并確保登記的公共數據資源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權屬明晰。
第三章 登記類型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續展登記。
第九條 登記主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并提供數據資源或交付數據產品和服務后的20個工作日內應申請首次登記。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于本辦法施行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申請首次登記時,登記主體應向登記機構提交首次登記申請表,包括主體信息、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數據資源情況、存證情況、產品和服務信息、應用場景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情況等,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對于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產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發生重要更新或重大變化的,或登記主體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時,登記主體應向登記機構提交變更登記申請表,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登記主體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信息有誤時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更正登記時,登記主體或利害關系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更正登記申請表、證明登記信息錯誤的書面材料等。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的;
(二)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權益期限屆滿的;
(三)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注銷登記時,登記主體應向登記機構提交注銷登記申請表。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注銷。
第十三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登記主體應申請續展登記。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一般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
第十五條 登記主體應根據自身登記情形選擇合適的登記類型,通過登記平臺發起登記申請流程并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登記主體可以自行進行登記申請,或由依法依規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代為登記申請并對登記申請材料負責。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后以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由登記機構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并按照補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計算登記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由登記機構向登記主體及時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未完成的,應當向登記主體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形式審核完成后應將有關登記信息通過登記平臺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內容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簡介。
登記主體申請登記的公共數據資源非本單位產生的數據時,登記機構應當在公示時同步向數據產生單位告知。
第十九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對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協議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結果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第二十條公示期內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終止登記;難以核實的,轉交登記主體進一步補充證據材料;無法核實的,由異議雙方協商解決或通過數據管理部門、仲裁機構、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已登記信息有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異議后通過登記平臺對該登記結果進行異議標識,并按照公示期異議處理方式作出是否撤銷登記的決定。
第五章 平臺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實現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臺信息互聯互通,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依托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建設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專區,允許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在專區內設計開發個性化服務流程。各市(縣、區)不得獨立建設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
第二十二條 平臺運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登記平臺運維管理,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平臺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一)開展平臺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實時監控平臺運行狀態,保障平臺各類運行指標符合要求,及時處理出現的故障事故;
(二)建立分工明確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術防控措施,確保平臺安全。建立健全數據訪問內審內控機制,對用戶訪問、操作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避免信息泄露;
(三)建立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第一時間報告登記機構和數據管理部門;
(四)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向登記機構匯報平臺運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平臺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操作日志審計,形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業務流程的全程記錄,做好數據備份,確保登記、查詢、訪問、使用和更新維護情況等所有操作可追溯,不可篡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數據管理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進行不正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機構。
(四)登記平臺,是指支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福建省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對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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