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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5年03月27日 08:46:06來源:天津市數據局點擊量:21569
導讀天津市數據局近日發布《天津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天津市數據局近日發布《天津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標志著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邁入規范化、法治化新階段。
 
  細則明確,在津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須對履職或服務中產生的公共數據資源開展首次登記、變更登記等全流程管理,涵蓋數據確權、存證、目錄編制等核心環節。市級登記機構統籌建設全市統一平臺,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形成跨層級共享機制。
 
  該制度的實施將有效促進公共數據合規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提供基礎支撐,助力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全文如下
 
  天津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促進本市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服務全國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中相關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本市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由市、區數據主管部門設立或指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
 
  (四)登記平臺,是指支撐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統一信息化系統。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本市基于統一規則、統一平臺建立全市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形成全市統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制度規范與工作機制,統籌推進登記平臺建設與使用管理,指導全市登記機構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工作,強化數據共享、應用服務和安全保障。
 
  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落實國家和本市部署要求,指導本區登記機構依托登記平臺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工作。
 
  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定市數據發展中心為市級登記機構,各區數據主管部門確定本區登記機構,報市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市區各級黨政部門組織本系統、本區登記主體按本細則要求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
 
  第七條 登記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具體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執行國家和本市登記管理要求,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業務規則;
 
  (二)按照行政層級和屬地原則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
 
  (三)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妥善保管登記信息;
 
  (四)經同級數據主管部門批準開展的其他登記相關業務。
 
  市級登記機構在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建設運維全市統一的登記平臺,管理全市登記信息,面向市級登記主體提供登記服務,為區級登記機構提供業務支持。
 
  區級登記機構在區數據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托登記平臺,面向本區登記主體提供登記服務。
 
  無法確定管轄層級、區域范圍,或跨層級、跨區的登記工作,由市級登記機構負責。
 
  第三章  登記要求
 
  第八條 本市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鼓勵本市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本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九條 登記主體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及時申請辦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簽署誠信承諾書,對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前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完整、準確、清晰地記載各類登記事項信息,形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目錄,除按規定程序更正、變更外,不得擅自修改登記事項。
 
  登記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與政務數據目錄關聯,探索便捷化登記方式。
 
  登記機構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登記信息泄露,非按規定程序不得將登記信息或由登記信息統計、分析形成的有關信息對外披露或提供。
 
  登記機構應對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信息定期備份,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30年。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具備開展登記工作的基礎條件和業務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辦公場地、網絡環境、技術和安全保障能力、人員團隊等,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
 
  登記機構無償提供登記服務,登記工作產生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登記平臺作為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服務的統一入口,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實現登記信息互聯互通,支撐跨層級、跨區域登記信息查詢和共享。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具體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登記主體經業務審核后,通過登記平臺提出登記申請。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后由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一)首次登記:登記主體應按規定提交主體信息、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數據資源情況、存證情況、產品和服務信息、應用場景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申請材料。登記主體在開展授權運營活動并提供公共數據資源或交付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首次登記申請。本細則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登記主體應按照首次登記程序于本細則施行后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鼓勵開展共享、開放業務的單位參照本細則要求提出數據資源登記申請。
 
  (二)變更登記:對于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產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發生重要更新或重大變化的,或者登記主體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更正登記:登記主體、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信息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登記主體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信息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對有關錯誤信息予以更正。
 
  (四)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注銷。
 
  1.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的;
 
  2.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權益期限屆滿的;
 
  3.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市、區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與管轄范圍,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并按新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登記主體及時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審核未完成的,應當向登記主體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形式審核完成后應將有關登記信息通過登記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簡介。
 
  公示期內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終止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完成前,登記主體書面說明理由并取得登記機構同意后可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
 
  第二十一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對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協議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結果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的,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等應嚴格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登記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各區數據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市、區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部門協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開展本市登記機構服務水平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同級數據主管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不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區級登記機構對已登記公共數據資源撤銷登記后,應向市級登記機構備案。區級登記機構撤銷登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級登記機構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市人民政府對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鍵詞 公共數據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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