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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公安部聯合發布了《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部門規章,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對人臉識別技術的監管進入精細化階段,在促進技術合理應用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個人信息保護,特別是敏感的
生物識別信息安全。
《辦法》首先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活動需遵守相關規定,但不包括純技術研發和算法訓練場景。這一界定既考慮了技術發展的需要,又對實際應用中的數據處理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特別強調,經過匿名化處理的人臉信息不屬于監管范圍,這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對生物識別信息的定義保持一致,為企業合規提供了清晰指引。
在基本原則方面,《辦法》確立了“最小必要”“知情同意”“權益保障”三大核心要求。具體而言,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必須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不得無差別采集人臉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需以顯著方式向用戶告知處理目的、保存期限等關鍵信息,并取得單獨同意。對于未成年人,還需獲得監護人的明確授權。此外,個人有權隨時撤回同意,且企業必須提供便捷的撤回渠道。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同時也對企業的數據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數據安全管理上,《辦法》提出了嚴格的存儲和傳輸限制。原則上,人臉信息應當存儲于人臉識別設備本地,不得通過互聯網對外傳輸,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同時,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實現處理目的所需的最短時間,超期后需及時刪除或匿名化處理。這些規定旨在從源頭降低數據泄露風險,防止人臉信息被濫用或非法交易。
針對技術應用的具體場景,《辦法》作出了細致規定。例如,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必須出于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并設置顯著提示標識,而賓館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間則明確禁止安裝。在身份驗證場景中,企業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必須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替代方案。這些條款直擊社會關注的“強制刷臉”等問題,有效平衡了技術便利與個人權益保護。
為確保合規落地,《辦法》建立了備案與監管機制。存儲人臉信息達到10萬人的企業需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提交處理目的、安全措施、評估報告等材料。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將協同開展監督檢查,公眾也可對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這種“企業自律+行政監管+社會監督”的多維機制,有助于形成長效治理格局。
對于企業而言,《辦法》的實施意味著合規門檻的顯著提高。相關主體需盡快開展業務自查,優化數據采集、存儲和銷毀流程,同時加強技術防護措施,如部署數據脫敏工具和反欺詐系統。在法律責任方面,違規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企業應高度重視,避免因合規疏漏導致重大風險。
總體來看,《辦法》的出臺是我國數字治理領域的重要進展。它既為人臉識別技術的合理應用保留了空間,又通過清晰的規則邊界防范技術濫用,為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2025年6月施行日期的臨近,相關企業和機構應提前布局,確保業務模式與監管要求相匹配,在合規前提下推動技術創新與社會價值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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