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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近日,重慶市
大數據發展局印發《重慶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重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旨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推動數據合規高效開發利用。
《重慶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工作體系、登記要求、登記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該辦法規定,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和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登記機構需依托全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的登記系統,提供全流程服務管理,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等操作,且登記服務無償提供。通過規范登記流程,有助于明晰數據權屬,保障數據資源的有序流轉與開發利用。
《重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則圍繞授權程序、運營規則、數據供給、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在授權程序上,明確了實施方案編制、可行性論證、運營機構選定等流程;運營規則中,對運營禁止情形、運營平臺建設、技術支撐、運營生態培育等提出要求,確保授權運營在合法合規、安全有序的軌道上進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轉化為具有經濟和社會價值的數據產品與服務。
全文如下
重慶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構建全市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術語含義如下: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本市行政區域內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由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定的,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
(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是指依托本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支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數字化系統。
第四條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體系
第五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是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相關制度規范和工作機制,研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重大事項,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指導登記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區(縣)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部署,協助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機構依托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系統,負責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辦理。
區(縣)數據主管部門指導和協助本行政區域登記主體,依托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系統開展登記。
第七條 登記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具體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按照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組織制定并執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異議處理、憑證管理等業務規則;
(二)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
(三)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制,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妥善保管登記信息;
(四)組織建設和運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系統,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障登記服務的安全穩定;
(五)組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業務培訓;
(六)經批準開展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登記要求
第八條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鼓勵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九條 登記主體經業務審核后,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登記申請。
登記主體應當如實提供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內容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后由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條 登記系統是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登記機構和區(縣)數據主管部門依托登記系統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登記系統由登記機構按集約化原則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
登記機構應當實現登記系統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結果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賦碼及登記信息互聯互通,支撐登記信息查詢和共享。
第十一條 登記賬戶由登記主體通過登記系統申請,登記機構應對登記賬戶進行實名認證,并做好登記信息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登記主體申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前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登記活動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組織實施。
具體登記類型及登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登記主體應按首次登記程序于本辦法施行后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完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程序后,登記機構依托登記系統按照國家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對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協議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結果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第十六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的,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
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但不得超過授權運營期限,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數據主管部門同意外,登記機構不得將由登記信息統計、分析形成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或者對外提供。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登記要求,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標準體系和登記工作評價機制要求,按年度對登記機構的服務水平進行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數據主管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不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容錯機制,
登記工作相關參與方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有關工作,并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注意義務,由于難以預見或者難以避免的因素導致損失的,依法依規不予或者從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和管理的具體業務規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本市對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加快公共數據資源要素價值釋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慶市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及其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本行業領域公共數據資源運營活動,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公共數據及相關處理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將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
(二)實施機構,是指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三)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四)經營主體,是指對運營機構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再開發的法人組織。
(五)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是指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集約化建設,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提供安全可信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開發利用、監督監管等管理服務的數字化系統。
(六)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利用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模型、數據核驗、數據服務、數據報告、評價指數等。
第四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授權運營,先行采取整體授權模式,逐步探索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等模式。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依托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進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在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權益的前提下,可以納入授權運營范圍。
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用于授權運營的,應征得共享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研究解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指定實施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
第七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制度規則、標準規范,強化數據資源整合,提升數據供給能力,充分發揮公共數據資源規模化應用效應。
網信、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保密、密碼、國資、審計、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職能職責范圍內,配合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數據提供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治理管理,向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統一歸集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協同監督涉及本行業領域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遵循統一授權、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進行。
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等優勢從事壟斷行為。
第九條 納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及開發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已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應當進行補充登記。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授權程序
第十條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前,實施機構應當獨立或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授權運營名稱;
(二)授權運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四)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范圍、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更新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五)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六)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應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兩大類,以及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等;
(七)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
(八)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九)相關參與方權利與義務;
(十)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十一)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前,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
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風險防控等。
第十二條 實施方案由市數據主管部門協助實施機構報市人民政府,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實施。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按原流程重新報請審議同意。
第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招標、采購、談判文件有關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應當獨立或者會同有關單位,與依法選定的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以下簡稱“運營協議”)。
運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范圍及數據資源目錄;
(二)運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年;
(三)擬提供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及其技術標準,安全審核要求、業務規范性審核要求;
(四)資產權屬,包括軟硬件設備、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屬;
(五)授權運營情況信息披露要求,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再開發要求;
(六)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機制;
(七)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要求和風險監測、應急處置措施;
(八)運營成效評價,續約或退出機制;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協議變更、終止條件;
(十二)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運營協議應當經過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簽訂。
第十六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建立運營協議備案管理制度。
運營協議正式簽訂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由實施機構按程序報市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營規則
第十七條 運營機構依法獲得的授權,非經批準,不得轉移、轉讓。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單位建設、運行、維護政務數字化應用以及存儲、加工公共數據,非經授權不得運營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是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唯一平臺和通道,授權運營各參與方應當依托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由實施機構組織建設,授權運營各參與方不得新建其他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和通道。
其他已建成的具有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性質的平臺和通道,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合,由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統一提供運營服務。
第十九條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數字化應用資源,鼓勵集約化建設,綜合運用安全可信流通技術,迭代建設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完善系統構架,為授權運營各參與方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提供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確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
第二十一條 授權運營應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依法依規通過技術、產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區、各部門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鼓勵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繁榮數據產業發展生態。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發生以下情形,實施機構有權終止運營協議:
(一)運營協議期滿;
(二)因自身原因申請提前終止運營協議;
(三)在數據運營過程中違反運營協議約定;
(四)發生重大安全隱患,經提醒或約談后仍無改善;
(五)組織開展年度評估結果不合格;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導致公共數據資源授權對象主體資格、運營方式發生調整或取消;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運營協議終止后,由市數據主管部門協助實施機構按程序撤銷授權。
第二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按年度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按年度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運營機構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有條件無償使用;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核定價格。
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推動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定價和收益分配機制。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授權運營各參與方將開發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及其衍生數據產品和服務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并接受數據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對數據交易流通行為的監測監管。
第四章 數據供給
第二十八條 納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標準”要求,向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歸集。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公共數據的源頭治理,配合數據主管部門開展數據歸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質量管理機制,督促數據提供單位按照數據治理相關標準規范提升本系統本單位數據質量。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在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發現數據質量問題的,可以向市數據主管部門反饋。
第三十條 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運營機構、數據提供單位因數據歸集、數據質量等問題產生爭議的,由市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市數據主管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十一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社會數據融合使用機制,鼓勵和支持依法獲取的社會數據接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豐富運營數據資源,促進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開發利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公安、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分類分級落實網絡和數據安全責任,加強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數據管理、數據開發利用等安全合規情況的監督監管,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資、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完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機制,對未遵守授權運營規則,未遵守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落實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要求,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系統的
安全防護,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
運營機構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當有效識別和管控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化不當操作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十五條 運營機構在運營期限內每滿一年,應向實施機構提交年度運營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含數據資源加工處理、分析挖掘、融合利用、市場運營及數據安全保護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實施機構每年組織對運營機構進行評估,將運營協議執行情況、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實際成效、數據安全等內容納入評估范圍,將評估結果作為繼續開展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運營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七條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當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同時堅決防止以數謀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應參照本辦法逐步規范完善。本辦法實施后,新開展的授權運營活動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可參考本辦法有關程序授權使用,依法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本市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