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展覽網 時事聚焦】近年來,各個城市社區高空拋物行為致人傷亡事件屢屢發生,給居民帶來重大安全威脅。“高空拋物”行為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二。
這柄懸在空中的利刃,近卻頻頻落下,危害行人安全。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樓區東寶路期間天地廣場,一名下學回家的10歲女孩被樓上墜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頭部血流如注。目前女童生命體征平穩,暫無生命危險。在幾天前,深圳福田區一5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窗戶砸傷,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半個月前,該小區發生過另一玻璃窗從八樓墜落事件,但未傷及行人。
曾有人說,世間萬物的決斷都逃不開“情、理、法”三字。那么讓我們透過表象看本質,來逐一分析該如何將高空拋物事件發生的概率降到低。
一、“情”,將心比心看問題
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是物業管理的一個"通病"。曾有在市物管協會組織的交流會時,幾百個物管紛紛表示,高空拋物讓人頭疼。有小區業主開玩笑道,出門就要戴安全帽。
其實想解決高空拋物問題,好的辦法就是從根本杜絕,進行普及宣傳領住戶自覺,畢竟誰都不想自己的家人行走于“槍林彈雨”之下。
曾有一位物管人員抱怨說為物管部門,只能加強宣傳力度,高空拋物提醒居民注意。她曾經在小區內舉辦過一次高空拋物實物展和抵制高空拋物簽名活動,以實物展示的辦法告訴業主高空擲物的危害。"效果十分明顯,但過了一段時間又復發。
情難系,一些自覺性與素養較低的住戶只為自己方便,完全不顧華夏自古以來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傳統。那么對此可有“理”講?
二、“理”,孰是孰非何為解
《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由于高空拋物即為瞬間的動作,在一些案例中由于無法確認高空拋物者,導致責任人不明,出現整棟樓業主都為責任人的現象。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導致了很多業主“躺槍”。
同比其他地區,日本對于高空拋物重“典”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筑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對*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占有者對損害的發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筑物所有人應對*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實行*的香港,對于高空拋物重“刑”在香港,高空拋物主要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進行處理。該法規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筑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6個月,高可*一年。
因為高空拋物責任目前難以界定,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高空墜物的處罰還尚需完善。“理”難講,那“法”有什么招數么?
三、“法”,盡情適理唯安防
由于高空拋物行為較為特殊,實際場景干擾因素也較復雜。曾經,針對高空拋物行為的監控技術力量較為蒼白,特別是由于傳統的移動偵測技術,誤報率較多,使小區居民造成苦不堪言,也因此被用戶當“雞肋”棄之。
但隨著“安防+AI”技術的落地,可以關注到的是,在近期高空墜物至幼童死亡的報道同時,有另一篇關于杭州某小區的報道引人深思。該小區出資購置了47個“防高空拋物監控”,這些廣角攝像頭安裝在每幢樓南北兩側的地面立桿上,距離單元樓10米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包入拍攝范圍。小區從2018年年底交付一直到現在,總共1500多戶住戶,從未發生過一起高空拋物事件。
隨著“法”的影響,當住戶、租客都被告知樓前樓后都有防高空拋物攝像頭后,行為也約束了很多。用他們的話將高空拋物被發現了,難為“情”啊。同是伴隨著攝像頭數據的長時間保存與的定位,一旦發生事故可以有效的補全責任的界定為“理”的實施補全了后一塊拼圖。
結語
總之,高空拋物關乎公共安全,必須從根源上解決高空拋物問題,依目前的情況來看,以“法”來串聯“情、理”是可行,并且行之有效的。同時也希望各地在推進智慧安防小區建設中有必要將其納入到考慮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