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展覽網 焦點新聞】近日,人臉識別新規的正式施行引起了廣泛關注和熱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8月1日起,濫用個人人臉信息的行為都被劃入侵權范疇,包括小區物業也不得對住戶進行強制“刷臉”,該《規定》還明確劃分了合法使用人臉識別的五種情形。
鑒于人臉識別技術在生活中的應用愈來愈普遍,帶來的個人信息問題日益凸顯,為正確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向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行為亮劍。
人臉識別設備強制“刷臉”屬侵權
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 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 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
當下,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已成為必備的社區安防基礎設備,那么物業強制住戶“刷臉”的行為是否合法呢?對此,有人認為,將人臉識別作為住戶身份驗證方式,是一種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準識別出入小區人員,讓小區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人認為,在錄入人臉信息時,小區物業要求人臉信息和詳細住址、身份信息相綁定,這些信息一旦泄露,會給公民造成困擾甚至帶來財產損失。
關于“刷臉”進出小區的爭議此起彼伏,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規中作出了明確回答,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未經當事人同意,強制“刷臉”是違法行為。
除了小區物業強制“刷臉”問題外,人臉識別新規還明確規定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以及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須征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進一步引導對人臉識別技術的規范使用。
如今人臉識別設備隨處可見,走到哪都需要“刷臉”,那么人臉識別新規施行后,如何合法使用人臉識別設備呢?
首先,要明確哪些情形可以使用。
根據新規規定,只有以下五種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1)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2)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3)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4)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5)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要堅持知情同意原則。
采集個人信息,除了法定例外情形,一般都需要征得數據主體的知情同意。人臉信息不同于一般個人信息,具有特殊性,應堅持更強的知情同意原則。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前,應當征得業主同意。針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須征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于不同意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的個人合法權益。
最后,要妥善保管和維護人臉信息。
人臉識別設備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都應使用加密措施,并對收集到的人臉信息進行分片段單獨存儲,并不得公開披露人臉信息;還應建立可追蹤的技術體系,確保事后可查證,以便發生侵權時,能夠明確知曉誰在何時何地查詢、使用、修改、下載了人臉信息;要經第三方獨立機構定期檢測,以檢測是否存在過度采集個人信息行為。
結語:人臉識別具有無意識性與非接觸性,即使長時間大規模地積累數據也不容易被察覺,導致個人信息保護難度增大。人臉識別新規的出臺,無疑加固了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屏障,為維護人臉信息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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