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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省市出臺“數據條例”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2022年06月02日 13:37:44來源:數據觀綜合點擊量:34803
導讀近年來,一系列與數據及其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陸續發布,數據的價值不斷被認可。國家層面,《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共同構筑了數據安全保護的基礎性“法律堡壘”。地方層面,目前已有十八個省市公布了相關數據條例。
  【智慧城市網 城市在線】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生產要素,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資源,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肖亞慶在2022中國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上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數據產業發展,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推動制造業加速向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
 
  近年來,一系列與數據及其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陸續發布,數據的價值不斷被認可。
 
  國家層面,《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共同構筑了數據安全保護的基礎性“法律堡壘”。地方層面,目前已有十八個省市公布了相關數據條例。其中貴州、天津、海南、山西、吉林、安徽、山東、福建、黑龍江和遼寧出臺了大數據條例,深圳、上海、重慶和浙江出臺了數據條例。此外,四川、廣西、江西、河南等地公布了相關數據條例的草案。
 
  梳理發現,各地有關數據立法,以促進數據利用和產業發展為基本定位,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數字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少地方條例具有制度創新引領改革發展的鮮明特點。比如《上海市數據條例》以保護促利用的立法主線,聚焦數據權益保障、數據流通利用、數據安全管理三大環節。《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重點圍繞“公共數據”,明確將在省級、設區市和縣(市、區)三級建立起以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應用支撐、業務應用體系為主體,以政策制度、標準規范、組織保障、網絡安全體系為支撐的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則提出,市場主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鼓勵市場主體制定數據相關企業標準,參與制定相關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等。
 
  貴州省
 
  貴州作為全國首個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也是國內第一個省級層面對大數據進行立法的省份,先后制定出臺了《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等法規,通過法律的方式界定大數據各方面的關系,全面開展大數據安全治理方面的實踐等。
 
  其中,《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是全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法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緊扣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現實需求和趨勢,對數據采集、數據共享開發、數據權屬、數據交易、數據安全以及“云上貴州”等基本問題作出了宣示性、原則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規定,把貴州省在以大數據興業、惠民、優政等領域的創新做法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將大數據產業發展納入了法治軌道。
 
  《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大數據安全責任人,是指在大數據全生命周期過程中對大數據安全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影響的個人或單位,包括大數據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從事大數據采集、存儲、清洗、開發、應用、交易、服務等的個人和單位。
 
  《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政府數據、政府數據共享、政府數據開放進行了明確,條例中所稱的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
 
  天津市
 
  《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八章五十七條,包括總則、政務數據、社會數據、開發應用、保障措施、數據安全、法律責任、附則。
 
  明確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在政務數據共享方面,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服務和執法的依據。在政務數據開放方面,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教育、科技、農業、環境、金融、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務數據向社會開放。
 
  明確政府單位主體責任和主要職責。在數據采集管理方面,《條例》指出,通過共享平臺可以獲得的共享數據,政務部門不得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重復采集,上級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下級部門和單位重復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數據產業發展提供資金、人才政策支持。在培育大數據產業方面,《條例》鼓勵從事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的企業依法收集、存儲業務數據,并向市和區政務數據平臺提供,用于共享和開放。《條例》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資金,為社會提供大數據資源和應用場景。
 
  推動大數據在制造業和服務業的應用。在大數據開發應用方面,《條例》指出,要推動大數據技術與制造業的融合,推動大數據在服務業廣泛應用。支持企業跨界聯合,鼓勵大數據在制造業全產業鏈集成運用,支持壯大新興業態。推進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加快發展科技服務、創意設計等現代服務業。
 
  海南省
 
  《海南省大數據開發應用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六章,共五十七條,從總則、大數據開發與共享、大數據開發與產業促進、數據安全與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覆蓋了大數據采集、匯聚、存儲、管理、開放共享等各個環節。
 
  《條例》明確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大數據產業布局和導向,堅持市場主導,培育骨干企業,建立產業體系,推動大數據與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深度融合,深入開展大數據領域金融、人才、科研、技術、市場等方面制度創新,促進大數據產業高效健康發展。
 
  《條例》指明了大數據助力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任務和途徑。運用大數據營造優化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現代化水平,為海南自貿區、自貿港“一線放開、二線管住”提供信息化基礎支撐。
 
  山西省
 
  《山西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從明確政府管理職責、制定促進發展優惠政策、提供服務保障措施等方面,推動大數據產業政策的法治化,為大數據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是推動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條例》提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以及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收集、存儲相關數據,實現數據資源共享,依法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統一開放平臺提供,發揮政務數據的價值。
 
  二是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條例》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臺上進行數據交易。
 
  三是推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新業態。《條例》明確“支持企業開展基于大數據的第三方數據分析發掘服務、技術外包服務和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培育大數據解決方案供應商;支持推動大數據與云計算、衛星導航、人工智能、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的融合,培育大數據產業新技術和新業態”。
 
  四是設立省政府專項資金。《條例》明確省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大數據市場主體根據經營情況或者對地方財政的貢獻情況給予獎勵,對行業大數據融合應用示范、大數據機構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給予獎勵。
 
  五是數據中心用電支持。《條例》明確支持數據中心全電量優先參加電力直接交易,鼓勵開展風力、光伏等新能源電力交易。通過制定目標電價、給予電價補貼等措施,對數據中心用電進行支持,保障電量供應。
 
  六是稅收優惠政策。大數據企業從事科學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吉林省
 
  《吉林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包括“總則”“數據處理”“發展應用”“促進措施”“數據安全與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61條。
 
  明確管理部門。《條例》規定了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全省數字化基礎設施。
 
  建立大數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體系。《條例》明確了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公共數據采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和應用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質量、安全、管理等標準,促進公共數據管理規范化。
 
  強化省大數據平臺的核心作用。《條例》規定了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負責建設、管理省大數據平臺,本省公共數據應當通過省大數據平臺予以歸集、治理、共享和開放。
 
  規定依目錄進行管理的機制。《條例》強調了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按公共數據目錄采集公共數據,并將采集或者產生的公共數據向省大數據平臺歸集,實現公共數據集中存儲。
 
  大力推進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在數據共享方面,著眼于破除信息孤島,明確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將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授權共享和非共享三類。在數據開放方面,明確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的高價值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提出促進大數據資源在更多領域應用,發揮大數據政用、商用、民用價值,明確了在農業、制造業、服務業、民生服務、社會治理、政務服務、社會信用等方向深化大數據的創新應用。
 
  強調數據安全和法律責任。《條例》提出數據安全管理、風險評估、安全監測預警和安全應急處置等機制,明確各不同主體對數據安全保障的責任義務。
 
  安徽省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著眼于大數據的特征及其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產生的影響,從數據資源的歸集整合、開發應用、安全管理和促進促進大數據發展的相關措施等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堅持大數據發展與安全并重。在全面推動大數據發展的同時,充分吸收借鑒《民法典》《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等有關內容,強化安全保障措施和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二是充分體現安徽特色。在立法中將我省好的經驗做法總結上升到地方立法層面,加以固化,如數字江淮建設、江淮大數據中心、“皖事通辦”平臺等都有相關規定。對數據實行分類管理,規定公共數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歸集,鼓勵非公共數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匯聚,推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效流動和開發應用。
 
  三是大數據在各領域各行業發展應用更加豐富。堅持市場化導向,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支持市場主體利用大數據賦能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
 
  四是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政策措施更加全面。注重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推出了設立省大數據中心專項資金、依法設立大數據發展基金等財政、金融、產業政策,以及科研、人才、用地、用電、基礎設施、標準化扶持政策措施,為大數據發展應用提供有力保障。
 
  深圳市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涵蓋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方面,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條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數據相關權益范圍和類型,明確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人格權益,包括知情同意、補充更正、刪除、查閱復制等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數據處理活動,《條例》借鑒國際主流個人數據立法的規定,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基礎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一是處理個人數據具有告知義務,應當在處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數據處理者的基本信息,處理個人數據的種類、范圍、目的和方式,存儲個人數據的期限,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以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使權利的方式等事項。二是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圍內處理其個人數據,不得通過誤導、欺騙、脅迫等違背自然人真實意愿的方式獲取同意,并對同意規則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規定。三是針對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情形,規定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并在立法中首次認可了數據處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進行的合法數據處理的有效性。
 
  此外,《條例》對處理生物識別數據作出了較處理其他數據更加嚴格的規定,要求處理生物識別數據時,除該生物識別數據為處理個人數據目的所必需,且不能為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所替代的情形外,應當同時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
 
  上海市
 
  《上海市數據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是繼《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之后出臺的第二部比較全面的地方數據條例。
 
  《條例》共十章九十一條,分為總則、數據權益保障、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浦東新區數據改革、長三角區域數據合作、數據安全、法律責任和附則。
 
  明確數據發展管理體系。《條例》明確指出各級政府部門在數據產業發展中應劃分職能,鼓勵各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同時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以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的數據專家委員會。
 
  保障數據權益。依法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權益,《條例》規定需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數據,保護在使用、加工等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以及允許依法開展數據交易活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強調個人對于其數據處理的知情同意權,并規定不得以拒絕提供產品或禁止出入為由強迫個人提供信息,且禁止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公共數據方面,《條例》旨在健全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制定公共數據資源規劃,通過上海市大數據中心統一規劃大數據資源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管理體系,對公共數據實行分類管理,同時以大數據資源平臺為基礎,促進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并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
 
  數據要素市場方面,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建立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等市場運營體系,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建立健全數據交易機制,支持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有序發展,創建完善數據交易服務機構管理制度,并由相關行業協會構建交易價格評估指標。
 
  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方面,以數據資源作為活水注入現有經濟體系,發揮海量數據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支持數據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壯大數據收集存儲、加工處理、交易流通等數據核心產業,促進數據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數據技術和服務業深度融合,促進數據技術與政府管理、服務、運行深度融合。
 
  浦東新區數據改革方面,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推進數據權屬界定、開放共享、交易流通、監督管理等標準制定和系統建設。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數據共享使用機制,在浦東新區設立數據交易所并運營,聚焦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簡稱臨港新片區),打造全球數據匯聚流轉樞紐平臺,在片區內探索制定低風險跨境流動數據目錄,同時支持浦東新區培育國際化數據產業,加強數據交易相關的數字信任體系建設。
 
  長三角區域數據合作方面,建設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長三角國家樞紐節點,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共同開展長三角區域數據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長三角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推動建立以需求清單、責任清單和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為基礎的長三角區域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長三角區數字認證體系、電子證照等的跨區域互認互通,推動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數據安全流通技術的利用,建立跨區域的數據融合開發利用機制。
 
  數據安全方面,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數據處理者是數據安全責任主體。建立健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重要數據目錄管理、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預警、數據安全應急處置等機制。
 
  山東省
 
  《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分為總則、基礎設施、數據資源、發展應用、安全保護、促進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在數字基礎設施方面,《條例》單獨列為一章進行規定,要求編制和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規定算力基礎設施、信息通信網絡、物聯網、工業互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推動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還突出強調加強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在數據資源方面,《條例》將數據資源劃分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明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的范圍,明確公共數據、非公共數據的所屬范圍及各自管理要求。對數據收集作出了規定,劃出了收集“禁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不得重復收集能夠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
 
  在數據發展應用方面,《條例》強化大數據應用,對大數據在新動能轉換、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等方面的創新應用作出具體規定,充分發揮大數據在數字經濟、數字政府和數字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在數據安全保護方面,《條例》明確山東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按照誰采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數據安全責任;明確了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大數據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數據安全責任單位的保護責任。
 
  《條例》還強調數據跨境審查,明確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向境外提供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國家安全審查。
 
  福建省
 
  《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緊扣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現狀和需求,對數據采集生成、匯聚共享、開放開發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制度設計,明確劃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權限。
 
  在數據采集方面,《條例》規定采集數據應當向被采集者公開采集規則,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采集者同意。凡能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政務部門不得重復采集。同時,為解決部門間數據壁壘、共享不充分等問題,《條例》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3種類型。凡列入暫不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政策作為依據。
 
  在公共數據開放方面,《條例》明確應當優先開放與民生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和需求度高的數據。公開數據分為普通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
 
  在數據開發利用方面,《條例》規定,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被采集者且不能復原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獲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
 
  在數據交易市場方面,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數據交易市場,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平臺進行交易,加強對數據交易平臺的監管。
 
  浙江省
 
  《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全國首部以公共數據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保障浙江省數字化改革的基礎性法規。
 
  明確公共數據范圍、平臺建設規范、收集歸集規則。《條例》明確浙江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屬于公共數據。根據本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屬于條例所稱公共數據。
 
  同時,《條例》根據公共數據平臺一體化、智能化的定位,提出六方面要求,包括建設一體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一體化共享開放通道、構建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建設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建立一體化數據目錄體系、建設一體化數據標準體系。
 
  為了保證公共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條例》還要求各地建立數據校核更正機制、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并能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數據。
 
  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協同激活數據要素市場。《條例》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數據三類,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并進一步規定保障該原則落實的具體制度,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協同。
 
  為激活數據要素市場,浙江還將推動公共數據有序開放,規定開放屬性確定機制、明確開放范圍和重點、分類開放,并明確受限開放條件和要求。同時,《條例》還設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及《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范》,推動數據創造價值,確保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
 
  重慶市
 
  《重慶市數據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分為總則、數據處理和安全、數據資源、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應用、區域協同、法律責任等8章,60條。
 
  在數據安全方面,《條例》明確,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按國家要求編制本地區重要數據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在推動數據賦能數字化轉型方面,《條例》提出,推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服務業、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加快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
 
  在區域協同方面,《條例》提出支持開展數據跨境流動,依托中新(重慶)等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推動國際數據港建設。同時,條例提出,重慶與四川省共同開展川渝地區數據標準化體系建設,按照區域數據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數據基礎性標準和規范,促進數據資源共享和利用。
 
  在規范數據使用行為方面,《條例》明確,市場主體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操縱市場、設置排他性合作條款等活動,強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依法收集數據;對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對依法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獲取收益。
 
  另外,《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與市數據主管部門簽訂的開放利用協議,未向市數據主管部門反饋數據使用情況的,或超出約定使用范圍使用公共數據的,市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條例》共8章70條,緊貼黑龍江實際,保障數字化改革,深化數字龍江建設,推進龍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點在數據資源、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數據政策導向和促進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形成一系列創新亮點。
 
  科學界定大數據相關法律概念。《條例》明確規定,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速度快、精度準、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條例從獲取數據主體、數據特征、獲取方式等方面,將大數據分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并明確了相關概念。
 
  推動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條例》明確了數據資源的一般權益,對依法加工、使用數據,享有法定財產權益,建立數據權屬登記制度,以及行使相關數據權益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作出規定,使相關主體的數據行為約束在法定范圍內,解決數據活動中主體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邊界不清晰的問題。條例完善了公共數據管理機制,對公共數據平臺建設、公共數據目錄管理、公共數據標準、公共數據的采集和匯聚、公共數據質量管控、公共數據開放等作出規定,從法規層面強化公共數據平臺支撐能力,提高公共數據質量,優化公共數據要素資源配置。
 
  促進數據資源安全高效流通。《條例》對“數據要素市場”從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促進數據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制度、數據質量評估認證、構建數據資產定價指標體系、數據管理主體責任以及公平競爭等8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充分發揮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基礎性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功能,培育壯大我省數據要素市場提供制度保障。
 
  遼寧省
 
  《遼寧省大數據發展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共九章、五十四條,從培育壯大數據要素市場、突出工業大數據特色、夯實新型基礎設施底座、全面保障數據安全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培育壯大數據要素市場。《條例》設置“數據要素市場”專章,明確了市場主體在數據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權益方面的保障性規定;同時,對數據交易和競爭行為以“負面清單”方式劃定禁區,就交易市場配套制度建設予以規定,并對違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等行為增設了處罰條款。此外,針對公共數據資源價值釋放不充分問題,在“公共數據”一章中規定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將這一寶貴的數據資源導入市場化開發,以緩解數據資源總體供給不足,提升數據利用價值。
 
  突出遼寧工業大數據特色。《條例》設置“工業大數據”專章,圍繞解決工業數據采集匯聚不全面、流通共享不充分、開發應用不深化、數據企業發育不健全等問題,突出發揮企業在工業大數據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兼顧企業能力條件,就企業在數據采集匯聚、開放共享、融合應用、安全保護和數據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具體義務進行了規定。此外,還就政府培育數據服務企業、推動企業數字化轉型等作出了規定。
 
  夯實新型基礎設施底座。《條例》設置“基礎設施”專章,規定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和市場、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共同發力、分層分類實施,并根據國家“東數西算”總體安排,在全省大數據中心建設上,要求充分利用國家算力資源,因需適度建設,高效建設利用。同時,就通信網絡、物聯網、算力、新技術等信息基礎設施、工業互聯網和傳統基礎設施改造升級等融合基礎設施、保障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需要的創新基礎設施等布局建設進行了規定。
 
  全面保障數據安全。《條例》設置“數據安全”專章,規定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和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明確責任確定原則,搭建數據安全管理體制,并就全社會各主體建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制度、強化數據存儲管理和應急處置等予以明確。
關鍵詞 數據條例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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