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為精準助力推進江西省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建立健全數字經濟公平競爭監管制度,引導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增強反壟斷合規意識,提升反壟斷合規管理水平,近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了《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分為五個部分:
總則部分主要包括《指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等內容;
合規風險識別部分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三個方面,結合數字經濟特性和應用場景,分級描述了數字經濟領域的違法行為以及具有數字經濟特性的高風險行為;
合規重點事項部分從承諾合規、配合調查、提出與撤回承諾、積極舉證、豁免和適用除外、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投訴和舉報等七個方面,梳理了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合規重點事項;
合規制度建設部分規定了倡導合規文化、引導行業合規、建立合規制度、開展合規培訓、評估合規風險、尋求合規咨詢與指導、處置合規風險和合規數字管理等相關內容;
附則部分對《指引》的效力、解釋和施行日期進行說明。
《指引》具有三個鮮明特點:
1.對接新《反壟斷法》,凸顯數字經濟特性,突出系統性。
《指引》堅持系統觀念,在深入把握數字經濟領域發展和反壟斷監管雙重規律框架下,從倡導經營者主體責任、提示經營者反壟斷合規風險、明確經營者反壟斷合規風險的識別路徑、厘清合規重點事項、倡導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等多個層面,為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全視野謀劃、全周期實施、整體性推進反壟斷合規經營提供較為具體明確的提示指導,力求為經營者投資興業、規范健康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競爭合規環境。
2.深入合規場景解讀,貼近合規管理應用,突出操作性。
《指引》堅持一切從數字經濟發展規律和運行實際出發,著眼解決新形勢下數字經濟合規經營的實際問題,系統梳理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難點,針對不同數字經濟場景下經營者合規事項和風險等現實場景,大膽探索分類分級的提示和引導方式,通過分層次、場景化、前瞻性的合規事項和風險等清單化的列舉和描述,體現了較強的實踐應用價值。
3.強化經營合規意識,注重監管關口前移,突出指導性。
《指引》較為詳實地闡明厘清了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可為邊界和競爭行為底線,不僅為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選擇從正確“賽道”創新創業、保持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相對精細的釋明和指導,而且為營造全省數字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了有力支撐。
江西省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精準助力推進我省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引導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增強反壟斷合規意識,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防范反壟斷合規風險,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促進全省數字經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與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注冊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參照本指引制定反壟斷合規制度,預防反壟斷法律風險。
第三條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本指引所稱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是指在數字經濟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指引所稱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及其員工因反壟斷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稱反壟斷合規,是指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預防和降低反壟斷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及其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開展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別、風險處置、合規培訓等管理活動。
第二章 達成、實施壟斷協議風險的識別
第四條 禁止達成、實施壟斷協議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不得與其他經營者達成、實施或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實施《反壟斷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禁止的壟斷協議。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的協議、決定,也可以是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方式,進行意思聯絡、交換敏感信息、協調一致等協同行為。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因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達成壟斷協議的,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具有數字經濟特性的違法橫向壟斷協議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或算法,固定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費用,或者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自主定價權;
(二)芯片、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電子元器件等領域的經營者以限制產量或特定類型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方式限制產(銷)量;
(三)芯片、智能網聯汽車、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等領域的經營者劃分銷售地域、銷售對象、市場份額、原材料市場的采購;
(四)5G、虛擬現實和增強現實(VR/AR)、人工智能等領域的經營者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方式;
(五)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領域的經營者聯合抵制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六)5G、人工智能、智能網聯汽車等領域的行業協會組織達成的涉及統一標準和定價、劃分市場、共同抵制、拒絕交易的規則、規定、建議或者決議。
第六條 具有數字經濟特性的違法縱向壟斷協議主要包括:
(一)芯片、智能終端、電子元器件、數字藏品等領域的經營者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且經營者不能夠證明該行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二)芯片、智能終端、電子元器件、數字藏品等領域的經營者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且經營者不能夠證明該行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七條 具有數字經濟特性的高風險壟斷協議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元宇宙、數字文創、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領域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個人信息保護水平、數字廣告投放數量等;
(二)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與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交換價格、數量、客戶清單、生產成本、銷售額、營業收入、產能、技術、研發計劃及成果等敏感信息;
(三)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等領域的經營者組織或者協調平臺內的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
(四)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要求交易對象在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數量等方面提供等于或者優于給予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五)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利用算法、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技術或者其他方式考核、監督固定或者限定價格的協議執行。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風險的識別
第八條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不得從事《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方式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認定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應當根據《反壟斷法》做出評估、判斷。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具有數字經濟特性的高風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主要包括:
(一) 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方式以價格增長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 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超出合理期限,排擠競爭對手搶占市場;
(三) 控制數字經濟領域的必要數據等生產要素、交易平臺等關鍵銷售和采購渠道的經營者,控制5G等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控制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元宇宙技術版權等關鍵技術的經營者,通過拒絕開放數據、拒絕訪問、拒絕許可技術等方式拒絕與交易相對人以合理條件進行交易;
(四) 控制數字經濟領域的必要數據等生產要素、交易平臺等關鍵銷售和采購渠道的經營者,控制5G等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控制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元宇宙技術版權等關鍵技術的經營者,通過降低數據質量、不予直鏈和技術障礙等方式設置限制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與其進行交易;
(五) 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向平臺內的經營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額傭金;
(六) 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元宇宙、數字文創、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領域的經營者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顯著增加數字廣告數量損害消費者利益;
(七) 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或者補貼、忠誠折扣、流量支持等激勵性措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實施限定交易行為;
(八) 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元宇宙、區塊鏈、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等領域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
(九) 控制數字經濟領域必要數據等生產要素,控制交易平臺等關鍵銷售和采購渠道,控制5G等標準必要專利,控制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元宇宙技術版權等關鍵技術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必要數據與非必要數據、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必要版權與非必要版權、過期與非過期專利與版權進行捆綁銷售;
(十) 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不合理的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十一) 在智能終端設備預裝軟件或應用軟件分發、開放數據和服務接口、搜索流量分配時,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不合理的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十二) 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等優勢,在數據訪問、數據傳輸、數據展示和數據使用等業務環節給予其自身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第四章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風險的識別
第十條 禁止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依法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符合上款規定的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依法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即使未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但如果有事實和證據顯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會高度關注,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方式包括: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十二條 具有數字經濟特性的高風險經營者集中行為主要包括:
(一)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等類型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
(二)互聯網平臺、工業互聯網、元宇宙等領域的經營者未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許可改變隱私政策、進行平臺間數據整合的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合規重點事項
第十三條 承諾合規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的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并履行明確、公開的反壟斷合規承諾,其他員工作出并履行相應的反壟斷合規承諾。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有關人員違反承諾的后果。
第十四條 配合調查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及員工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積極履行協助調查的義務,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不得阻礙調查,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不得采取搪塞、敷衍的態度,不能以數據、算法、技術是商業秘密為由,拖延、抵制或變相拒絕調查。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可以參考《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第十五條 提出與撤回承諾
接受反壟斷調查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決定前,經營者可以撤回承諾。
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承諾,并按規定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該義務的履行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依法決定終止調查或者恢復調查。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提出承諾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等可以參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承諾制度不適用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涉嫌壟斷協議案件。
第十六條 積極舉證
為避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涉嫌從事壟斷行為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完成以下舉證責任:
(一)案件所涉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二)固定或者限定價格協議的參與人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被推定從事協同行為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一致性行為具有正當理由;
(四)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部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或者所涉行為具有正當理由。
第十七條 豁免和適用除外
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關注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之間旨在創新或者提升效率的合作行為,相關領域的經營者可以依法申請適用壟斷協議豁免制度。
智慧交通、智慧政務等領域的經營者與政府的合作事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能夠實現社會保障目的,并且對相關市場公平競爭影響較小的,經營者可以依法申請適用壟斷協議豁免制度。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能夠證明被調查的壟斷協議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本指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
智慧農業領域的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存儲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的,經營者可以依法申請適用《反壟斷法》的除外制度。
第十八條 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對符合《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的經營者集中,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
對其他經營者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投訴、舉報。
第六章 合規制度建設
第二十條 倡導合規文化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應當將反壟斷合規文化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踐行合規經營、公平競爭的價值觀,不斷增強企業維護數字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自律意識。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應當積極了解域外反壟斷法律規定,及時更新企業反壟斷合規制度,以應對主要反壟斷司法管轄區對數字經濟領域尤其是平臺的常態化監管和執法。
第二十一條 引導行業合規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鼓勵行業協會制作本行業合規制度的示范文本,投入有效資源,加強教育培訓,幫助和督促本行業的經營者了解并遵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合規制度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投入有效資源、充足經費,建立并有效執行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避免引發反壟斷法律風險,樹立依法合規經營的良好形象。
鼓勵具備條件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機構,明確合規工作職責和負責人,完善反壟斷合規咨詢、合規檢查、合規匯報、合規培訓、違反合規制度的責任等內部制度,降低企業及員工的反壟斷法律風險。
尚不具備條件設立專門合規管理機構的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以指定法務、風險防控等機構履行合規管理職責,鼓勵配備專職的合規專員。
第二十三條 開展合規培訓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應當將反壟斷合規培訓納入企業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幫助和督促員工識別相關反壟斷法律風險,增強反壟斷合規意識,遵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評估合規風險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組織管理體系、業務內容以及市場環境,分析和評估反壟斷合規風險的來源、發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嚴重性等,并對合規風險進行分級,按不同風險等級設計和實施相應的風險防控制度。倡導曾經被反壟斷執法機構處罰的經營者建立風險評估機制。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對以下情形開展專項評估:(一)對業務收購、公司合并、新設合營企業等事項作出投資決策之前;(二)實施重大營銷計劃、簽訂重大供銷協議之前;(三)受到反壟斷調查或者訴訟之后。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采取適當方式定期評估反壟斷合規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并對定期評估結果進行反饋和回應,持續更新和完善反壟斷合規體系。
第二十五條 尋求合規咨詢與指導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建立反壟斷合規咨詢機制。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遇到境外反壟斷調查或者訴訟時,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尋求指導幫助。
第二十六條 處置合規風險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對合規風險采取恰當的控制和處理措施。
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執法調查,依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充分運用《反壟斷法》規定的寬大制度和承諾制度,最大程度降低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七條 合規數字管理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推進數字化反壟斷合規管理,通過數字化優化管理流程,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僅對我省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指引的解釋
本指引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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