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網 城市在線】7月13日消息,為規范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開展,高效構建數據運營服務場景,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長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發布《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總體圍繞“規范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管理工作,明確數據運營相關工作職責定位、工作流程和運行機制,加強數據運營的過程管理,挖掘數據價值,增加財政收入,反哺智慧城市建設,確保數據安全、合規使用”的目標,明確提出相關工作部署,全文內容共計二十七條。
其中,第一條便強調了“通過合理規劃政務數據運營管理來增加財政收入”的數據要素化市場改革思路,這順應了近期政產學研各界對探索“數據財政”的呼吁。長沙先行先試,為“后土地財政”時代背景下的地方數字經濟健康平穩發展尋求破局!
《辦法》明確提出,長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將在在長沙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下,將歸口于各級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的各類數據資源,按照法定程序授權相關主體基于特定的場景需求加工、處理并面向數據使用方提供服務、獲取收益。
政務數據運營主體被清晰劃分為數據權屬主體、數據運營主體和數據加工主體。
長沙市人民政府是長沙市政務數據的數據權屬主體;數據運營主體是指在政務數據運營過程中通過構建運營場景、獲取政務數據資源并向數據使用方提供數據服務的主體;數據加工主體是指在政務數據運營過程中對政務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并支撐數據運營的主體。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政務數據運營平臺的建設,作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務數據授權運營通道和管理平臺。數據加工主體根據數據運營場景需求,基于全市數據中臺開展數據加工處理后形成數據產品,通過數據運營平臺提供給數據運營主體開展運營服務。
運營實施主體原則上應將研發完成的數據產品在湖南大數據交易所進行登記和掛牌交易,政務數據產品登記交易流程由湖南大數據交易所進行記錄,并接受市數據資源局監管。
基于政務數據資源運營屬于政府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范圍。政務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中應約定數據權屬主體、數據運營主體和數據加工主體的運營收益分配比例。市級政務數據運營項目中的數據權屬主體收益分配納入市級財政收入;區縣(市)級政務數據運營項目中的數據權屬主體收益分配納入區縣(市)級財政收入。
關于向社會征求《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管理工作,明確數據運營相關工作職責定位、工作流程和運行機制,加強數據運營的過程管理,挖掘數據價值,增加財政收入反哺智慧城市建設,確保數據安全、合規使用,我局起草了《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相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2023年7月13日-8月13日,可通過電子郵件提出意見建議。
(聯系人:李孟哲,聯系電話:0731-88666780,郵箱:csssjzyj@126.com)
附件:《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長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沙市政務數據運營開展,高效構建數據運營服務場景,確保數據安全、合規使用,有效挖掘數據資源價值,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反哺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長沙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長政辦發〔2021〕80號)等政策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或使用本市政務數據開展與運營相關的數據匯聚、處理、授權、獲取、經營、安全、監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運營,是指長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下稱“市數據資源局”)在長沙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下,將各級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采集、產生和獲取的各類數據資源,按照法定程序授權相關主體基于特定的場景需求加工、處理并面向數據使用方提供服務、獲取收益的過程。
第四條 政務數據運營類型包括數據(及算法)服務、渠道(及推廣)服務和成果(及能力)服務等。
第五條 政務數據運營包括搭建數據運營平臺、評估運營方案、選擇實施主體、運營數據加工、運營產品交易、運營收益分配等內容。
第六條 政務數據運營主體包括數據權屬主體、數據運營主體和數據加工主體。
長沙市人民政府是長沙市政務數據的數據權屬主體。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歸長沙市人民政府所有,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務數據運營的整體規則和框架,整合相關力量積極開展政務數據運營,發揮數據要素作用。
數據運營主體是指在政務數據運營過程中通過構建運營場景、獲取政務數據資源并向數據使用方提供數據服務的主體。
數據加工主體是指在政務數據運營過程中對政務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并支撐數據運營的主體。
第七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數據資源局統一管理和組織政務數據運營實施。通過政務數據運營,長沙市人民政府、數據運營主體和數據加工主體可獲取適當收益。
長沙市政府各市級工作部門和事業機構不得未經批準與任何第三方簽訂數據運營協議,不得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關信息系統而使其直接獲取數據運營權。
各區縣(市)政府開展數據運營需按流程規范報市數據資源局審批;前期已簽訂的數據運營協議須向市數據資源局報備,市數據資源局視情研究后進行重新簽署或決定終止。
第八條 政務數據授權運營協議是指市數據資源局與數據運營主體就政務數據授權運營具體內容協商后達成的書面協議,主要內容包括: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數據運營的內容、范圍、期限,收益分配、數據安全、退出機制等。
第九條 政務數據加工授權協議是指市數據資源局與數據加工主體就政務數據授權加工具體內容協商后達成的書面協議,主要內容包括: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數據加工的內容、范圍、期限,收益分配、數據安全、退出機制等。
第十條 相關主體可基于政務數據開展運營、提供服務并獲取收益,數據運營主體、數據加工主體原則上須由政府采用綜合評審比選方式選定并進行公示,依法獲得授權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影響公共安全的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對社會開放的政務數據不得進行運營。
對承載個人信息的政務數據,應當充分尊重個人授權意愿,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局
市數據資源局是全市數據運營的規劃、推動、監督和管理主體,負責搭建全市政務數據運營的整體框架,對數據運營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政務數據運營的整體規劃和總體推進;
(二)負責政務數據運營的流程和制度設計;
(三)負責政務數據運營的行政對接和數據歸集;
(四)負責政務數據運營的方案審批;
(五)負責數據運營主體和數據加工主體的遴選。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市直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機構
各區縣(市)、市直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機構應積極參與、促進和配合政務數據運營工作。對數據運營場景中需要使用所轄區域或部門數據的情形,應會同市數據資源局一并參與研究、論證,形成明確的意見,積極務實推進數據運營;對于不宜進行運營的政務數據資源,應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報市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各區縣(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運營管理流程”并在市數據資源局的指導和監管下開展數據運營。
第十四條 數據運營主體
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開展政務數據運營的需求收集、場景構建、系統建設、溝通對接、協調推進、產品運營和服務提供。數據運營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政務數據運營安全合規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政務數據運營的場景設計和相關系統功能的建設;
(二)提供政務數據運營服務;
(三)按照國家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安全要求,進行必要的機制和技術建設,負責政務數據運營過程的產品和數據應用等安全保障工作;
(四)確保政務數據運營過程的合規,發現造成信息安全泄露和其他負面情形第一時間終止運營服務;及時上報市數據資源局并按照要求處理。
(五)數據運營主體可基于數據運營獲得收益。
第十五條 數據加工主體
負責根據數據運營場景需求開展數據加工服務。具體職責如下:
(一)基于政務數據運營平臺,根據運營場景需求向數據運營主體提供數據服務,包括開展數據處理治理、開發對應數據專題庫、開放數據共享接口、留存數據操作日志并監測分析等;
(二)配合市數據資源局對運營過程中的數據使用情況進行監測,確保數據運營合規,不侵犯相關主體信息隱私,不泄露國家集體秘密。
(三)確保數據的調用和服務過程合規、安全;
(四)可基于數據運營需求進行數據加工獲得收益。
數據加工處理所需的開放域公共數據基礎設施的資源消耗、數據脫敏、模型發布和結果導出服務等費用由數據運營主體承擔。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政務數據運營平臺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政務數據運營平臺(以下簡稱運營平臺)的建設,作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務數據授權運營通道和管理平臺。
數據加工主體根據數據運營場景需求,基于全市數據中臺開展數據加工處理后形成數據產品,通過數據運營平臺提供給數據運營主體開展運營服務。
第十七條 數據運營場景發布和方案評估
按照“一場景、一方案、一評估”的原則發布運營場景、評估運營方案。由市數據資源局組織發布政務數據運營場景,向社會公開征集運營方案,也可由相關主體根據特定政務數據應用場景主動提交運營方案和建議。由市數據資源局組織相關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機構對方案進行評估。
對評估通過的方案,市數據資源局原則上應在公共交易平臺公開發布并組織綜合評審比選,選擇最優運營主體開展運營實施。
區縣(市)級政務數據運營方案需由區縣(市)級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后再報市數據資源局審定。
第十八條 數據運營主體選定
有意愿開展政務數據運營的主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基于市數據資源局發布的運營方案向市數據資源局提交書面申請開展數據運營。
市數據資源局對申請運營的單位進行背景資格審查,組織第三方專家對符合要求的數據運營主體提交的解決方案設計、具體實施內容和營收分配比例等進行綜合評審比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各區縣(市)參照市級流程組織本轄區內數據運營主體的比選工作。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成為運營主體: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及其他類似情形。
第十九條 數據加工主體選定
市數據資源局每三年組織一次政務數據加工主體綜合評審比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數據加工主體需要為數據運營提供數據加工服務。市數據資源局每年對數據加工主體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評估和考核;對連續兩年考核評價為“不合格”的,取消其數據加工主體資格。
第二十條 運營產品交易
運營實施主體原則上應將研發完成的數據產品在湖南大數據交易所進行登記和掛牌交易,政務數據產品登記交易流程由湖南大數據交易所進行記錄,并接受市數據資源局監管。
第二十一條 數據運營收益分配
基于政務數據資源運營屬于政府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范圍。政務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中應約定數據權屬主體、數據運營主體和數據加工主體的運營收益分配比例。
市級政務數據運營項目中的數據權屬主體收益分配納入市級財政收入;區縣(市)級政務數據運營項目中的數據權屬主體收益分配納入區縣(市)級財政收入。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授權運營協議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數據運營主體在協議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向數據資源管理部門重新申請數據授權運營資格。
第二十三條 數據運營主體應當定期報告政務數據運營情況,接受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監管責任
市數據資源局承擔政務數據運營安全的監管責任。
數據加工主體應在市數據資源局指導下開展數據加工處理,配合市數據資源局開展數據運營安全日常監管工作,通過日志審計、權限管理、操作管理、定期巡檢等方式對數據運營主體運營行為進行監督。日常工作按季報送數據運營安全管理報告給市數據資源局;發現可能涉及數據安全的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 主體責任
數據運營主體承擔政務數據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
數據運營主體須按照國家信息系統等級保護標準要求開展數據運營系統建設。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制訂應急預案,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防止政務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數據泄露等危害網絡及數據安全的風險,明確應急事件處理預案和安全響應流程,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審查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
長沙市各級政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納入督查督辦事項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公安和紀檢部門進一步介入調查。
(一)不積極開展數據運營工作,或對已經確定開展數據運營場景所需數據共享和配套工作機制優化不配合、不支持的;
(二)未經許可將本部門數據資源開放給第三方或授權第三方進行運營的;
(三)違法違規泄露本部門數據資源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數據運營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有權關閉數據通道,下架相關數據產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終止授權運營協議,由公安和紀檢部門進一步介入調查。
(一)未嚴格執行運營項目審批確定的運營范圍和類型,超授權范圍使用數據;
(二)數據產品未經審批發布;
(三)將授權運營的政務數據提供給非本項目的其他主體使用;
(四)違反其他運營產品定價、公平交易等相關規定。
(五)對于涉及個人信息或企業法人的數據產品或服務,未取得個人或企業法人授權書。
數據加工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取消數據加工主體權限;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公安和紀檢部門進一步介入調查。
(一)未嚴格執行運營項目審批確定的數據加工范圍和類型,超授權范圍加工使用數據;
(二)未按運營授權主體要求加工數據產品及服務的;
(三)將授權加工的政務數據提供給非本項目的其他主體使用;
(四)存在其他違規加工操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于正式發布日起實施。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相關條款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