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網 時事聚焦】近日,國家網信辦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被廣泛使用,正在迅速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刷臉”解鎖、“刷臉”支付、“刷臉”進小區……生活中的“刷臉”應用越來越常見。但是人臉識別技術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市場規模也快速增長。有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人臉識別市場規模為56億元,按照現在年均超過20%的增速,預計到2024年市場規模將突破100億元,10年內市場規模有望達到千億元級,同時因為其收集的信息多為個人生物信息甚至還涉及個人的隱私信息,其存在的安全問題不斷。
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是把雙刃劍,在方便生活的同時也催生了一些問題和爭議,民眾對其安全性、可靠性等提出質疑。相比于其他生物特征,人臉信息具有易于獲取、獲取過程無感化、與個人身份關聯緊密等特性,人臉信息與個人身份之間的關系可謂“一目了然”,一旦建立其關聯信息,風險較大。人臉具有唯一性,一般情況下無法更改,這與手機號碼、密碼等信息不同,對信息收集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嚴格要求。這些信息如果因不能得到妥善保管而被泄露,用戶個人隱私就有可能處于“裸奔”狀態,其個人信息安全及人身財產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其結果也將是永久性的、不可逆的。
作為生物識別信息,人臉具有唯一性,一般情況下無法更改,這與手機號碼、密碼等信息泄露不同,對信息收集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嚴格要求。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保管而被泄露,用戶個人隱私就有可能處于“裸奔”狀態。
《征求意見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
同時,意見稿也明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
人臉識別作為非高敏場景下的身份驗證手段,可以一用,但是,倘若要將其當成“意思自治”的確證方式,那么其注定還要面對重重考驗。以新規征求意見稿的發布為標志,進一步規范人臉識別的使用場景,收斂其內在的安全風險,這對于捍衛公眾的人格權利、財產權益,有著基礎性和引領性的重要意義。
對于人臉識別技術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必須在尊重用戶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基礎上規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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