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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日前(9月26日),棗莊市人民政府印發《棗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做出明確規定,為棗莊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辦法》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是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提高社會文明水平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棗莊市按照國家、山東省部署,通過試點示范等方式在探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法規制度體系,棗莊市依據國家、省相關法規、條例,制定出臺該《辦法》。《辦法》將為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對于推進資源節約,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推動棗莊市綠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棗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全文)
(2023年9月26日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整體規劃、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循序漸進的原則,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相結合,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督促、引導村民和居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城市管理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行業發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物業管理、交通與物流、快遞、食品、旅游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指引等活動。
第八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殺蟲劑、油漆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前款標準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市、滕州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劃許可、建設條件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現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由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更新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使用統一標準的顏色和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產生者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盡量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廚余垃圾去除包裝、瀝干水分,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裝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實行上門收集的,也可聯系有關人員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依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賓館、飯店、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人行天橋、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和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識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和收集容器,清潔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二)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時間、地點;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及時規勸、制止不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責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執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維護,指導、督促業主分類投放,對不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及時規勸、制止。
第十七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由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收集、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收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運輸。
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分類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
(二)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頻次、路線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理場所;
(三)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清晰標示所收運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回收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養殖或者高壓脫水后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臺賬,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三)規范接收、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四)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二十二條 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或者預約上門收集。
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大件垃圾暫存場所,不具備大件垃圾暫存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集中暫存場所。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大件垃圾處理場所。
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千克、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處理的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合理設置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并提供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區(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單位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