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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行業標準】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化工園區 無組織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機動車排放外觀檢驗方法和技術要求》兩項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相關意見和建議。
《化工園區 無組織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單位:廣州禾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臺州市污染防治
工程技術中心、浙江環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環保集團有限公司、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江陰臨港化工園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第一監測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總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生態環境監測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生態環境監測站。
本文件規定了測定化工園區無組織廢氣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分布式多通道在線質譜分析法。
本文件適用于化工園區無組織廢氣中甲苯等80種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其他揮發性有機物如果通過方法適用性驗證,也可采用本方法測定。
當采集時間為5秒時,本方法的最低檢出限為2 μg/m3,測定下限為8 μg/m3。
方法原理:
由數據采集系統控制的分布式多通道采樣系統與快速監測質譜儀,經一定的進樣順序采樣,樣品氣體利用連接多路進樣儀的真空泵抽取的負壓從帶有過濾器的采樣桿流經惰性材料制成的采樣管路到達多路進樣儀,由多路進樣儀控制不同閥組的開關,使不同管路中的氣體達到送檢的目的。送檢氣體中的
揮發性有機物送至質譜,通過聚二甲基硅氧烷(Polydimethylsiloxane,PDMS)膜(或毛細管)進入質譜電離室,被真空紫外燈單光子離子源軟電離后,產生各自特征的分子離子,經飛行時間質量分析器分離,最終被檢測器接收,并由高速數據采集卡記錄飛行時間以及響應信號。質譜儀根據飛行時間定性,外標法定量并將信號轉換成濃度數值上傳至數據采集系統,由數據采集系統根據衰減系數反演樣品氣體最終濃度數據。
儀器和設備:
1.質譜儀:包括進樣系統、真空系統、真空紫外單光子電離源、飛行時間質量分析器、離子檢測器。
2.氣象參數系統:測量參數包括風向、風速、溫度、濕度以及大氣壓力,并配置電子羅盤和GPS/北斗定位系統。
3.多路進樣儀:每臺有多路進樣通道,能夠遠距離采集多個點位的氣體,不同通道間可來回切換單獨送檢,相互間不干擾。設有通訊接口可多臺設備聯用。擁有自動監測管路堵漏情況和自動禁用堵塞管路的功能。
4.采樣桿:可安裝各種輔助設備,包括氣象參數系統、攝像頭、避雷針等。附帶有可更換的顆粒物過濾器,可過濾10μm以上的顆粒物。采樣桿材質耐腐蝕。
5.動態氣體稀釋儀:標氣可持續輸出,最大稀釋倍數不小于1000倍,能與質譜儀進行通訊。
6.機械泵:最大真空不低于250mbar。
7.工控機數采單元:包含工控機和軟件,能夠聯網。
(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汽車排放外觀檢驗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排放外觀檢驗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具備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汽車進行排放外觀項目的檢驗。
信息錄入:
1.車輛基本信息內容參照 GB 18285-2018 附錄 G、GB 3847-2018 附錄 F 檢驗報告的基本信息。
2.注冊登記車輛的信息錄入:
a) 車輛的基本信息應與出廠合格證及環保隨車清單內容一致;
b) 車輛所有人信息由車輛送檢人負責提供;
c) 累計行駛里程數、驅動方式、變速器型式由檢驗人員確認并提供;
d) 檢測方法默認為工況法,非工況法應按照HJ 1237–2021中附錄D規定的要求執行。
3.在用車信息的信息錄入:
a) 車輛的基本信息應與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車輛的額定功率、額定轉速、排量可以從車輛登記信息或銘牌上獲取,并由檢驗人員確認;
b) 污染物控制裝置及型號由檢驗人員確認;
c) 燃料供給型式、進氣方式、累計行駛里程數、驅動方式、變速器型式由檢驗人員提供并確認;
d) 檢測方法默認為工況法,非工況法應按照HJ 1237–2021中附錄D規定的要求執行。
外觀檢驗設備及軟件功能要求: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設置相應的外觀檢驗區,外觀檢驗區應包括外檢工位和地溝工位。應配置滿足 HJ 1237 要求的移動外觀檢驗設備,外觀檢驗軟件符合 HJ 1238 的要求。
車輛唯一性檢查:
1.注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VIN)、發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一致。
2.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車輛類型、車輛識別代號(VIN)、發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適用時),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
在用車檢驗流程:
1.對受檢車輛進行環保聯網核查,對存在環保違規和排放召回記錄的車輛,應提醒車主及時處理。
2.檢查催化轉化器、氧傳感器等污染物控制裝置齊全、正常、固定、連接可靠。對污染物控制裝置應進行查驗、并拍照或錄制視頻記錄保存。有污染控制裝置但無法通過目視核查或需拆卸車輛設備的,應在對應項目中填寫“信息不可見”。
3.其他檢驗項目、方法和要求按照 7.3.1.3~7.3.1.15 條款檢驗。
(更多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