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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行業標準】2月7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技術要求(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的總體要求、建設要求、管理與運行監管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碳排放管理與核算要求及環境保護要求。適用于集中處理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糞便等垃圾處理園區。另外,具有生活垃圾處理功能的靜脈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亦可參照執行。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3月8日。
標準指出,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是“具有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公用設施和統一的管理體系,對未分類的生活垃圾和分類后的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糞便等兩種及以上類型的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和資源利用的場所”,簡稱園區。園區具有協同處置、協同共享、協同消納能力,即:
1.相似屬性的垃圾可協同處置,如生活垃圾焚燒廠可協同處置糞便和園林綠化垃圾;
2.功能相同的設施可協同共享,如滲瀝液處理設施、臭氣處理設施的協同共享;
3.固廢殘渣可協同消納,如廚余垃圾、糞便預處理產生的殘渣及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渣可由垃圾焚燒廠消納。
在選址、建設規模等方面,標準指出,園區選址應優先依托既有生活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等垃圾處理基礎設施所在用地。園區建設規模應與服務范圍的垃圾量相適應,對于生活垃圾日產生量小于300噸的小城市或城鎮,宜區域統籌與鄰近城市共建共享園區。
另外,標準還提出,廚余垃圾處理工程、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園林綠化垃圾處理工程等項目均應充分發揮其協同處置功能。例如,用廚余垃圾厭氧消化設施協同處置糞便、污泥等;用廚余垃圾好氧堆肥設施協同處置糞便、園林綠化垃圾、廚余垃圾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渣、污泥等;用裝修垃圾資源化設施協同利用大件垃圾和可回收物中的
廢塑料、
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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