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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近日,國家鐵路局正式印發了《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進一步規范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鐵路運營安全,為鐵路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據悉,該《細則》的出臺旨在推動鐵路設備科技創新,加強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細則明確了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的定義,即指設計、制造質量,并不包括維修質量,從而確保了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細則》進一步壓實了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求鐵路設備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確保投入使用的鐵路設備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同時,從落實許可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強化原材料質量管理、加強特殊過程和關鍵工序控制等方面,對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提出了具體的工作內容與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細則》還明確提出了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等鐵路設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設計生產新型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鐵路設備,應當經檢驗檢測、型式試驗、運用考核和技術評審等環節,滿足安全、可靠和可維修要求。
此次《細則》的印發,不僅為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有力的執法依據。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將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全國及轄區內的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鐵路設備從源頭到使用全程的安全可控。
業內專家表示,該《細則》的出臺將進一步提升我國鐵路設備的質量安全水平,促進鐵路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這也將對提升我國鐵路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產生積極影響。
隨著《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正式實施,鐵路行業將迎來更加嚴格的質量安全監管時代。我們期待在這一細則的指引下,鐵路設備生產企業能夠不斷提升自身技術和管理水平,為鐵路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國家鐵路局表示,將繼續加強監督執法力度,確保《細則》的貫徹落實,保障鐵路運營安全,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適的鐵路出行服務。同時,也呼吁社會各界共同關注鐵路設備質量安全,共同推動鐵路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鐵路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鐵路設備生產企業制造銷售的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夯實基礎、管促并舉、社會共治的原則,保證鐵路設備質量安全持續穩定。
第四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鐵路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質量安全的國家
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保證質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投入使用的鐵路設備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按照職責開展全國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開展轄區內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 鼓勵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技術創新、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不斷提升鐵路設備質量。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要求
第七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保證生產的鐵路設備質量合格。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生產的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八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等鐵路設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第九條 設計生產新型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鐵路設備,應當經檢驗檢測、型式試驗、運用考核和技術評審等環節,滿足安全、可靠和可維修要求。
第十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制定完善質量安全崗位責任制和質量安全逐級負責制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列入鐵路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鼓勵開展鐵路產品認證。
第十一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生產過程有序、質量受控,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采購質量管理制度和供應商評價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材料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等情況,零部件實行許可管理的應當采購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十三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做好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妥善保存,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能。
第十四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按生產需要配置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建立健全生產設備、檢測設備維護管理制度并按照執行,保證生產設備狀態良好。
第十五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準確識別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過程和關鍵生產環節,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產品質量。
第十六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需要證明其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經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檢測;承擔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與鐵路設備生產企業簽訂檢驗檢測合同,制定產品檢驗檢測實施規則及抽樣規則并按規則開展抽樣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報告應當載明產品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檢驗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及依據標準檢驗檢測是否合格等內容。
第十七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第十八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實現生產產品的可追溯。生產過程記錄應當完整、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銷售或者運用臺帳,臺帳應當完整、真實、準確。
第二十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嚴格管理,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用中文標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信息,信息應當真實。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二十二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與用戶建立有效聯系溝通機制,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技術培訓服務,交付時應當按照約定隨附基本技術資料。
前款所稱基本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鐵路設備的安裝或者維修技術圖紙、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使用、維修說明至少應當包含該鐵路設備設計壽命、維修周期、維修范圍和技術要求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務體系,在設計壽命周期內提供售后服務,研究解決用戶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用戶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會同用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行車安全,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缺陷產品召回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審查分析產品設計和制造工藝,不斷采取質量改進措施,持續提高產品質量。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定期評價產品質量狀況,分析事故、故障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鐵路設備;
(二)偽造或者冒用許可證、認證等質量標志或者證書;
(三)未經檢驗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生產行為。
第二十六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每季度向所在轄區鐵路監管部門報告生產銷售的、質量保證期內的許可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事故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設備源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鐵路設備生產企業落實鐵路設備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原則,制定鐵路設備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一)因質量原因導致發生缺陷產品召回;
(二)質量出現異常波動;
(三)投訴舉報較多;
(四)連續發生設備故障或者鐵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情況;
(二)取得行政許可企業的許可條件保持情況;
(三)鐵路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情況;
(四)鐵路設備質量抽查情況;
(五)鐵路設備質量安全情況;
(六)被投訴舉報的鐵路設備質量安全問題處置情況;
(七)鐵路設備質量安全問題庫建立及逐項銷號、閉環管理情況,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八)鐵路設備質量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責任追究及整改落實情況。
(九)采購驗收制度;
(十)專業機構產品抽樣檢驗情況;
(十一)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等標識標注情況,其他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
第三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鐵路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預警、公告、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被檢查單位落實責任、消除隱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應當配合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
鐵路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督的需要對產品進行抽檢。
第三十二條 鐵路監管部門對鐵路設備生產企業實行信用管理,執行嚴重違法行為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并將相關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在國家鐵路局網站公布。
對不同信用水平的企業應當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規加強失信懲戒。
第三十三條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鐵路設備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檢查有關資料。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或者生產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鐵路設備。
第三十六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未向用戶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鐵路許可產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上報許可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事故情況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鐵路設備質量安全相關事故隱患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鐵路設備生產企業拒絕、阻礙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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