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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航運!5月1日起,這些新規施行

2024-05-07 16:00:42 “江蘇海事發布”微信公眾號 點擊量:39272
  【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一些與航運相關的法律法規,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會影響到你我他,一起來看看吧~
 
  01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024年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5號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六個方面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是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二是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目前為二氧化碳)和行業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和符合規定的其他主體,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是重點排放單位確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據此制定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四是碳排放配額分配。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據此向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
 
  五是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應當編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報告進行核查并確認實際排放量。
 
  六是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核查結果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并可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所購碳排放配額可用于清繳。
 
  02
 
  《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管理規定》
 
  《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管理規定》(海船規〔2024〕28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2007年發布的《中國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暫行規定》(海船檢〔2007〕356號)進行的一次重新修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共計7章33條,細化了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材料的相關要求,增加了各相關部門之間等效免除辦理和證書簽發(注)的信息通報機制,以及直屬海事局等效免除實船核查和船舶檢驗機構的異議申訴機制。明確了船舶和海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船舶檢驗機構、船舶和海上設施、海事管理機構等各方責任義務和職責邊界。
 
  03
 
  《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海船檢〔2024〕33號)由江蘇海事局牽頭起草,于2024年3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印發,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該規定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由船舶檢驗機構所在地直屬海事局負責,年度監督檢查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所在地無直屬海事局的,日常監督和年度監督檢查由負責船舶檢驗區域協調的直屬海事局負責。船舶建造檢驗監督由建造地直屬海事局負責,各直屬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營運檢驗的監督,對外國驗船公司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
 
  04
 
  《內河浮動設施檢驗規則(2024)》
 
  《內河浮動設施檢驗規則(2024)》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批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則適用于設施長大于或等于5m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的中國籍鋼質浮動設施(本規則中簡稱“浮動設施”),內河船型浮標除外。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提及的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系指經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或中國船級社總部同意。
 
  05
 
  《內河浮動設施技術規則(2024)》
 
  《內河浮動設施技術規則(2024)》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批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則適用于設施長大于或等于5m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的中國籍鋼質浮動設施(本規則中簡稱“浮動設施”),內河船型浮標除外。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于新建浮動設施。
 
  06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附則Ⅴ的2022年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79屆會議以第MEPC.360(79)號決議通過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的2022年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見附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對現行附則V第8條、第10條進行了修訂,主要涉及地區接收設備、《垃圾記錄簿》的配備和記錄。
 
  部海事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執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 V 2022年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24〕34號),要求中國籍 100 總噸及以上的海船、經核準載運15人及以上的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動式平臺,均須配備《垃圾記錄簿》。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意外落失應按照修正案第 10 條進行記錄。《垃圾記錄簿》應滿足附則 V 附錄 II 格式要求。《垃圾記錄簿》電子版可點擊下方下載。
 
  信息來源|張家港海事、江陰海事、江蘇海事局法規處
 
  圖文|呂弼賢 辛建昊 朱文廣 李浩
 
  編輯|馮雨卉 陸燕
 
  審核|韓超
 
  原標題:事關航運!明天起,這些新規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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