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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為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茂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了《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先現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截止時間為2024年6月17日。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物料運輸和堆放、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道路清掃保潔、園林綠化等活動以及因地面裸露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源頭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條例明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和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設置洗車臺、沖洗設備、排水溝、泥漿沉淀池等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干凈;
(五)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并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六)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四十八小時以內未能清運的,采用封閉式
防塵網遮蓋、定時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七)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新建、擴建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防塵網;
(二)采取密閉方式從建筑上層清運易起塵物料或者廢棄物。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m;
(二)對易產生揚塵的堆放材料采取覆蓋措施,對粉末狀材料封閉存放;
(三)對可能引起揚塵的材料搬運,采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作業區清理灰塵和垃圾時,避免使用吹風器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
(五)機械剔鑿作業時,采取局部遮擋、掩蓋、水淋等防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除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作業時采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等措施;
(二)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拆除作業時,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網;
(三)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采取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等有效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地下管線等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采取灑水等措施;
(四)各類地下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及時修復破損路面或者進行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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