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近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推進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圍繞探索推進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完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構建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提升數據要素賦能高質量發展能力、構筑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協同發展新范式、保障措施等七方面提出20條具體舉措。
《實施意見》明確,到2025年,廣東省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和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協同高效、安全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初步建成,數據基礎運營體系基本構建,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效益明顯,數據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到2030年,數據要素治理體系趨于完善,數據基礎設施更加集約智能,數據要素流通順暢高效,數據要素市場生態體系多元繁榮,產業數字化轉型邁上新臺階,數字產業化水平顯著提升。
完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健全數據全流程合規與監管規則體系,建立數據流通和交易規范及監管規則,開展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統籌構建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構建多層次數據要素市場交易體系,推動區域性、行業性數據流通使用,推動廣州、深圳數據交易所完善體系架構;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培育一批數據經紀人、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促進企業數據、個人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流通、提升價值;構建數據要素市場基礎運營體系。
提升數據要素賦能高質量發展能力方面,《實施意見》提出,賦能實體經濟發展與制造業轉型升級,支持面向制造業、金融、能源、科研、商貿、交通、醫療、教育等重點領域,建立產業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產業集群可信數據空間,推動產業數據進場合規流通;鼓勵打造數字園區,布局算力平臺、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探索園內數據交換和共享;建設數據要素集聚發展區,促進數據要素與智能傳感、大數據、云計算、邊緣計算、人工智能、數字孿生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創新;促進縣域高質量發展;構建新型智慧城鄉治理模式,持續深化省域治理“一網統管”建設。
構筑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協同發展新范式方面,《實施意見》提出,構建數據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大力推動實現粵港澳三地數據協同與流動規則機制聯通,支持在科技、醫療、金融、教育、文旅、交通、電子商務等領域,探索建立科學規范認證制度、數據出境標準合同規則、安全評估標準等;探索建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便捷機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協同與交流,探索在橫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臺,聚焦數據要素的匯聚治理、開發利用、交易流通、安全保障、跨境流動、產業集聚等領域,打造數據要素市場“灣區模式”;推動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樞紐韶關數據中心集群建設,探索在特定區域建設離岸數據中心,推動“國際數據傳輸樞紐”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南沙節點建設,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區建設國際數據專用通道;支持廣州建設國際信息樞紐。
文件原文
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推進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論述,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精神,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推進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激發數字經濟新動能,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圍繞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堅持改革創新、系統謀劃,以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為前提,以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為主線,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為重點,建立健全數據基礎制度,推進全省統一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激活數據要素潛能,促進數據要素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為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廣東實踐提供有力支撐。
到2025年,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和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協同高效、安全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初步建成,數據基礎運營體系基本構建,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效益明顯,數據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到2030年,數據要素治理體系趨于完善,數據基礎設施更加集約智能,數據要素流通順暢高效,數據要素市場生態體系多元繁榮,產業數字化轉型邁上新臺階,數字產業化水平顯著提升。
二、探索推進數據產權制度建設
(一)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探索依托民事商事合同、行政協議約定、資產登記等方式明確收益歸屬。開展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推動數據流通前合規登記。鼓勵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動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對原始數據進行合理開發利用,以市場化方式促進數據流通。規范數據委托處理行為。
(二)建立健全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省、市兩級公共數據運營機制,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以模型、核驗等形式提供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對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保障其享有依法依規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益。引導企業、產業集群、產業園區建設行業數據空間,鼓勵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開放、共享數據,促進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對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推動數據處理者在個人授權范圍內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數據。探索建立受托行權機制,由受托者代表數據來源者行使數據權益。
(三)加強數據各參與方合法權益保護。保障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權益。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享有自主管控的權益以及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加工使用和獲得收益的權利。保護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經營權,促進數據要素流通復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流轉數據相關財產性權益的機制。在數據處理者發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時,推動相關權利和義務依法依規同步轉移。
三、完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四)健全數據全流程合規與監管規則體系。建立數據流通和交易規范及監管規則,開展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明確公共數據質量責任主體,落實全生命周期質量管控體系。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合規管理認證制度,加強企業數據合規體系建設和監管。推進數據要素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數據交易信用監管和信用評價,逐步規范數據流通交易失信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依法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管理。
(五)統籌構建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構建多層次數據要素市場交易體系,推動區域性、行業性數據流通使用。推動廣州、深圳數據交易所完善體系架構。強化公共屬性和公益定位,推進數據交易場所與數據商功能分離。建立健全數據交易配套服務機構,建設行業性數據交易配套服務平臺。鼓勵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流通、交易。推動政府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采購活動。積極融入全國數據要素統一大市場,加強與省外數據交易場所、平臺合作,實現數據產品“一所掛牌,多地同步發布、同步展示、同步交易”。
(六)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培育一批數據經紀人、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促進企業數據、個人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流通、提升價值。支持培育數據經紀人,深入挖掘數據價值,推動數據產品開發,促進數據進場交易。通過數據商,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的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提高數據交易效率。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優勢,發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流通和交易體系建設。大力培育數據要素型企業,構建要素產業鏈。有序培育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探索數據托管、融合增值、數據抵押等數據金融新業態。
(七)構建數據要素市場基礎運營體系。建設集約高效的數據流通基礎設施,為場內集中交易和場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賴的流通環境。探索構建完善個人和組織專屬數字空間,以自愿為前提集中匯聚數據,并提供授權第三方使用數據途徑。探索建設數據綜合業務網,依托數據資產憑證,實現數據流通全流程記錄、溯源。打造公共性、公益性可信數據空間,構建面向行業的高質量中文語料數據庫,推動典型行業數據匯集、訪問、共享、處理和使用,促進跨行業、跨領域數據安全可信流通。
四、構建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八)更好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調節作用。加大政府引導調節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收益合理分配機制,研究公共數據使用條件、適用場景和收費標準,鼓勵各類企業依法依規依托公共數據提供公益服務。推動大型數據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障幫扶。不斷健全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和制度規則,防止和依法依規規制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市場壟斷等問題,著力打造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制度環境。
(九)科學合理評估數據要素價值。探索數據要素價值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研究數據要素會計核算制度,引導數據資產入表。研究制定數據要素價值評估指南,科學評價數據要素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為數據要素流通提供價值依據。
五、建立健全數據要素治理制度
(十)創新政府數據治理模式。充分發揮政府有序引導和規范發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線,明確監管紅線。加強數據資源“一網共享”體系建設,健全數據目錄清單,常態化開展數據普查。制定動態的數據流通和交易負面清單。強化行業監管和聯合協同監管,建立數據聯管聯治機制。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營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加強網絡和數據安全制度建設,強化網絡和數據安全技術保障,提升網絡和數據基礎設施安全水平。
(十一)壓實企業數據治理責任。牢固樹立企業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推動企業依法依規承擔在數據采集匯聚、加工處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環節中的相應責任,規范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行為。推行面向數據商及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數據流通交易聲明和承諾制。打破“數據壟斷”,促進公平競爭,推動企業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十二)發揮社會協同治理作用。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協同治理機制,支持開展數據流通相關安全技術研發和服務,促進不同場景下數據要素安全可信流通。暢通群眾舉報投訴和爭議仲裁渠道,維護數據要素市場良好秩序。貫徹執行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國家標準,完善元數據管理、數據脫敏、數據質量、數據應用、價值評估等標準規范。
六、提升數據要素賦能高質量發展能力
(十三)賦能實體經濟發展與制造業轉型升級。支持面向制造業、金融、能源、科研、商貿、交通、醫療、教育等重點領域,建立產業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產業集群可信數據空間,推動產業數據進場合規流通。鼓勵打造數字園區,布局算力平臺、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探索園內數據交換和共享。建設數據要素集聚發展區,促進數據要素與智能傳感、大數據、云計算、邊緣計算、人工智能、數字孿生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創新。
(十四)促進縣域高質量發展。依法依規加強縣域經濟、特色主導產業、重點工業園區、現代農業園區等數據的匯聚和治理。賦能數字鄉村建設,開發推廣農業農村現代化、縣域經濟培育、城鄉融合發展、產業有序轉移等數據產品與服務。發揮首席數據官作用,加強與縣域重點企業定向對接。鼓勵企業利用數字技術強化農業數據監測和溯源。
(十五)構建新型智慧城鄉治理模式。持續深化省域治理“一網統管”建設,依托“粵治慧”平臺數據服務能力,整合“粵經濟”、“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信息綜合平臺等應用專題數據資源,開展應用場景建設,深化“粵執法”平臺建設應用。建立健全數據采集共享機制,實行“一數一源一標準”,建設“塊數據”應用,賦能基層治理。大力提高智慧城市發展水平,促進城市智能化精細化網格化管理。
七、構筑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協同發展新范式
(十六)構建數據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大力推動實現粵港澳三地數據協同與流動規則機制聯通。支持在科技、醫療、金融、教育、文旅、交通、電子商務等領域,探索建立科學規范認證制度、數據出境標準合同規則、安全評估標準等。探索建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便捷機制。構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機制,確保數據跨境安全。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多邊爭議解決機制。
(十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協同與交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在數據流通和數據處理領域的共建共享,支持深圳等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中心。探索在橫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臺,聚焦數據要素的匯聚治理、開發利用、交易流通、安全保障、跨境流動、產業集聚等領域,打造數據要素市場“灣區模式”。推動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樞紐韶關數據中心集群建設。探索在特定區域建設離岸數據中心。推動“國際數據傳輸樞紐”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南沙節點建設,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區建設國際數據專用通道。支持廣州建設國際信息樞紐。
八、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工作的全面領導。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工作協調機制,促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聯動,強化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積極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研究工作舉措,細化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
(十九)完善制度建設。出臺激勵政策支持數據要素產業發展,積極培育壯大數據要素型企業。研究出臺廣東省數據條例,制定數據流通交易管理系列規則,完善相關制度及標準規范。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加強誠信教育,健全獎懲機制,加強輿論引導監督。及時總結經驗做法,提煉體制機制創新成果,加強宣傳推廣。
(二十)強化人才培養。加強知識普及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充分發揮粵港澳三地高校、科研院所和數字化龍頭企業資源優勢,加強數字化領域產學研合作。深入開展“展翅計劃”。開展大數據工程技術、網絡空間安全人才職稱評價。通過產業集聚和優渥政策,吸引更多高水平數字人才就業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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