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網 行業標準】為加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就《湖南省數據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2024年8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HNSSJJZH@126.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西路8號省數據局綜合規劃處(郵政編碼:410004),并請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劉劍鋒
電話:0731- 81112029
湖南省數據局
2024年7月16日
湖南省數據條例(草案)(2024年7月16日,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加強數據管理與開發利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發揮數據要素價值,推動數字湖南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與核心概念】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權益保護、數據資源管理、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數據發展與應用、數據安全與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包括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依法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本省開展數據工作和數據活動,遵循數據資源利用與權益保障并重、數據價值轉化與安全保護并重、數據制度創新與依法監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劃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將數據發展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與數據資源匯聚整合、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有關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省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據基礎制度和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統籌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推動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協同促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推進、指導和監督全省數據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產業發展促進工作。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數據安全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安全、數據管理、數據應用等數據相關工作。
第五條 【首席數據官】
各地區、各部門、事業單位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鼓勵企業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標準建設】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數據等有關部門加強數據標準體系建設和管理。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在數據領域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數據權益
第七條 【個人信息主體權益】
依法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合法權益。
數據處理者所處理的數據中包含個人信息的,取得個人信息主體授權或者經過匿名化處理的,可以依法進行開發利用,但應當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獲取、復制或者轉移個人信息數據的權益。
第八條 【數據處理者權益與結構性分置】
依法保護數據處理者在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合法財產權益,探索建立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結構性分置機制。數據處理者對合法獲取的數據進行實際持有或委托他人代為持有、依法進行自主管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益,通過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對合法持有的數據進行使用的權益,通過轉讓、許可或者設立擔保等方式對外提供數據的權益,受本條例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數據處理者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享有依法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益。
數據處理者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侵犯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收集的公開數據,享有依法持有、使用的權益,并可在不違反市場秩序或當事人約定的前提下加工生產數據產品對外提供。
第九條 【公共數據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有權對其收集、產生和持有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使用,但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數據收益分配】
本省按照國家要求,依據“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探索建立數據收益在數據開發利用各參與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機制。
探索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收益分配機制,保障授權運營單位的合法收益,采取措施引導公共數據運營收益投入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
探索非公共數據的收益分配機制,保障不同數據權益主體的合法收益,鼓勵建立面向原始數據來源者的補償機制。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一條 【資源管理】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和實施公共數據目錄并動態更新,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建立數據資源普查、質量管控、數據校核、使用情況反饋制度,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價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系統、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分類分級清單,開展數據治理工作,依法履行數據歸集、供給與安全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實施公共數據的統一管理。
省公共數據平臺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數據平臺是本省實施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加工處理、共享回傳、開放開發、授權運營的統一基礎設施,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管理。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管理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各縣(市、區)原則上不獨立設立。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歸集、整合、共享、開放、運營等活動,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其他公共數據平臺。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歸并至公共數據平臺。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采集匯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標準規范采集數據。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數據,不得重復采集。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并完善自然人、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以及跨地域、跨部門專題數據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和完善重點行業領域主題庫;跨地域、跨部門專題數據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目錄,按照應用需求將公共數據統一歸集到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專題數據庫。
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加強數據質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檢查,建立異議與更正管理制度,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統采共用】
由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可以申請采購非公共數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公共數據統一采購制度。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采購需求。經統一采購的數據應當納入公共數據共享目錄,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不得采購。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共享】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以不共享為例外。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需求信息通報和交流機制、公共數據共享目錄機制、公共數據共享成效評價機制、公共數據責任審計機制。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對于共享屬性有爭議的,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數源部門不同意共享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向數源部門提出核實、比對需求,數源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其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開放】
按照不予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三類推動公共數據開放,持續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對于列入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向相關數據主管部門提出開放申請的,應當明確應用場景,并簽訂相關承諾書,所獲得的數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制定辦法保障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依法開展。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依據辦法建立省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管理、監督評價等。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授權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授權運營單位)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開發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向社會提供。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自行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統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年度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情況。
授權運營單位應當依托運營平臺在授權范圍內開展運營活動,不得將所獲數據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應當在運營期限內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運營情況,向本級數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運營報告。
第十八條 【非公共數據利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數據。
支持創新技術手段,推動個人信息匿名化處理。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放、開發利用自有數據,探索非公共數據的授權使用機制。
支持數據處理者、相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主體搭建數據開源平臺,促進非公共數據的匯聚,通過開源數據許可使用機制實現非公共數據的融合利用;探索建立數據采集、存儲、標注等相關標準,加強標準的宣傳貫徹,支撐高質量數據產品和服務的供給。
鼓勵和引導數據處理者加強數據全生命周期合規管理,促進數據合規利用。
第十九條 【融合開發利用】
推動建立多元化的數據融合開發機制,促進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的深度融合。支持授權運營單位依托公共數據平臺融合非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鼓勵經營主體、科研機構等積極利用公共數據,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四章 數據流通交易
第二十條 【基礎保障】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據基礎設施規劃和布局,建設涵蓋數據匯聚、處理、流通、應用、運營及安全保障等核心功能的一體化數據基礎設施。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數據主管部門部署,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省級數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實施。
支持數據要素領域的創新技術研發中心、數據技術實驗室、聯合創新中心等高水平創新平臺建設,發展下一代互聯網、人工智能、可信數據空間等關鍵技術,推動數據安全可信流通利用。
按照國家要求,建立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公共數據開發利用、企業數據開發利用、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指引等基礎制度體系,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充分發揮數據生產要素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數據交易機構】
支持包括數據交易所在內的數據交易機構的有序發展,建立健全數據交易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數據交易機構的監管,規范數據交易機構人員的從業行為。數據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數據交易場所。
數據交易場所應為數據交易主體提供場內數據交易基礎設施、組織場內數據交易活動,提供與場內數據交易活動相關的綜合配套服務。
第二十二條 【數據交易標的】
鼓勵和引導經營主體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資源、數據產品等數據交易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個人隱私的;
(二)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數據登記】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數據登記。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登記管理工作,支持有條件的登記機構建立健全數據登記基礎設施、規則標準與流程設計,開展數據登記、查詢、驗證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數據資產】
鼓勵加強數據資產的管理及開發利用,探索構建數據資產評估指標體系,建立數據資產評估制度,開展數據資產憑證試點,反映數據要素的資產價值。
鼓勵經營主體推動數據資產入表,建立數據資產管理體系;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將依法合規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資產屬性的公共數據資源納入資產管理范疇。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動重點行業領域開展數據資產入表試點,并會同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數據資產評估、融資等具體辦法。
第二十五條 【數據服務商】
圍繞數據要素市場的需要,支持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等數據服務商的發展,培育數據要素交易流通生態。
本省支持數據相關行業協會和組織的發展。行業協會和組織應當依法制定并推動實施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會員依法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創新聯合體】
鼓勵具備數據價值開發利用與運營能力的企業、數據相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與實體企業圍繞金融、電力、氣象等重點應用場景,成立數據創新聯合體,促進數據共享利用與價值開發,賦能產業轉型升級。
第五章 數據發展應用
第二十七條 【區域發展】
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內陸地區改革開放的高地,推進長株潭都市圈一體化發展,對接融入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和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要求,加強數據區域合作,探索建立跨區域數據流通應用機制,促進區域間數據標準協作互認、共享交換、開發利用、協同治理。
第二十八條 【數據跨境與數字貿易】
支持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立數據口岸,建設相關基礎設施,制定數據跨境流通規則體系,開展數據國際交流合作。
支持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完善數字化海外倉等基礎設施,推動中非電商合作與產業鏈數字賦能,推動數字貿易發展。
第二十九條 【場景應用】
支持數據資源開發應用,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數據發展與應用模式,推動經濟、政務、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領域全面數字化轉型。
第三十條 【數字經濟】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智慧城市發展,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以數據融通、開發利用支撐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建設,重塑智慧城市技術架構、系統性變革城市管理流程、一體化推動產城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
聚焦工業制造、金融、電力、氣象等重點行業領域和“文化+科技”等本省優勢特色領域,組織打造典型應用場景,推動傳統產業數字化升級、培育壯大數字新興產業。開展數據要素型企業和數據品牌認定。建設高質量語料庫和數據集,支持開展人工智能大模型開發和訓練。
鼓勵并推動具有開發利用與運營能力的行業組織、行業龍頭企業、平臺企業等構建行業性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推動產業鏈上下游數據互聯互通,實現產業鏈數據賦能。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各類參與主體共享數字經濟收益,在高質量發展中實現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條 【數字政務】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強化數字化能力建設,促進政務信息系統網絡互聯互通、數據高效協同,提升數字政務發展水平,強化綜合服務效能監管,持續深化政務公開。不斷拓展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合作范圍和深度。
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等技術推動數字法院、數字檢察、數字仲裁建設,提升數字治理水平,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第三十二條 【數字社會】
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生活數字化轉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提升一網通辦效能。
圍繞民生保障重點領域,推進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公共服務機構資源數字化,推進線上線下公共服務共同發展和深度融合,保障公共服務數字化、普惠化。
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普及公民數字素養。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支持保障與評估】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根據相關情況給予獎勵,對行業數據融合應用示范、數據機構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給予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數據領域建設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將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作為年度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管理工作的評估督導,評估結果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核、優秀應用案例評選等的重要參考。對在數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數據安全監管
第三十四條 【安全責任制】
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數據處理者是數據安全責任主體,同時存在多個處理者的,各數據處理者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二)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三)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義務。
第三十五條 【安全機制】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省數據資源安全體系建設。省級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加強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和強化數據安全技術服務能力。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依法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建立重要數據目錄管理機制,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重要數據目錄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省網信等部門編制,并按照規定報送國家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網信、公安等部門應依法查處危害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活動,開展數據安全合規評估和違法違規專項治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處理者的法律責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暫停提供數據服務;拒不改正的,可以終止提供數據服務:
(一)未履行數據開放相關承諾的;
(二)超出授權范圍或期限實施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
(三)其他未按照規定使用公共數據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收集、歸集、共享、開放、應用公共數據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資源平臺、共享、開放渠道,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整合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公共數據目錄編制、公共數據普查、質量管理工作的;
(四)未通過公共數據開放或者授權運營等法定渠道,擅自將公共數據提供給經營主體的;
(五)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校核申請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六)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
(七)篡改、偽造、破壞、泄露數據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盡職免責機制】
創新監管理念,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措施,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建立責任減責、免責機制,打造鼓勵創新的發展環境。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數據交易、使用和處理等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免除相關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政策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三)符合程序性規范要求;
(四)行為違法違規情節較輕而尚未造成不良影響與后果,并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確保相關主體權益未受到實際或可能的損害的;
(五)行為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但已造成不良影響與后果,通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相關主體權益所受損害降至最低的,免除部分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參照適用】
根據本省的實際應用需求,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相關管理單位以及通信、民航、鐵路等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參照公共數據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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