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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 近日,為加強和規范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實際,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了《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9月9日至10月9日。公開征求意見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聯系單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號;郵編:310009;
郵箱:85591358@qq.com
聯系人:徐雷,聯系電話:0571-87800120。
《辦法》共分為六章三十四條,《辦法》提出,中央獎補資金主要用于:
(一)設施裝備新改建,是指直接服務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于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智慧擴容、安全增效和產業融合等方面的要求,對部署交通基礎設施運行狀態感知設備、建設沿線通信傳輸網絡、交通誘導系統、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和必要配套設施等的支出;
(二)軟件及數據工程,是指直接用于保障省級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場景正常運行,對車路云一體化試點、船岸云一體化試點、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監測、數字化管養、運行監測預警、數字治超及大件運輸全鏈條監管、運行管控、應急指揮調度等系統平臺和必要配套設施進行新改建的支出;
(三)標準指南規范研究,是指在省實施方案建設任務范圍內,由省政府組成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實施,用于編制在全省范圍內可復制推廣的業務技術標準規范指南等的支出。
《辦法》明確,原則上以實施主體為單位,對不同類型項目采用不同標準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
(一)收費公路及服務區經營管理和管理服務單位(含其授權單位)、公路水路數據運營單位等為實施主體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暫定),省級原則上不安排資金;
(二)省本級信息化項目、標準規范指南研究項目,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暫定);
(三)除中央獎補資金外,省本級項目投資由省級財政統籌支出;(暫定)
(四)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為實施主體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暫定),省級資金原則上與中央獎補資金實行1:1配套(暫定),其中,為落實國家一體化任務要求,已納入省實施方案但無法享受中央獎補資金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省級資金可在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80%(暫定)范圍內予以一定支持,項目其余資金由實施主體參照本辦法進行落實;
(五)企業和地方政府為實施主體的標準規范指南、體制機制研究類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以及實施范圍為省級(含)以下航道等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所需資金納入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全額支出,原則上不享受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支持;
(六)與交通基礎設施新改建工程同步開展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原則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資金,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七)符合數字化轉型升級要求的在建項目(特指已獲得立項批復,且未完成交工驗收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未享受過中央補助資金的,該類項目在省級實施方案明確的實施期內的投資,按以上規定予以獎補;
(八)各項目中央獎補資金占核定投資額比例依據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的省實施方案確定。
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
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成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省級示范通道及網絡通行效率提升、安全水平提升、行業管理效能提升和公路水路數字化產業協同創新水平提升的總體績效目標,加強和規范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獎補資金是指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采取“獎補結合”方式,予以支持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中央補助資金。本辦法所稱省級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對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予以配套支持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定義項目投資,主要包含設施設備購置安裝費用、應用系統及數據工程費用等工程費用以及標準規范指南編制費用、體制機制創新研究費用、工程咨詢監理費用、項目績效評價費用等其他費用。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納入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的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轉型升級示范通道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方案中包含部分超出示范通道范圍的一體化項目,適用范圍中可考慮不特指示范通道內項目,下同)的交通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單位及其實施項目。
寧波不享受省級資金相關政策,其市級配套資金政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另行明確。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共同組織實施該辦法,并總體負責全省項目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督查等工作。
第四條 各設區市和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規范本地區項目資金使用與撥付流程等,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的項目初審、動態跟蹤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省交通集團參照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依據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政策期限確定。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支持項目需是省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項目。其中,中央獎補資金主要用于:
(一)設施裝備新改建,是指直接服務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于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智慧擴容、安全增效和產業融合等方面的要求,對部署交通基礎設施運行狀態感知設備、建設沿線通信傳輸網絡、交通誘導系統、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和必要配套設施等的支出;
(二)軟件及數據工程,是指直接用于保障省級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場景正常運行,對車路云一體化試點、船岸云一體化試點、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監測、數字化管養、運行監測預警、數字治超及大件運輸全鏈條監管、運行管控、應急指揮調度等系統平臺和必要配套設施進行新改建的支出;
(三)標準指南規范研究,是指在省實施方案建設任務范圍內,由省政府組成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實施,用于編制在全省范圍內可復制推廣的業務技術標準規范指南等的支出。(暫定)
第七條 中央和省級資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新增建設用地項目;
(二)傳統土建工程、樓堂館所建設等不符合數字化轉型支持方向的建設內容;
(三)
充電樁、換電站、光伏及輸配電設施等設施裝備購置、安裝、建設、運維等;
(四)車載終端設備更新;
(五)不符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持范圍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獲得相關前期審批手續;
(二)已享受過中央預算內資金、車購稅資金等其他中央資金補助;
(三)申報項目涉及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項目資金使用要求
第九條 按照“誰使用、誰申請”原則安排中央和省級資金,采用扶持鼓勵方式,由各級財政按規定將中央和省級資金下達至各實施主體。
(一)省本級項目(由省級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并全額出資的項目、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和省交通集團(含其所屬單位)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審批情況,將中央和省級資金指標一并下達省交通運輸廳后,由省交通運輸廳撥付至相應實施主體;
(二)其他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審批情況,將中央和省級資金一并下達各設區市、縣級財政部門,由各地財政部門撥付至相應實施主體。
第十條 原則上以實施主體為單位,對不同類型項目采用不同標準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
(一)收費公路及服務區經營管理和管理服務單位(含其授權單位)、公路水路數據運營單位等為實施主體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暫定),省級原則上不安排資金;
(二)省本級信息化項目、標準規范指南研究項目,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暫定);
(三)除中央獎補資金外,省本級項目投資由省級財政統籌支出;(暫定)
(四)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為實施主體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暫定),省級資金原則上與中央獎補資金實行1:1配套(暫定),其中,為落實國家一體化任務要求,已納入省實施方案但無法享受中央獎補資金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省級資金可在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80%(暫定)范圍內予以一定支持,項目其余資金由實施主體參照本辦法進行落實;
(五)企業和地方政府為實施主體的標準規范指南、體制機制研究類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以及實施范圍為省級(含)以下航道等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所需資金納入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全額支出,原則上不享受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支持;
(六)與交通基礎設施新改建工程同步開展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原則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資金,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七)符合數字化轉型升級要求的在建項目(特指已獲得立項批復,且未完成交工驗收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未享受過中央補助資金的,該類項目在省級實施方案明確的實施期內的投資,按以上規定予以獎補;
(八)各項目中央獎補資金占核定投資額比例依據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的省實施方案確定。
第十一條 中央獎補資金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核定標準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超過核定金額的費用不予獎補。
第十二條 各實施主體應當在合法合規、不增加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落實項目建設運維資金兜底保障責任,并參照本辦法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妥善管理。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屬地范圍內各實施主體的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管。
第四章 項目管理流程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總體負責全省示范項目的管理工作。示范項目原則上按照“先印發總體建設方案、后審批設計文件”的兩階段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后,由牽頭主體會同有關實施主體對示范項目的建設任務、績效目標等進行分解細化,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審核后印發。
第十五條 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主要包括:示范項目所屬數字化轉型升級方向,示范項目牽頭主體和實施主體的基本情況,建設必要性及需求分析,建設思路、建設范圍、建設目標和績效指標,建設技術方案,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各實施主體工作內容、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建設目標、績效目標、投資金額分解方案等。
第十六條 示范項目中含政府實施的信息化項目以及部分在建工程等建設內容的,在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上報前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本級信息化項目和市級及以下政府(含其組成部門)實施的電子政務類標段(或單位工程),按本級政府部門審核權限,取得相關部門同意;
(二)在建工程需提供相關實施依據作為所屬示范項目的支撐組件,一并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各牽頭主體應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
第十八條 在第二階段項目審批管理中,各實施主體同步履行項目審批和資金審批程序。
(一)政府實施的信息化類和體制機制研究、標準規范指南研究類項目,按既有規定履行相關項目管理程序,并申請中央和省級資金;
(二)除軟件項目外,非政府實施的信息化類和體制機制研究、標準規范指南研究類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各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有關文件,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批復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及本辦法要求,可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認真編制項目專項設計文件(代資金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件1),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一致性負責。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報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等,下同)是否符合總體建設方案和支持范圍
2.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劃及技術和服務功能要求
3.項目建設條件是否落實
4.申請資金額度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5.專項設計文件(代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6.項目績效目標及評估方式是否可行
7.項目完成后對全省總體數字化轉型是否有推動作用
8.所提交相關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齊備、真實、有效;
(三)非政府實施的信息化類和體制機制研究、標準規范指南研究類的軟件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各實施主體應當參照專項設計文件(代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深度要求,認真編制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九條 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審查、審批。
(一)省交通運輸廳所屬單位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審查、審批;
(二)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原則上應統一組織編制本地區內各級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項目的(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以及市本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縣級以下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應嚴格按照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各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初審、匯總后,合并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根據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出具批復決定;
(三)其他單位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按照隸屬關系,由省交通集團或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后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根據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出具批復決定;
(四)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中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中已對應劃分的投資總額,績效目標不得低于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中明確需履行的績效目標;
(五)同一實施主體承擔多個項目建設內容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并報批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
(六)省、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咨詢評估,相關費用納入項目投資,由各級財政統籌保障。
第二十條 各實施主體應當簽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獎補資金申請承諾書(原件),(具體要求見附件2),隨項目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一并報送。
第二十一條 各實施主體應按照省交通運輸廳通知要求,在每年度規定時間內完成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務需求方案報批及內部管理程序。
第五章 項目評估與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牽頭主體和實施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各類項目需按照批復文件中明確的有關技術要求建設運營。各實施主體原則上不得降低項目績效目標,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獎補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方案實施過程中確需進行變更調整的,省交通運輸廳下屬單位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告,其他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交通集團或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報告,經原審批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二十四條 省、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穿透監管,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并督促整改或改進。省交通集團及相關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季度通過書面形式和系統分別向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報送指標完成進展、重點項目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全省實行分級分類的績效自評機制。
(一)各實施主體應至少于年度績效和驗收評估前1個月開展評估工作并形成自評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3),并對各自績效自評價數據、信息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交通運輸廳下屬單位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報告,其他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向省交通集團或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二)各牽頭主體應會同省交通集團和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以及相關要求對各實施主體提交的自評報告開展初評工作,形成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初評報告,并提交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審核;
(三)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牽頭主體提交的績效自評材料和各實施主體提交的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可委托專業機構編制省級績效評價報告。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原則上于每年3月底前書面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負責以示范項目為單元進行年度和驗收綜合績效評估。綜合績效評估以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批復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為依據,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完成情況在綜合績效評估結果中的權重占比原則上為5:5。
第二十七條 示范項目綜合績效評估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
(一)年度綜合績效評估等級為“優秀”的示范項目,全額核定當期獎補資金總額,驗收綜合績效評估等級為“優秀”的示范項目在全省中央獎補資金總額內,可視情況給予增量獎勵;
(二)綜合績效評估等級為“合格”的示范項目,扣減當期獎補資金總額的10%(暫定);
(三)綜合績效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示范項目,原則上取消當期中央和省級資金,并視情況追回先期下達的中央和省級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各牽頭主體應根據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批復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制定示范項目內部的綜合績效評估細則,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項目內部績效評估組織形式、具體評估指標以及獎補資金分配與績效評估結果掛鉤規則等。
第二十九條 強化績效評估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劃撥中的引導作用,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央獎補資金到位情況和綜合績效評估結果合理分配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
(一)省本級項目或標段(或單位工程),根據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批復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中明確的資金劃分方案全額下達中央獎補資金,其余項目投資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
(二)地方政府(含其組成部門)實施的項目或標段(或單位工程),以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批復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為基礎,按照年度和驗收綜合績效評估情況下達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其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統籌安排;
(三)其他主體實施的項目或標段(或單位工程),以經兩廳批復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為基礎,按照年度和驗收綜合績效評估情況下達中央獎補資金,其余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補足;
(四)浙江省未全額獲得中央獎補資金時,各項目分配得到的中央獎補資金按比例下調。
第三十條 省交通集團及設區市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將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撥付至各實施主體。
第三十一條 省交通集團及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和各實施主體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可委托專業機構實施全過程項目審計,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等組織的監督檢查、審計及績效評價。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設區市財政部門若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或獎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應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備案。省交通集團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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