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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防脫落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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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8-10 15:51:38瀏覽次數: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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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救生艇防脫落裝置,救生防脫落裝置,救生艇防脫落保護繩索設備詳細資料:
,救生防脫落裝置,救生艇防墜落裝置,救助艇防脫落保護繩索設備
符合MSC.1/Circ.1327的要求,適合大多數救生艇型號使用,并且已取得意大利船級社的認可。
參數:
1套包括:2根吊帶和4個卸扣
破斷載荷:455KN
安全工作載荷:6.5T
直徑:22mm
長度:0.8米

詳細介紹

救生艇防脫落裝置,救生防脫落裝置,救生艇防脫落保護繩索設備

救生艇防脫落裝置,救生防脫落裝置,救生艇防脫落保護繩索設備的詳細資料:

符合MSC.1/Circ.1327的要求,適合大多數救生艇型號使用,并且已取得意大利船級社的認可。

,救生防脫落裝置,救生艇防脫落保護繩索設備參數:
1套包括:2根吊帶和4個卸扣
破斷載荷:455KN
安全工作載荷:6.5T
直徑:22mm
長度:0.8米
正規認可船級社證書
重量:12.5kg/套。

使用指南
1.將防脫落裝置的上端卸扣與吊艇架的長鏈環連接上。
2.將防脫落裝置的另一端卸扣與救生艇艇鉤眼板連接上。

使用注意事項:
防脫落裝置使用前需經船長同意;禁止挪做它用,且在演習培訓、維修保養中使用;
在使用前須對其進行仔細檢查,如發現損壞,禁止使用。平常由三副負責檢查保管;
艇員登艇后,需在放艇前將防脫落裝置按上圖正確連接。
放艇至離水面一米左右時,需先將防脫落裝置卸掉,再繼續進行放艇操作,以便順利將艇放入水中;
收艇時,等絞至艇鉤正常受力后,艇體稍離水面前后,再將防脫落裝置裝上,以保證收艇過程中人、艇的安全;
當防脫落裝置處在連接使用狀態, 禁止測試承重釋放裝置;
防脫落裝置應與救生艇配套的快速回收裝置和懸掛裝置相區分;
平常使用后,應放入鋁箱內并存放在船舶Safety Locker 備用。禁止將防脫落裝置一直處于艇鉤連接安裝狀態;
此防脫落裝置的安全工作負荷是4.75噸。
其它請參考 MSC 1327
該裝置符合海事組織通函MSC.1/CIRC.1327以及船級社協會IACS UI SC254的要求。具有耐腐蝕、抗老化、耐海水、強度高、耐油、安全系數高等特點。已配備國內外多家公司船舶使用。
發:總部有關處室、上海規范所、各審圖中心、各分社、本社驗船師、有關船廠、產
品制造廠、設計院及航運公司
實施有關救生艇鉤的 SOLAS 公約和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的通知
 
背景
1.   為防止救生艇事故,針對 SOLAS 公約船舶所配備的救生艇的釋放及回收系統(以下
簡稱“艇鉤系統”)的安全性,在 2011 年 5 月的第 89 次海安會上通過了一套對 SOLAS
公約和救生設備規則的修正案以及相關文件。這套修正案及相關文件適用于所有船舶
上安裝的救生艇(及適用的救助艇)上的艇鉤系統(含現有及新建的客船和貨船)。
實施要求
2.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鋪設龍骨)的船舶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備的艇鉤系統必須是符合經 MSC.320(89)
號決議(見本通函附件 2)修正的 LSA 規則 4.4.7.6 節要求的新艇鉤系統。應按照
MSC.321(89)號決議(見本通函附件 3)對“救生設備試驗建議”的修正進行試驗。
3.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及以后但在 2014 年 7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
雖然這些船舶可以僅滿足本通函第 4 條關于現有艇鉤系統的要求。但是根據 89 次
海安會通過的 MSC.1/Circ.1393 號通函“關于盡早實施新的 SOLAS III/1.5 款”(見
本通函附件 6)的建議,鼓勵船東及各艇鉤系統制造廠為這些船舶配備本通函第 2 條
所述的新艇鉤系統。
4.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前建造的船舶  
4.1 應根據 MSC.1/Circ.1392“救生艇釋放及回收系統評估和更換導則”(見本通函附
件 4)評估每艘這種船舶上配備的現有艇鉤系統是否符合經 MSC.320(89)號決議(見本
通函附件 2)修正的 LSA 規則 4.4.7.6.4,4.4.7.6.5 和 4.4.7.6.6 的要求。 4.2 不合格的現有艇鉤系統,應不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一次計劃干塢期間
【詳細說明】
1救生艇墜落原因
如果把以上事故都歸結為某個個體因素所造成的,就可能會造成事故原因的遺漏,不利于從管理角度采取預防措施防范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為全面查找事故原因,現使用系統要素法即從人-機-環境-管理四個要素入手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1.1 人
船 員不熟悉救生艇、吊艇架、設備和相關的控制器的操作原理,未遵守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程序,不經意或過早啟動釋放裝置,導致操作失誤。船員對救生艇、 吊艇架和放艇設備保養不足,以致釋放裝置失效。船員之間不能用船上的工作語言進行交流,以致交流失敗。救生艇演習和檢查中的不安全行為,導致出現險情或事 故。
1.2 機
救生艇釋放裝置設計本身不合理,設計時也未能考慮到人機工程學原理。例如,負載(救生艇*懸掛在鉤上)釋放吊鉤的 設計并不包括任何閉鎖裝置以防止在 懸吊狀態下救生艇的無意間施放;救生艇雖有負載釋放控制手柄的機械緊固裝置,但設計未盡完善,強度不足以預防手柄不經意啟動。負載施放系統太復雜以致讓人 難以理解,為了維護保養且能夠安全操作釋放器,要求操作人員必須具備深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吊艇架、救生艇、釋放裝置等設備可能是由不同的渠道設計、 制造和生產,這些設備一旦被安裝到船并集成系統,設備之間的不匹配就可能會被掩蓋,導致施放和回收救生艇的操作困難而又危險。吊鉤器械對由于日常操作中的 磨損、腐蝕,制造生產中的機械偏差變化十分敏感,可能成為又一個潛在的令人難以識別的危險點。
1.3 環境
由于救生艇是通過吊艇架制動器回收并固定的,船舶在海上航行時,救生艇的顛簸會震開吊鉤;吊鉤器械對含鹽空氣的腐蝕、震動造成的極小的壓力變化十分敏感,所有這些都可能會使救生艇隨時墜落。
1.4 管理
未 對船員進行充分的培訓。船上未備有相應的技術手冊,在救生艇內的釋放控制手柄旁邊未展示救生艇負載釋放裝置的清晰操作須知和警告告示,或這些技術手冊、 須知和警告的描述不夠清晰、語言不夠得當,也可能并非用船員皆通曉的文字寫成。安全管理體系未涵蓋涉及救生艇操作、維護和保養的一切活動,例如當一些編配 于救生艇崗位的船員正忙于執行其他緊急任務而導致救生艇所需崗位的配員不足,棄船演習的程序亦可能未納入安全管理體系之中等。
2 防范救生艇墜落的措施
在分析了救生艇墜落事故的原因后,可以清晰地看出,救生艇墜落的危險性可通過改進設備的設計,對設備細致的檢查保養,對船員良好的熟悉培訓和定期正規的演練等方面得到有效的控制。
2.1 改進救生艇裝置的設計
目 前,救生艇的設計和工藝方面的缺陷成為阻撓船長為保障船員安全及提高在救生艇應急施放和回收演習中的技能所作努力的不利因素。“以人為本”的設計和精良 的工藝可能是防止事故和通向成功的保障。為了使這些系統操作時安全可靠,操作人員能夠放心,必須保證從設計理念到所有的設計環節,包括安裝和調 試過程都考慮到設備的形式、功能和人為因素。本著保證其整個系統的安全目的出發,保證即使在船員操作失誤的情況下仍然有縱深防御體系保障人命安全,在設計 時至少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需要多少人操作該系統?
(2)在操作系統時需要船員什么樣的資歷和素質?
(3)如何培養船員所需要的知識、技術和能力以操縱和維護該系統?
(4)如何將人為因素融合于設計之中?
(5)正常的作業會產生安全隱患嗎?
(6)如何防止在日常的維護和作業時人為失誤所導致的安全風險?
 該裝置符合海事組織通函MSC.1/CIRC.1327以及船級社協會IACS UI SC254的要求。具有耐腐蝕、抗老化、耐海水、強度高、耐油、安全系數高等特點。已配備國內外多家公司船舶使用。
發:總部有關處室、上海規范所、各審圖中心、各分社、本社驗船師、有關船廠、產
品制造廠、設計院及航運公司
實施有關救生艇鉤的 SOLAS 公約和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的通知
 
背景
1.   為防止救生艇事故,針對 SOLAS 公約船舶所配備的救生艇的釋放及回收系統(以下
簡稱“艇鉤系統”)的安全性,在 2011 年 5 月的第 89 次海安會上通過了一套對 SOLAS
公約和救生設備規則的修正案以及相關文件。這套修正案及相關文件適用于所有船舶
上安裝的救生艇(及適用的救助艇)上的艇鉤系統(含現有及新建的客船和貨船)。
實施要求
2.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鋪設龍骨)的船舶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備的艇鉤系統必須是符合經 MSC.320(89)
號決議(見本通函附件 2)修正的 LSA 規則 4.4.7.6 節要求的新艇鉤系統。應按照
MSC.321(89)號決議(見本通函附件 3)對“救生設備試驗建議”的修正進行試驗。
3.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及以后但在 2014 年 7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
雖然這些船舶可以僅滿足本通函第 4 條關于現有艇鉤系統的要求。但是根據 89 次
海安會通過的 MSC.1/Circ.1393 號通函“關于盡早實施新的 SOLAS III/1.5 款”(見
本通函附件 6)的建議,鼓勵船東及各艇鉤系統制造廠為這些船舶配備本通函第 2 條
所述的新艇鉤系統。
4.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前建造的船舶  
4.1 應根據 MSC.1/Circ.1392“救生艇釋放及回收系統評估和更換導則”(見本通函附
件 4)評估每艘這種船舶上配備的現有艇鉤系統是否符合經 MSC.320(89)號決議(見本
通函附件 2)修正的 LSA 規則 4.4.7.6.4,4.4.7.6.5 和 4.4.7.6.6 的要求。 4.2 不合格的現有艇鉤系統,應不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
【詳細說明】
1救生艇墜落原因
如果把以上事故都歸結為某個個體因素所造成的,就可能會造成事故原因的遺漏,不利于從管理角度采取預防措施防范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為全面查找事故原因,現使用系統要素法即從人-機-環境-管理四個要素入手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1.1 人
船 員不熟悉救生艇、吊艇架、設備和相關的控制器的操作原理,未遵守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程序,不經意或過早啟動釋放裝置,導致操作失誤。船員對救生艇、 吊艇架和放艇設備保養不足,以致釋放裝置失效。船員之間不能用船上的工作語言進行交流,以致交流失敗。救生艇演習和檢查中的不安全行為,導致出現險情或事 故。
1.2 機
救生艇釋放裝置設計本身不合理,設計時也未能考慮到人機工程學原理。例如,負載(救生艇*懸掛在鉤上)釋放吊鉤的 設計并不包括任何閉鎖裝置以防止在 懸吊狀態下救生艇的無意間施放;救生艇雖有負載釋放控制手柄的機械緊固裝置,但設計未盡完善,強度不足以預防手柄不經意啟動。負載施放系統太復雜以致讓人 難以理解,為了維護保養且能夠安全操作釋放器,要求操作人員必須具備深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吊艇架、救生艇、釋放裝置等設備可能是由不同的渠道設計、 制造和生產,這些設備一旦被安裝到船并集成系統,設備之間的不匹配就可能會被掩蓋,導致施放和回收救生艇的操作困難而又危險。吊鉤器械對由于日常操作中的 磨損、腐蝕,制造生產中的機械偏差變化十分敏感,可能成為又一個潛在的令人難以識別的危險點。
1.3 環境
由于救生艇是通過吊艇架制動器回收并固定的,船舶在海上航行時,救生艇的顛簸會震開吊鉤;吊鉤器械對含鹽空氣的腐蝕、震動造成的極小的壓力變化十分敏感,所有這些都可能會使救生艇隨時墜落。
1.4 管理
未 對船員進行充分的培訓。船上未備有相應的技術手冊,在救生艇內的釋放控制手柄旁邊未展示救生艇負載釋放裝置的清晰操作須知和警告告示,或這些技術手冊、 須知和警告的描述不夠清晰、語言不夠得當,也可能并非用船員皆通曉的文字寫成。安全管理體系未涵蓋涉及救生艇操作、維護和保養的一切活動,例如當一些編配 于救生艇崗位的船員正忙于執行其他緊急任務而導致救生艇所需崗位的配員不足,棄船演習的程序亦可能未納入安全管理體系之中等。
2 防范救生艇墜落的措施
在分析了救生艇墜落事故的原因后,可以清晰地看出,救生艇墜落的危險性可通過改進設備的設計,對設備細致的檢查保養,對船員良好的熟悉培訓和定期正規的演練等方面得到有效的控制。
2.1 改進救生艇裝置的設計
目 前,救生艇的設計和工藝方面的缺陷成為阻撓船長為保障船員安全及提高在救生艇應急施放和回收演習中的技能所作努力的不利因素。“以人為本”的設計和精良 的工藝可能是防止事故和通向成功的保障。為了使這些系統操作時安全可靠,操作人員能夠放心,必須保證從設計理念到所有的設計環節,包括安裝和調 試過程都考慮到設備的形式、功能和人為因素。本著保證其整個系統的安全目的出發,保證即使在船員操作失誤的情況下仍然有縱深防御體系保障人命安全,在設計 時至少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需要多少人操作該系統?
(2)在操作系統時需要船員什么樣的資歷和素質?
(3)如何培養船員所需要的知識、技術和能力以操縱和維護該系統?
(4)如何將人為因素融合于設計之中?
(5)正常的作業會產生安全隱患嗎?
(6)如何防止在日常的維護和作業時人為失誤所導致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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