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藝裝置、生產單元及設施總圖布置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數值。
2化工粉體裝置和散發烴類易燃易爆的有害粉塵裝置及生產單元,都應布置在人員集中、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下風向或側風向。
3甲類物品倉庫(棚)硝銨倉庫、桶裝電石倉庫,均應布置在廠區邊緣。
4袋裝硝銨倉庫距甲、乙類生產單元、易燃液體和液化氣罐區、全廠性重要輔助生產設施及人員集中場所的距離都應大于100m。
5桶裝電石倉庫的總圖布置,應遠離大量散發水霧的設施(如冷卻塔),其間距不應小于50m。當布置在下風向時,不應小于100m。
6火災危險性大的工藝生產裝置、生產單元、倉庫區及堆場應在四周設置道路。在布置有困難時,可采用盡頭式道路,但在盡頭應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地。車道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
7工藝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宜布置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筑物、構筑物內。凡可能釋放爆炸性和可燃性粉塵的設備應單獨集中布置,以限制和縮小危險區域的范圍。
8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單元的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裝置的邊緣。其集中控制的控制儀表室、變配電室、分析化驗室等輔助建筑,均應布置在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地方。
9作業區應設兩個以上安全出口,所有門應向外開;車間內部機動車道外緣與大門,設備和其它構筑物間距不得小于1m,一般機動車道寬不得小于3.5m。
上表工藝生產裝置內設備﹑建筑物、構筑物之間防火間距(m)10裝置內設備、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上表規定。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從相鄰的生產單元或建筑物、構筑物最外邊軸線或外邊緣算起;如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應從其凸出部分的最外邊軸線或外邊緣算起;附有室外設備時,應從設備外璧算起;露天的生產單元應從最外設備的外壁算起;堆場、裝卸點從邊界線算起;其余部位除注明外,均從圍墻或邊界線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