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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衡峰衡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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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79發布時間:2015-11-26
電子吊鉤秤的計量要求
1.1zui大允許誤差
電子吊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zui大允許誤差
GB/T11883-2002
zui大允許誤差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
0≤m≤50
50<m≤200
200<m≤1000
1.2 使用中檢驗的zui大允許誤差,是表中規定的zui大允許誤差的兩倍。
1.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
1.3.1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1.3.2化整誤差的消除
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1.3.3凈重值的zui大允許誤差
zui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1.4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1.4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2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zui大允許誤差。
2.1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zui大允許誤差的值。
2.2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2.3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定。
2.3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3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zui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5.6.2規定。
4鑒別力
在處于平衡狀態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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