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儲存設備防火與防爆措施
閱讀:692發布時間:2015-12-28
生產儲存設備防火與防爆措施
1.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相關防爆電器。
2.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防爆報警器,其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下限的50%以下。
3.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4.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5.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zui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6.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7.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防爆報警(聲、光)燈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火災的措施。
9.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