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須按締約國政府規定的保安等級采取下列行動:
保安等級1
當處于保安等級1時,應通過適當的措施并考慮到ISPS規則B部分的指導,在船上開展以下活動,以便針對保安事件確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確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職責;
對進入船舶予以控制;
控制人員及其物品上船;
監控限制區域,確保只有經過*的人才能進入;
監控甲板區域和船舶周圍區域;
監督貨物和船舶備品裝卸;
確保隨時可進行保安通信。
保安等級2
當處于保安等級2時,應考慮到ISPS規則B部分的指導,對上述活動實施船舶保安計劃中規定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
保安等級3
當處于保安等級3時,應考慮到ISPS規則B部分的指導,對上述活動實施船舶保安計劃中規定的進一步特殊防范性保安措施。
如果船舶主管機關規定了保安等級2或3,船舶應確認已收到關于改變保安等級的指令,并迅速提高船舶的保安等級和實施相應的船舶保安措施。
船舶在進入締約國境內的港口之前,或在締約國境內的港口期間,如果締約國政府規定的保安等級高于船舶主管機關為其規定的保安等級時,船舶應符合締約國政府規定的保安等級要求。
船舶應向締約國主管機關報告在實施保安措施和程序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難。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員應與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絡并協調適當的行動。
如果船舶按其主管機關要求所設定的或已處于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擬進入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級,船舶應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港口設施所在締約國的主管機關和港口設施保安員。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員應與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絡并協調適當的行動。
在締約國政府規定了保安等級并已確保向在其領海的或已通知進入其領海意圖的船舶提供了保安等級的信息時,船舶應保持戒備,并立即向其主管機關和附近任何沿岸國報告其所注意到的可能影響該區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
如果船舶不能符合船舶主管機關或另一締約國政府規定的適用該船舶的保安等級要求,則該船應在進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動之前,或在進港之前(以先者為備)將此通知適當的主管當局。
任何時候,船舶的保安等級不低于其靠泊的港口設施保安等級。
船長和船舶保安員應盡早與本船準備靠泊的港口設施保安員取得,以確定本船在該港口設施應實施的保安等級。取得后,應注意接收港口設施保安員或保安當局有關港口保安等級在其后的任何改變的通知以及任何有關的保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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