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外采用的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工藝很多,其中主要分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兩種,我們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于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于后者。
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污水排放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新、擴、改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實施管理,現有醫療機構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7、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