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經委、衛生部1983年發布的GBJ48-83(試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⑵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3]第4.8.9條的規定:
醫院污水處理流程應根據污水性質、排放條件等因素確定,一般排入城市下水道時,宜采用一級處理;排入地表水體時,應采用二級處理。
⑶《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1]工藝選擇原則
根據醫院的規模、性質和處理污水排放去向,進行工藝選擇。傳染病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并需進行預消毒處理;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采用二級處理,對采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對于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后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
4.2 醫院污水處理流程的選擇
設計處理工藝流程時,應根據醫院規模、性質(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污水排放去向(自然水體、通過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 排放標準及當地實際、技術管理水平等因素進行處理流程選擇。具體可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參照上述規范、文件要求并結合形勢發展而定,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⑴ 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要區別對待水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和非重點區域。傳染病醫院宜分大小和烈性強度,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⑵ 是否進行預消毒,可根據醫院性質、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和所選擇處理工藝及其運行維護衛生防護需求而定。一般不宜設預消毒池進行集中消毒,因目前的技術經濟條件,既難以做到脫氯,又承*臭氧預消毒。
⑶ 新的排放標準發布或當地環保部門另有要求,應遵照執行。
5 醫院污水處理構筑物[1-5]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常用構筑物,現行規范沒有專門規定,實際設計時大都參考一些相關規范和給排水設計手冊等資料確定,不夠統一,也常出問題。
5.1 化糞池
化糞池已廣泛應用于醫院污水消毒前的預處理。為改善化糞池出水水質,提高消毒效果,生活廢水、醫療洗滌水,不能排入化糞池中,而應經篩網攔截雜物后直接排入污水處理站。據日本資料介紹:用作醫院污水消毒處理的化糞池要比用于一般的生活污水處理的化糞池有效容積大2~3倍。相關規范也規定,化糞池的容積應按污水在池內停留時間不小于36h計算,污泥清掏周期宜為1a。
化糞池應做好通氣,其通氣管可通過接入室內通氣管系或雨落管等引入高空進行排放。
5.2 格柵
格柵是攔截大顆粒的懸浮物質和切碎凝聚的軟體物質(紙屑、破布或食物殘渣等),防止水泵或管道阻塞的重要設備,在污水處理系統或水泵前宜設置格柵,格柵井與調節池可采用合建的方式。
傳染病醫院的格柵應選用自動機械格柵;在普通醫院宜選用自動機械格柵(小規模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手動格柵)。柵渣可與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等一同集中消毒,外運焚燒。
5.3 調節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