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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閱讀:1099          發布時間:2021-5-7

 來源:北極星大氣網

日前,常州發布《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1年4月21日

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責任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企業生產、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礦山開采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及裝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巡查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以及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本市城市綜合管理考核。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公路、港口碼頭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轄市(區)人民政府對上述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yu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支持揚塵污染防治技術、監測監控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責任

第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明確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揚塵污染應急響應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采取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揚塵的,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企業日常管理;

(二)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方式,控制粉塵、揚塵污染;

(三)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綠化、遮蓋廠區內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掃、灑水降塵;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及時足額支付;

(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和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三)綜合協調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設項目有監理單位的,委托監理單位監督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五)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應急管控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前進行平整土地等施工前準備工作的,應當采取設置圍擋、分區作業、硬化工地主要出入口、沖洗車輛等防塵措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揚塵污染行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以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具備條件的施工工地,應當在主要出入口和揚塵重點監控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其中占地五千平方米以上以及其他重點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揚塵污染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

(二)建立定期檢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全面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記錄;

(三)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施工單位及時下達整改通知;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日常運輸管理;

(二)根據運輸合同的要求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三)車輛運輸過程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要求設置硬質圍擋;

(二)硬化施工工地主要道路;

(三)設置車輛清洗和污水收集設施,保持設備正常使用;

(四)對施工工地內物料堆場以及未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采取覆蓋、密閉、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內的裸土覆蓋符合標準的防塵網或者進行綠化、鋪裝、遮蓋;

(六)施工工地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七)施工現場采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防塵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施工除采取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建筑施工外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防塵網,防止產生高空飄塵;

(二)對樓層、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密封清運建筑垃圾,不得高空拋撒;

(三)土方開挖時采取分區、分段作業,對易產生揚塵的非作業面進行覆蓋;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市政道路和管線施工除采取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持續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因施工工藝無法實現的除外);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路面開挖后及時回填、硬化,未及時回填、硬化的進行覆蓋或者鋪裝;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在住宅小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防塵措施,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采取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持續灑水或者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二)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三)單獨堆放建筑垃圾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

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土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覆蓋易產生揚塵的裝飾裝修材料,密封存放粉末狀材料;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室內建筑垃圾采用容器或搭設密閉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不得凌空拋擲;

(四)及時清運建筑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妥善堆放到zhi定地點,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和港口碼頭、建設工地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對物料堆放區域的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三)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采取覆蓋、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構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種植植物;

(六)堆場場區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清洗場地、配置車輛清洗設施,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二)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拋撒物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按照城市道路環衛機械化作業質量標準實施城市道路保潔,提高機械化清掃率,逐步推廣洗掃等作業方式;

(二)國道、省道和農村主要道路保潔作業采取灑水等有效降塵措施,推廣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四)在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道路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 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對園林綠化土方施工場地進行圍擋;

(二)對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行道樹樹穴、尚未清運的種植土、廢棄物料,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樹池、花壇、綠化帶等覆土不得高于邊沿;

(四)施工現場、道路、材料堆場等采用清掃、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

(五)對新建公共綠地、綠化帶內的裸土進行覆蓋;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礦山開采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防塵措施;

(二)實行分區作業,在石料裝卸區、加工區采取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硬化場內施工便道并做到無明顯積塵;

(四)在礦區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保潔設施,并做好礦區連接道路保潔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垃圾填埋場、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塵抑塵措施,規范處置行為,減少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條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城鄉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網格服務管理中發現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全市揚塵污染防治監督考核機制,探索實施區域揚塵污染防治補償制度。

第二十九條 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精細化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指導,根據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發布具體規范。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實施執法檢查。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并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加強對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的巡視和監管。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應當進行動態調整。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及其配套治理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傳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及其配套治理設施。

第三十二條 揚塵污染防治水平lin先、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和工地,可以在秋冬季錯峰生產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期間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停產、限產豁免。

第三十三條 推行揚塵污染防治告知承諾制度。建設單位、生產經營企業辦理開工、開業手續時,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推行告知承諾、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方式,簡化辦事流程,創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推進揚塵污染防治信用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信用體系,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和港口碼頭、建設工地的物料堆放場所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礦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垃圾填埋場、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對交通、水利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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