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委員會2019年10月18日關于公開2019年第12號中國國家標準公告中國家標準全文的通知,GB15322.1-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2-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第2部分:*》、GB15322.3-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4-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第4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線型光束可燃氣體探測器》四項國家標準正式發布,實施日期為2020年11月1日。新的標準將于2020年11月01日起實施,同時原GB 15322-2003廢止。
此次標準修訂主要根據可燃氣體探測器產品的應用場所和使用方式將原標準的6個部分修訂為3個部分,并根據線型光束可燃氣體探測器產品標準化日益迫切的需求,新增了線型光束可燃氣體探測器部分。新版標準針對產品在實際工程應用環境中的抗干擾能力,調整了部分技術要求和試驗項目,并新增了針對性試驗,同時也對產品的抗擾度和試驗后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
GB 15322.2-2019新增要求(部分):
1、外觀
3.2.1 探測器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2、供電
3.3.1.1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或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探測器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供電,且應具有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采用電池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電池安裝結構,當電池被取走時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3、壽命指示燈
3.3.1.3 探測器應具有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功能,并滿足以下要求:a)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燈應為黃色;b)探測器累計工作時間達到氣體傳感器使用期*,狀態指示應閃亮;c)探測器表面應有提示氣體傳感器失效或壽命到期需更換的明顯標識;d)探測器使用說明書中應注明氣體傳感器的使用期限。
4、聯網接口
3.3.1.7 探測器應具有能夠與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的聯網接口(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除外),聯網接口應能輸出與其測量濃度相對應的信號及探測器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傳感器壽命狀態信號。信號的類型、參數等信息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5、防脫落措施
3.3.1.10 探測器采用插拔結構氣體傳感器時,應具有結構性的防脫落措施。氣體傳感器發生脫落時,探測器應能在30S內發出故障信號。
6、手動自檢功能
3.3.1.11 探測器應具有對其聲光部件手動自檢功能,其控制輸出接口在自檢期間應延時7S~30S動作。
7、防護等級
3.3.1.12 探測器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應滿足GB 23757中規定的IP30等級的要求。
8、計時裝置
3.3.1.14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
9、報警記錄功能
3.3.1.15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報警歷史記錄功能,歷史記錄在探測器掉電后應能保存。
10、預熱期間報警
3.3.7 預熱期間報警,將探測器在不通電狀態下放置24h后,使其在試驗氣體濃度為30%LEL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在一氧化碳濃度為380×10-6(體積分數)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器應能在恢復供電后的5min之內發出報警信號。
11、防爆性能
3.3.8 將不通電狀態的探測甲烷或一氧化碳的探測器置于甲烷濃度為8.5%(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探測丙烷的探測器置于丙烷濃度為4.6%(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保持5min。將探測器恢復供電,保持5min,期間不應發生可燃氣體引燃或爆炸現象。
12、電池容量
3.3.10 對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以25倍最大工作電流對電池放電30d,放電結束后,探測器的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其正常工作不少于2h;具有備用電池的探測器,在以主電和備電兩種不同供電條件下工作時,狀態指示應有區別,備用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其正常工作不少于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