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空氣呼吸器是保護消防員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氣體傷害所*的個人防護裝備。為了加強維護、保管消防空氣呼吸器,確保消防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維護,應按原產品技術要求及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參照執行。
第三條 消防總隊、消防支隊、消防站必須加強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達到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四條 消防總隊、消防支隊、消防站、應按規定數量配齊消防空氣呼吸器和備用氣瓶,直轄市總隊、支隊須設置消防空氣呼吸器維修檢驗室,配備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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